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思维与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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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其实是一场开卷考试

开卷考试,不但体现掌握多少知识,更考验思考能力、检索能力和研究能力。既然是开卷考试,必须体现水平,超越水平。

有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秀才对即将临产的夫人悲叹,写文章之难难于生孩子,因为生孩子虽难,起码肚子里还有一个孩子;而写文章之难在于,肚子里并无文章。

有音乐人提到作词时说过,写词这件事情,是老天赏饭。有多高的天赋,就能写出多高的作品。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诗词大家、文豪大师,大多为性灵之人。他们的佳作与个人的天赋、创意和灵感密切相关、密不可分。有文章妙手偶得,也有“画竹必先得成竹于胸中”。

然而,对于法律写作来说,一方面,腹中有物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写作者的基本水准;但另一方面,法律写作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法律写作以处理、解决问题为目标,以论证、推理为手段,基本上是排斥想象和创造的。在法律写作中,素材主要是事实、证据、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解决方案、论证的过程要求具有逻辑性、合法性。比如,某两个人结婚的当天下着雨,即使艳阳高照可能更符合结婚的气氛,但是下雨天就是下雨天,客观的事实排斥主观的想象。再如,一个邪恶的少年,无恶不作,但是由于未满十二周岁,也不能把他写进监狱里去。

这种特点的写作,讲求严谨、讲求务实、讲求逻辑,对写作者主观方面的要求最重要的是思维能力和研究能力。那些认为优秀的法律人在于能够把法条倒背如流的想法,可能是个善意的误会。当然,熟悉法律知识是产出优秀作品的一部分,但不是最重要的部分。

法律写作的素材或者说内容,在获得和组织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外向性,即作者在写作上可以有“外援”。外援既有客观的知识,也有他人主观的知识、经验,这些都可以作为作者的素材,因为这些在法律写作中都是可以用来借鉴、分析的,甚至说是应该借鉴、分析的。理论研究中的全面阅读文献,实务中的类案检索都是外援的具体形式。实际上,包括但不局限于这两种形式。有一位做记者的朋友改行做律师,聊到律师写作与记者写作的不同时,他说,律师写作比记者写作容易,因为律师写作可以“抄”。这里的“抄”说得很通俗,不过也道出了法律写作的一个特点。因此,法律写作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更像是一场开卷考试,看如何能够占有、获得更充分、更全面的信息,并科学地、正确地进行分析,得出有说服力的结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写作完全可以“体现水平,超越水平”。

写作本质是一种输出,有积累,有内容,才有输出。但是,如果在输出的同时能够保持同步输入,那么法律写作的“体现水平,超越水平”则不只是口号,也会是实际效果。举一个例子说明:一只瓶子容量是500毫升,如果装进500毫升水,再往外倒,则倒出的最大量是500毫升水;而如果是一边装,一边倒,那么总量当然就可能大于500毫升了。

如何在输出的同时保持同步输入,如何“体现水平,超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