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法律援助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立法背景】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政府保障职责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法律援助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亦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发挥保障作用,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建立和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为此,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树立全局意识、大局意识,从推进共同富裕的高度进行宏观考虑、统筹部署,切实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协调发展。
【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
1.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的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规划,既意味着安排法律援助工作成为政府重要职责,也意味着法律援助工作要与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协调发展,一并部署安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制度安排。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实现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
2.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和基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办法和标准,建立对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力度,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关于动态调整机制,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并及时规范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费用。此外,应当将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集中法律咨询服务、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案件点评的费用和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等经费纳入补贴范围,并在原有法律援助补贴范围的基础上,将律师值班、办案支出、案件质量管理评估、法律帮助以及其他直接费用等进行完善。
3.法律援助费用专款专用、动态调整。为达到法律援助经费管理的目的,其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实现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的经费性质类似于救济款项。国家对救济款项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为严格的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经济困难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无论哪种渠道来源的法律援助经费,都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性质。同时,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和保障应当与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相适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赵凌峰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