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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适用指南】
本条是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规定。它是职权法定原则的规范表现,本次修法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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