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此处提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提及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但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现行《专利法》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促进科学技术交流,防止他人不恰当地公开技术方案而导致无法获得专利保护。有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有上述第(四)种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企业需要了解的是,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在实际适用时都有着严格的标准。《专利法实施细则》专门对其中的几个概念进行了明确,例如:“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