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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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条文注解

辩论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论。

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