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注解
所谓“自愿”,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勉强,包括是否要调解、调解的内容都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审判人员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必须调解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审判人员提出的条件,更不能用“以判压调”,即你若不服从我审判人员的调解,就作出判决对你更不利的做法。
所谓“合法”,是指调解也应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程序调解方法和调解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
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20年12月29日修改)
第142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145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 2020年12月29日修改)
第14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合同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最高院裁判观点
电声公司与徐某、达美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1615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因此,人民法院主持民事调解应遵循两个原则,一个是自愿,另一个是合法。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该调解协议的订立不存在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情形,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就置换协议的补充约定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电声公司关于调解内容无效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