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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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师的职业精神

(一)医师的职业精神概述

最早从事医师这个行业的,是一些充满智慧、甘于奉献、心系病患的人,医师的职业精神几乎伴随着医师这个职业一起产生。早在公元前400年,古希腊医学先驱就提出了希波克拉底誓言,成为最早的医师职业精神宣言书。医师职业的后来继承者在此基础上不断提炼、升华,并结合社会发展而赋予了其新的内容。1948年,世界医协大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对希波克拉底誓言加以修改,并将其定名为《日内瓦宣言》(Declaration of Geneva),现代意义上的医师职业精神就体现在其中。

2002年由美国内科基金会、ACP基金和欧洲内科医学联盟共同发起和倡议的《新世纪的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Medical Professionalism in the New Millennium:A Physician Charter)更是把医师的职业精神具体反映在国际认可的文件中。[17]其中的3项基本原则和10条职业责任则构成了现代医学职业精神的主要内容。中国医师协会于2005年正式签署该宣言,加入推行该宣言的行列。[18]至此,我国的现代医师职业精神走向成熟。但这只是医师行业组织开展的活动,尚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正式认可,也没有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之中。

(二)对医师的职业精神的理解

1.关键词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没有人,就没有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医学为维系人的生命健康而产生,依赖于人,服务于人,造福于人,成就于人。在医疗界一直有“患者是上帝”“人文关怀”“人性化服务”“以患者为中心开展医疗服务”等理念。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多次重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2020年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19]2020年9月8日,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精辟概括并深刻阐释了生命至上、举国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学、命运与共的伟大抗疫精神。[20]在对医师职业精神的阐述中,表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医师职业的根本,是医师开展医疗活动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涉及医疗卫生的场合有相关表述,如2016年8月19日首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21]

2.条文含义

医师的职业精神与医师职业密切相关,与医疗技术能实现的功能密切相关,更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当代中国医师的职业精神,既要体现医学的目标和任务,也要体现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更要体现当前的国情、民情。概括、总结中国医师的职业精神,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明确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因此,当代中国医师的职业精神,应当围绕人民、围绕改革开放、围绕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大目标、大背景来做文章。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人民谋幸福就是中国共产党的目标和任务。在取得全国解放的胜利之后,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更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新目标。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人民生命质量的目标就没有动摇过。当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物质的丰富程度得到了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而提升健康指标、延续生命也变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这一目标,近年来,在改善环境、提升卫生质量、加强健康保障等方面做了更多的工作,也取得了更大的成效。但是,这只是阶段性成果,这项工作还必须继续推进,为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对此予以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医师职业精神作出了概括。[22]本次《医师法》重申了该内容,并赋予了新内容、新要求。在医师职业精神4句经典之基础上,进一步用“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守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进行补充,使得医师职业精神的目标、任务,执业要求更为凸显,更有利于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落实。

3.操作要求

医师职业精神不是空洞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需要落实的。

医师职业精神与一定的社会历史密切相关,与那个时代人们的文化生活水平、医疗保健能力、思想认识等密切相关。

医师职业精神作为一种抽象的、概括的阐述,有着极高的理想性、目标性,可以成为每一名医师的信仰和行为准则,成为每一名医师在艰难条件下开展医疗工作的精神支柱,也可以成为每一名医师在经过不懈努力治病救人之后的心灵慰藉,但是这些都是抽象的,需要医师自己理解,所以,医师职业精神作用的发挥会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只有将医师职业精神具体化、本土化、本体化,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作用。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工作:(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师行业协会及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职业精神的宣教。(2)医院文化建设。医师职业精神的具体化工作与医院文化的建设与形成密切相关,医院应当建立与本院情况相适应的医院文化。(3)医院文化的精髓体现在医院院训上。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院训的提炼与形成工作,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发展历史,本医院发展的人文环境,本医院医务人员群体的认知和贡献,形成一种内心信仰。

(三)案例分析

【案例1-02】急诊转运医院因未能“生命至上”而承担责任的案例[23]

2015年11月5日,华某因“突发头晕、昏迷半小时”被家人送到苏州市某区医院急诊就医。医院检查患者呼吸浅表,呕吐物,胃内容物一次,无抽搐和大小便失禁,因CT机故障,告知病人家属转院。华某家属第一次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华某转送至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一院),因附近无车,调度人员将事件挂起;此后,华某家属及被告某区医院医护人员三次拨打120急救电话,9时28分,被告某急救中心调到急救车辆,该车辆于9时36分到达被告某区医院,并于9时37分驶离;9时51分,该急救车辆到达附一院。10时,附一院向华某家属开具病危通知书,后经CT拍片诊断为脑干出血,病情危重,预后差,死亡率极高,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出院后,华某于当日在家中死亡。华某的近亲属认为两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诉讼期间,法院委托苏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苏州市医学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编号为苏州医损鉴(2016)084号],结论性意见为:“在患者转院过程中,车辆调度存在延迟,具体责任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定,但该延迟与患者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某区医院医护人员知晓被告急救中心的车辆在外执行任务,故暂时无车辆可供调配时,在明知华某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在长达54分钟等待调派救护车的过程中,仅对华某进行了补液、测量血压等简单的监护,一味消极等待,未能以生命至上的理念践行医疗机构应负之救死扶伤义务,也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协助华某进行转院,故就该情形来看,被告某区医院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某区医院赔偿原告83003.4元;被告某急救中心补偿原告10000元。

分析与讨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危的情况下,未能协调转运车辆及时将患者转运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耽误了患者后续的救治,并将该行为归纳为“未能以生命至上的理念践行医疗机构应负之救死扶伤义务”,对救死扶伤的救治义务赋予了具体的内容。这可能成为法院判决急诊转运、转院纠纷案件的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