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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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移送案件通知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制定。移送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接受后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时制作使用的文书。

2.案件移送通知书适用于公安机关之间或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和军队保卫部门移送已经接受或正在侦查中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

3.移送案件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充型文书,分为五联,即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交送往单位联、交看守所联、附卷联(或称回执联)和存根联。其中附卷联由送往单位填写盖章后交回移送单位附卷,作为案件移送给接收单位的凭证。

4.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报案(控告、举报)人姓名或移送单位名称、案件名称、移送理由、送往单位、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移送理由”时,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具体原因,如“谢××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其他内容按照固定格式依次进行填写即可。如果案件没有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的,则该联不用填写。

5.交送往单位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送往单位名称、案件名称、移送理由、送往单位、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和移送案卷材料卷数、页数等。注意事项同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

6.附卷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由接受案件单位填写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时间、移送通知书文号、案件名称、文书制作日期、接收单位名称及印章和收到案卷材料卷数、页数等。

7.交看守所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被通知的看守所名称、案件名称、移送理由、接收案件单位名称、移交给接收单位处理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姓名、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按照固定格式依次进行填写即可,注意保持文书前后的一致性。如果案件中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则该联不用填写。

8.存根联按照固定格式依次将文书字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及职业、移送原因、送往单位名称、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内容填写清楚即可。但要注意保持文书的一致性,即案件名称、嫌疑人姓名、移送原因、送往单位、批准时间等内容要与其他四联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9.移送案件通知书制作完成后,及时送往报案(控告、举报)人、有管辖权的单位及看守所等相关部门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文书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