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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立专门公司管理模式
设立专门公司管理模式,是指企业专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并将知识产权全部转让至该管理公司名下,由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知识产权事务,包括申请、转让、许可、维权等所有工作。该管理公司通过运营这些知识产权,收取授权金来维持自身发展。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是最高层直管模式的变相形式,它实际上是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实体来专门负责和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因此,专门公司管理模式拥有最高层直管模式的所有优缺点。但在笔者看来,成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是更加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这种模式适合拥有较多知识产权的特大型企业,特别是对知识产权运营比较规范的跨国企业。采用这种集中管理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而且能够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运营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收益。
当然,以上几种模式,哪一种更适合我们的企业,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状况来选择确定。但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最高层直管模式和设立专门公司管理模式中因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地位较高,受企业高层重视,故更有利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是现代化大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先进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