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保障工会地位

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共同构建了工会的地位,这种地位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是通过工会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广泛的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而实现的。

工会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主要指工会是我国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是国家政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其领导地位由本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集中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保证工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社会政治团体的地位。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依靠最广大职工群众的支持,并以职工群众为基础才能得到巩固,而工会正是提供这种群众基础的重要组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保障广大职工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保障和不断发展广大职工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从法律上对其地位予以保障,是必然要求。

工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指工会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具体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地位主要通过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而体现。工会产生并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矛盾之中,作为社会经济构成的一个基本要素直接参与这种经济关系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缺少工会这一要素,或这一要素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社会经济关系便不能正常运行,社会经济矛盾也不能有效得到调节。我国工会在经济关系中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它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合法权益的代表。而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工会成为劳动关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方,是推进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没有工会的参与,劳动关系将是不平衡的。同时,工会的地位还表现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作为职工代表的工会,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是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沟通情况、化解矛盾的重要角色。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工会在其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而这种作用和地位,需要从法律上加以保障,这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工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主要是指工会作为社会团体在现实而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声望。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与其职工这一身份直接相关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但在这些权益之外,职工作为公民的权益工会组织也应当给予关注。工会应该关心并参与广泛的社会生活,表达职工对于其社会权益的意愿和关切,为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发挥其应有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会必将承担更艰巨的任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是党的重托,职工群众的期望。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劳动关系领域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更好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经济利益、政治地位、民主权利等,是党的要求、职工的期盼。新的历史时期,党需要工会组织更加重视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诉求,更加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需要工会敢于和善于为自己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合理利益,充分发挥民主渠道和社会调节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职工队伍规模不断壮大、结构深刻变化,同时在收入分配、利益诉求、价值取向、思想观念等方面呈现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新特征。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深化对职工队伍发展变化特点与规律的认识,研究解决职工在劳动经济、精神文化、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安全环境等方面多样化的需求,协调不同职工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好促进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深入,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工会组织把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劳动关系的新动向、新特征和新问题,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企业与职工命运共同体,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工会的优势和作用。因此,新形势下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了,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些都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定。

二、确定工会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没有不讲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即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工会作为群众组织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法律。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了工会广泛、具体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工会法确立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即劳动关系三方格局)已经形成,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赋予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资格,即工会享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则没有这一法定权利。另一方面,相对于职工群众而言,这同时又是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工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工会有义务代表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其纠正,从而保证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的民主权利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加以维护,还需要工会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依法加以维护。

(2)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合同。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履行,避免合同纠纷,可以将全体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通过合同形式加以规定,使劳动者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和应尽义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职工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时间的规定,以及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5)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对工会的监督权利也作了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此外,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三同时”项目的使用进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该条同时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停工、怠工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职工的正当愿望或要求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或者答复。我国的停工、怠工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罢工,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也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和正常活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这类事件时,工会应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协助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并提出解决意见。由于工会组织与职工联系紧密,熟悉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容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通过工会参与协调,有利于问题得到更快、更有效解决。

(7)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有权为其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并非客观中立第三人角色,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其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依法为所属的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2.工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工会其他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其中,“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系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24日在全国劳模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2)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3)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强化了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和职责,彰显了工会组织在发展全过程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其中的思想政治引领、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教育、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劳动保护工作等,都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这些新的规定,为工会切实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手段。

(5)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这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内容,是将党中央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法律化,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了国家意志,明确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律地位和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工作任务、内容、目标。

(6)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各级工会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三、立法依据

工会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和准则。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法的任务就是以宪法为依据,总结实践经验,将工会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职能等纳入法治轨道,以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障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性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第六十条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性质、职责定位。

条文解读

一、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的本质属性或本质特征,是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本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一规定准确反映了我国工会的性质。

2021年工会法修改在第一款“职工自愿结合”前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并新增了“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表述,这是对中国工会强化党的领导、突出其政治属性的进一步明确。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从法律上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工会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政治保证,为工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工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受社会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影响,中国工会在产生、性质、地位、职能、组织体制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与其他国家工会特别是西方工会有着本质区别和显著不同。工会工作是党的群团工作、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工会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根本保证。工会必须从自身性质和特点出发,把贯彻党的主张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紧密结合起来,在政治上坚持党指引的方向,在思想上以党的理论武装头脑,在组织上接受党委领导,通过工会的决议、政策等,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决策部署转化为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把职工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一方面,工会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成员,另一方面,工会会员的构成仅限于工人阶级范围之内。这就表明,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工人阶级是工会的阶级基础。工会必须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义不容辞的责任。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虽然它维护的重点是工人阶级群众的具体利益,但必须把维护总体利益和维护具体利益结合起来。

