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学校与学生 教育 管理与保护》:学校校舍 设备设施和物品等须符合标准且安全
典型案例
原告陈某与被告抚州市某学校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学校主张其建筑与设计是在2012年1月1日前完工,2012年以前适用的是《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标准,且《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标准8.1.7的条款不是强制性规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学校在教学楼走廊铺设瓷砖,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而言,这种瓷砖地面构造极易造成人员的摔倒、滑倒,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8.1.7以下路面、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构造做法,室内应装设密闭地漏:……2教学用房的走道……”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且在国家出台新的建筑设计规范后,该学校应按照新的标准设计对教学楼走廊进行防滑处理,不应以已达到旧标准为由抗辩来免除减少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该学校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即教学楼走廊做了有关防滑处理,虽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标准8.1.7条款不是强制性规范,但是本案事故发生与地面未做防滑构造处理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该学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学校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1]
法律风险分析与应对
1.设立学校,须具备“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的基本条件,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是大数量、高密度的学生、老师长期学习、生活、使用的,其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的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从办学条件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九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均规定,学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2]和建设标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还从人防、物防、技防、安防等方面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具体而言,从整体性的标准角度看,包括《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其中部分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
从专项性的标准角度看,包括《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等一系列行业标准和针对消防、环保、防雷、抗震、体育或实验[3]等设备设施的专项标准,部分为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掌握运用等。
如上述案例所示,需要提醒的是:第一,我国有关学校的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学校应对校舍、场地、设备设施根据有关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及时更新改造,学校不得以已达到旧标准为由抗辩来免除减少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第二,国标层面有关设计、建设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司法实践中,非强制性条文在过错认定时也时常被参考适用,故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对其中风险较大的情形,如地面防滑构造处理等,力争参照或优化执行;第三,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一些地方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升了相关要求,故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在建造、安装过程中还应注意符合地方标准;第四,学校在执行有关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时,一定要特别注重细节,比如高层教室或宿舍的走廊护栏高度等,否则无异于“针眼大的窟窿,斗大的风”。
从法律责任来看,《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物品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不得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重在预防和及时发现、处理
实践中,因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还有不少是来自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或学校不规范使用。比如,某中学楼梯12盏灯11盏没有灯泡,也就是11盏灯不亮,晚自习结束后,在几乎没有照明的条件下,1500多名学生从东西两个楼道口蜂拥下楼,其间楼梯某处护栏突然坍塌,造成多名学生伤亡,而事发当天下午,有老师曾向校长反映灯泡照明问题,但校长以“管理灯泡人员不在”为由,没有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最终于当天酿成惨剧。[4]又如,某中学建有标准操场跑道,但该操场在晨跑时只提供给高三学生使用,高一及高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组织晨跑时均沿教学楼外过道跑步,该过道系柏油路面。某学生在参加该中学组织的集体晨跑活动中,不慎摔倒,因其身后的四名同学无法及时反应和躲避,先后压在了该学生身上,致使其受伤,对此法院认为,某中学建有标准的操场,在组织学生晨跑时应到操场进行,但该中学组织学生沿教学楼外过道晨跑,该过道并不符合学校学生晨跑的标准,明显存在安全隐患,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5]
基于此,学校和老师对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要有敬畏之心,应结合社会形势、气候特征、学校区位等综合情况(必要时可以咨询有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家意见),制定学校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常见安全风险清单,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具体如下:(1)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井盖、坑道、围墙、护栏、扶手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危险”“禁止打闹”“慢行”“靠右”“勿拥挤”等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设施;(2)在雨季、雪季,应对通往食堂、教室等可能拥挤的楼道及时采取防湿滑处理措施,并对校内积水处、积雪处进行清涝、围蔽等;(3)对已弃置不用的设备设施如篮球架等,应采取加固等防护措施,避免学生因攀爬而发生伤害,实践中有学校为此被法院一审判赔80%的责任,计36万余元[6];(4)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7]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学生长期在校内学习、生活,他们年龄较小,免疫力有限,待在室内时间长,很容易遭到有害物质的侵袭,学校除了要关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硬件安全以外,也要高度重视装修污染和校园空气质量治理,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材料和约定完工后的空气质量检测标准及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验收时,应委托国家权威的检测机构(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检测报告有CMA标志)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校舍、场地等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坚决不能投入使用,直至检测合格为止等,以充分保障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比如据报道[8],2016年8月刚交付使用的南京某中学分校开学后,学校学生总数不足六百人,截至9月9日竟有一百多名孩子出现身体不适,除流鼻血外,有的孩子还出现头晕、呕吐、持续口渴,甚至淋巴结肿大、消化道出血等症状。
另外,学校对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校服等物品也不能大意,同样应严把质量和安全关。[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