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适用指南】

本条是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规定。它是职权法定原则的规范表现,本次修法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