工会要始终做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是党直接领导的群众组织,承担着组织动员广大职工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共同奋斗的重大责任。各级工会必须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组织动员广大职工走在时代前列,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以先进引领后进,以文明进步代替蒙昧落后,以真善美抑制假恶丑,教育引导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强大支持力量、深厚社会基础。必须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坚持为党分忧、为民谋利,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多做组织职工、宣传职工、教育职工、引导职工的工作,多做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动力的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认真履行工会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引导亿万职工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这是工会组织群众性的重要体现。工会不是按照某种指令组织起来的,而是职工群众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觉自愿地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工会组织的自愿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坚持职工自愿入会的原则;二是工会组织或者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适合大多数群众的觉悟,建立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二、工会的职责定位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党和政府都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从整体上说,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这些基础上,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的职责定位,即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

第一,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各国的经验证明,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转和活力不断增强的必备条件。但是,劳动关系是最难协调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是社会的人,他们有人格尊严、有特殊的经济利益、有思想感情。在我国,劳动者具有主人翁地位。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要求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来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这是工会存在的基本意义。工会以劳动者一方代表的身份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调动起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企业经济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特别是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工会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任务更加突出。在这种形势下,党更需要工会时刻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企业行政更加需要工会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团结广大职工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群众更加需要工会从他们的利益出发,敢于和善于为他们说话办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职工群众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就是希望工会为他们说话办事,解决实际困难。如果工会组织不能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不能为职工群众服务,就不会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工会组织的生命力就要受到影响。

第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职工群众在就业、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具体利益与其他各部分人民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必然要求工会来表达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和权利。

第三,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的问题仍有发生,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保护,也需要工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中国工会章程》总则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通常认为,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源自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结社权是指公民享有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者组建某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的权利,并享有以该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或者其成员的名义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依据宪法规定,结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工会法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谓参加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加入已经成立于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之内的基层工会或者这些单位之外的基层工会联合会。所谓组织工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法在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可以在这些单位之外联合组建基层工会委员会。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得有歧视性待遇,不能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民族、种族,从事不同的职业,信仰不同的宗教或者受教育水平不同,而对他们加以区别对待。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任职并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其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工会法的保护。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任职并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也享有依法加入中国工会的权利,他们申请加入中国工会的,工会应当接受其为会员,并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上文所说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联合会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属的工会组织。依照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工会;我国不存在、法律也不允许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成立第二工会。因此,本条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不能理解为对非法组建工会的行为不得干预。

二、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本条所规定的中国境内的“境”,是指“关境”,即我国海关所管辖的“境”,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的职工因公派驻境外,仍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工会,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会员义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工会法没有列入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之中,所以也不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用人单位是此次工会法修改新引入的法律概念,主要参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一般事业单位,也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等,但不包括国家军事机关。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是本次工会法修改新增加的主体,主要考虑是,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整体上一直处于稳步增长扩大的趋势,目前,社会组织总数量比党的十八大以前翻了近一番,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000万人;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已遍布所有行业和各个领域。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就深化工会改革创新、切实做好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强调,联系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是群团组织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有利于团结引导社会组织职工听党话、跟党走,有利于增强工会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

