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现代化: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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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序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开始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同时,新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刑民交叉便是其中之一。

我国近年兴起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政治上,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古代少数人的统治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已经不可能实现。经济上,中国社会早已摆脱了“闭关锁国”的落后思想,走向了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时代,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改革开放激起了国内经济的活力,也使中国的企业走向世界。但与此同时,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经营模式的多样化,也会带来前所未有的疑难纠纷。晚近以来,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才逐渐走向权利本位时代,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工具。而我们所处的当下,更是一个权利本位的时代,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各方面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前所未有地增强,但作为社会最重要组成元素的公民本人可能也并未意识到自己身处一个“权利爆炸”的时代。社会文明和民众意识高度发展,加之现今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多样,使公民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纠纷成为可能,民众诉之有道,诉之有法。这些都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在刑事司法还是在民事司法领域,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这种疑难性表现为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即将民事性质的案件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或者相反,将刑事犯罪错误地认定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民事不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相关案件处理已成为司法难点。依法妥善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厘清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在20世纪末期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刑民交叉案件,但是从现在来看,当时的刑民交叉案件相对简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等规范性文件中都涉及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1]然而,当下的刑民交叉案件高度复杂,如金融借贷无法偿还类型的案件等。过去的法律文件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解决新问题的需要,而这些问题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可能都是从未有过的,既没有法律资源供我们移植,也没有资料供我们参考,因而我们必须进行法治改革或者法治创新。

新时代对于新问题需要有新思维,解决刑民交叉问题未必要采取“桥归桥,路归路”的解决方式,要善于运用刑事政策,抛弃概念思维,倡导用类型化思维解决问题。刑事政策能够发挥指导性功能,为预防与控制违法犯罪行为、越轨行为提供正确、有效的引导,对刑事资源、刑事手段、刑事法适用等进行调整和配置,引导公众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思想等,而这都是当下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所欠缺的。相比而言,概念思维常常纠缠于疑难问题的字面表述,缺乏目的理性的引导,仅通过“概念”界定来解决问题,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而类型化思维则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等特点,能够实现对二元式刑法解释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妥善处理刑民交叉中所涉及的理论问题。

本书由童德华提出写作提纲,具体作者分工如下:

童德华:前言;

马嘉阳:第一章第一节;

王杰:第一章第二节;

张珂:第一章第三节、第四章;

梁萌瑜:第二章;

任殷浩:第三章;

丁朋: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

李文:第五章第三节。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反思过去,面向未来,要以新思维解决新问题。最后,特别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以及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文律师。本书得以面世,离不开李律师、齐教授的鼓励与支持。

童德华

2021年3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