三、对“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理解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作为工会会员的主体部分,有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一规定在阐明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同时,也指明了工会会员的组成和范围。也就是说,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首先必须是工人阶级一分子。工人阶级泛指不拥有生产资料、以出卖劳动力获取报酬的阶级。工资是劳动力的对价,劳动者挣取工资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其在阶级属性上属于以出让劳动力换取报酬的工人阶级。现行工会法制定于1992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工人阶级的特征,基本上能够涵盖所有职工,符合这一表述的劳动者,都属于工人阶级组成部分,也就因此而具备了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职工队伍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就业形式和收入来源有了一些新变化,“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一定程度上不能涵盖新形势下工人阶级这一概念所应囊括的所有群体。但是,工人阶级尤其是产业工人队伍基本稳定并不断发展壮大,工会组织与工会工作的主要覆盖面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2021年工会法修改没有改变“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表述。在保持关于工人阶级特征表述不变的同时,兼顾时代发展需要,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一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工会组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与时俱进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参加和组织工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为工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建会入会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另外,此次工会法修改,将“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修改成了“劳动者”。把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并列进行表述的法律规范方式,是从1950年工会法开始的。1950年工会法使用的概念是“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制定时,调整成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把二者并列,表明的是工人阶级的范围不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的传统意义上的工人,也包括从事脑力劳动并因此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以当时的社会实际和人们的观念认识状况看,这种并列规定的方式重点在于强调脑力劳动者,意在明确“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能忽略脑力劳动者这一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再用并列的方式强调,已经没有太大必要。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体力和脑力相互交融,两者之间已没有了明确界限。基于这些考虑,此次修改将“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统称为“劳动者”。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此次工会法修改,在本条中新增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主要考虑如下:

当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加,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有的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收入是否属于工资,以及其是否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无法一概而论。但无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论他们收入的性质如何界定,基于这些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收入、并以此收入供养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事实,都足以认定其工人阶级属性。但是,考虑到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在该条中增加这一款,原则性规定工会“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对原有规定作出延伸说明,是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彻底打开,进一步明确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非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效解决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能涵盖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问题。依照此款规定,工会在制定自己的内部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明确某类群体参加和组建工会具体程序的规定。

对于为何没有在本次工会法修改时直接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一概念引入,主要考虑有以下几点: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一概念尚未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当中使用,其自身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如果直接在工会法中使用,会出现理解上的不确定性及法律衔接困难。二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新”是相对于传统就业方式而言的,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蓬勃发展,今天的“新”事物明天可能就不再“新”了。而法律是管长远的,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那些带有临时性、暂时性的概念。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国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的原则。

条文解读

一、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境内的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也就是说,宪法是一切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工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当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条规定的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指的是工会活动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而宪法规定的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工会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根本活动准则。正是基于这一点,2001年工会法修改时,在本条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展开,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工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此次工会法修改,又与时俱进,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连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起写入。

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本次工会法修改,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成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的强大思想武器,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干部的热切期盼和共同心声。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工会法,作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这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的历史进程中,着力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思想已经写入了党章、宪法,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法的这一重要修改,是中国工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根本举措,是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确保工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要求,是中国工会积极适应新时代赋予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基本遵循和科学指针。

三、工会活动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工会在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活动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在全球率先控制住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抗疫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我们的底气之一就是经济发展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积累起来的巨大物质财富。在新阶段,继续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要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这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无论是深化改革对外开放还是保持稳定,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发展生产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职工群众的利益,无论是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劳动条件或精神文化的满足,都受生产力发展制约,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对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和维护。因此,工会工作必须站在全局高度,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这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是工人阶级的总体利益。工会应当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当然,工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是指工会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工作,着力点应当放在做好人的工作上,即履行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责上,通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职工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从而积极完成各项生产和建设任务,推动生产力发展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四、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相统一

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是由我国工会运动的性质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工会运动,是一种争取工人阶级彻底解放的工会运动,这一运动不仅要争取和维护工人的现实和具体的利益,而且还要争取工人阶级的社会解放。为实现这一目标,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从性质上看,工会和党都是工人阶级的阶级组织,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群众性是工会的基本特点;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先进性是党的基本特点。工会运动作为一个阶级的行动,仅靠自发的和散漫的群众运动是无法实现的,只有接受具有明确的纲领和严格纪律的党的领导,工会运动才能作为一个阶级的自觉的运动。从我国工会运动历史看,中国工会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接受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历史选择。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会的存在是必然的、长期的。党必须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工会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要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会只有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才能保证自己坚定的政治方向,工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必须请示同级党委。同时,要通过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建立党领导的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正确关系,实现工会组织群众化和民主化,真正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拥护和信赖。工会作为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应当密切地与职工群众生活在一起,熟悉职工群众的生活,了解他们的要求和意见,关心并满足职工群众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工会必须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这是马克思主义工会运动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工会运动是一种劳动群众自我解放的运动,这一运动所注重的是劳动群众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注重劳动者的首创精神。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工会运动的目的,是要在代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使劳动者发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创造者作用,在更大程度上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而,不仅要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也要坚持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必须坚持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相统一的原则。所谓统一,是要统一在工会工作的全部过程和一切方面。也就是说,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开展。

五、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2015年7月召开的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切实保持和增强群团组织和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此次工会法修改将工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写入总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

关于政治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是第一位的;离开了政治性,群团组织就容易产生脱离党的领导的倾向,就会庸俗化,就会成为一般社会组织,甚至会走向邪路。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包括工会组织在内的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关键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工会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工会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既是一个系统化、理论化的科学体系,也是中国工人运动的伟大实践,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保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充分认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工会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关于先进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工会必须把保持和增强先进性作为重要着力点,引领职工群众跟党走,使之成为党最坚实的阶级基础。先进性是群团工作的力量之源。工会承担着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大责任,新时代工会组织必须进一步增强先进性。工会的先进性体现在有先进政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作为中国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政治上统一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工会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体现了工会组织的先进性,是工会组织唯一正确的选择。工会的先进性体现在有先进的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工会工作理论的创新,是工会工作的实践总结,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基本国情、体现工会性质,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保证,奠定了工会组织先进性的基础。中国工会的先进性还体现在有先进的阶级基础。我国工人阶级属于中国社会的先进阶级,中国工会就是依靠工人阶级组建起来的,工会的先进性具有与生俱来的重要阶级基础。

关于群众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性是群团组织的根本特点。离开了群众性,群团组织就容易走向官僚化、空壳化。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产物,这是工会存在、发展和开展活动的基本前提,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兴趣爱好是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保持和增强群众性,要求各级工会以职工群众为中心,让更多的职工群众参加到工会工作中来,改变一些工会自娱自乐、隔空喊话、封闭运行的倾向。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和增强群众性,要求工会在维权和服务上更加有为,为党分忧、为民谋利。

六、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及其会员的行为规范,是中国工会与其会员的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职工参加或者组建工会组织,首先必须完全接受《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权和修改权均在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任何其他各级工会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无权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

七、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财产权等。工会的代表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对此,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都作了明确规定。工会的维护权,是指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在行使维护权时应当处理好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依法享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的权利。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等;参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包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等。工会的协商权,是指工会依法享有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已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工会的监督权,是指工会对相关主体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我国法律确认和保障工会的监督权。没有监督权,工会的其他权利很难有效行使。工会的财产权,是指工会具备独立的财产、经费及其使用上的自主权,这是工会赖以存在和取得社会地位的物质条件。

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权益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国工会章程》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因此,工人阶级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在我们党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的指导方针,也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取得伟大胜利的根本政治保证。新中国成立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在历史舞台上发挥积极的建设作用,为我国顺利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打下了坚实的阶级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中依靠并积极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实现了较短时间内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为我国经济更好发展打下坚实的工业基础。改革开放后,中国工人阶级作为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

二、参与管理国家各项事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贯彻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各方面,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政策、推进工作全过程,体现到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工会应当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要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方位,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的需要,按照党赋予工会组织的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要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广大职工的国家主人翁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要代表、组织、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依法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把人民当家作主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保障工人阶级特别是产业工人的国家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工人阶级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立足本职、胸怀全局,自觉把人生理想、家庭幸福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业之中,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始终以国家主人翁姿态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贡献;要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拥护改革开放,始终做坚持中国道路的柱石;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我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不断为中国精神注入新能量,始终做弘扬中国精神的楷模;要坚持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充分发挥伟大创造力量,发扬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始终做凝聚中国力量的中坚。各级工会组织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工会系统和广大职工群众中形成生动实践;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要组织和教育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有序行使民主权利,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筑牢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群众基础,从而起到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坚强作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基本职责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的基本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能,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本条的修改,就是要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坚持从国情出发,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要求工会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完善职工民主权利,增加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要求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通过完善工会工作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会的基本职责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中国工会组织基本职责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是新时代党对工会组织的政治要求,也是本法赋予工会的法定职责。

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的使命是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都是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体现。维护好、实现好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必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广大职工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职工群众就一定能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继续拼搏奋斗。工会必须代表和组织广大职工牢牢把握时代主题,把自身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把个人梦同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把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发展目标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工会法修改,不仅扩展了工会的基本职责,还结合新时代工会性质定位,对工会履行好基本职责、做好维权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要求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依法保障职工基本劳动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同时要求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营造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在此基础上,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关于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是1994年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2001年工会法修改确立了这一重要制度。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在企业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此,本次工会法修改,进一步作了完善性规定。

2.关于集体合同制度

1994年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实施后,工会依法大力推动集体合同工作,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制度。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又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和工会三方,按照三方共同制定的协商规则和协商程序,共同处理劳动关系。2001年工会法修改,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1年,原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2015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处理的事务都是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事务,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三、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业、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它与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等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一直以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强调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创造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特别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全面深刻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具有完整的制度程序。本次工会法修改,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民主选举、民主协商”,进一步丰富完善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内容。

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如何实行民主管理作了规定,同时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另外,乡镇企业法、公司法都也对职工民主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2012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六部委印发《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以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该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民主管理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涵盖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各企业单位实施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参与企业事业管理也是工会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面对中国工会基本职责的新定位,各级工会要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要改革和改进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减少中间层次,不搞叠床架屋,进一步形成眼睛向下、面向基层、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格局,才能更好适应基层工作和职工群众需要。要健全服务职工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推进“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让工会在职工需要时能够看得见、找得到、信得过、靠得住。要建立服务职工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服务做得怎么样要让职工群众说了算,并且要根据职工群众意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推动完善职工福利制度,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服务,在做好物质服务、生活服务同时提供更高水平的精神和文化服务。要创新基层工会组织形式,动员职工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组建和参加工会。在各类企事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提高建会质量,实现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科技工作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有效覆盖。依法规范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增强工会组织代表性。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立足自身挖掘潜能,善于借船出海、借梯登高,把神经末梢搞敏感、把毛细血管搞畅通。要建立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管理制度,加大干部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提高各级工会干部联系引导能力、维权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

要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心中,增强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要把对工人阶级和职工群众的真挚感情落到工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工会组织要经常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说职工群众听得懂的话,办职工群众期望办的事,用自己的眼睛看最真实的情况,用自己的耳朵听最真实的声音,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做好职工群众维权服务工作,把职工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职工群众需求作为第一选择,把职工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职工群众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始终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为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殚精竭虑、倾尽所能,以服务职工群众实效赢得人心。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的建设和教育职能的规定。

条文解读

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是我国工会具有的两项重要职能。中国工会曾在较长时间内把工作方针概括为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20世纪50年代,在重申工会的生产作用、教育作用的同时,明确工会的维护、建设、教育和调节职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会积极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索,明确了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因此,2001年工会法修改时,仍然强调了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将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第八条的“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第九条的“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合并规定为“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一、建设职能

工人阶级是物质文明的创造者。改革开放以后,党的指导方针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日益改善。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工人阶级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发展生产力是工人阶级所承担的历史任务。因此,工会应当始终坚持其在生产建设中的重要职能。

工会具有建设职能的意义在于:第一,这是完成工人阶级历史任务的要求。工会做好吸引和团结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改革和建设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力军作用,正是直接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工会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和建设,以自己的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去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第三,发展生产力,是全国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所在,又是职工具体利益、现实利益所在。

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的使命是领导全国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更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进入新发展阶段,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工会工作的基本方向。工会要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紧紧围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十四五”时期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一是要不断开展劳动竞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工会要正确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发挥好执法监督作用,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处理生产过程中违反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切实做好劳动安全工作。开展劳动竞赛是工会组织群众生产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促进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劳动竞赛必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提高工作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来开展。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在发展生产中的积极性,为实现企业的各项目标任务贡献力量。二是要大力开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双增双节”活动。要按照科学规律、市场规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活动,激发广大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多做贡献。三是要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壮大高技能人才队伍,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教育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最先进的阶级。工人阶级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环境中锻造了坚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是最有发展前途的阶级,代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工人阶级不仅是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者,也是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它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以更好地改造客观世界,如此才能始终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这需要工会充分履行其教育职能,提高广大工人职工的综合素质,进而维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工会履行教育职能,就是要把远大理想和现实目标结合起来,通过日常的工作和各种群众活动,教育和团结广大职工,不断地把他们吸引到实现工人阶级各个阶段面临的任务的实践中来,真正做到教育人、引导人、培育人,促进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教育职工首先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切实强化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在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中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网上思想引领工作,做好非公经济组织等重点领域和青年职工、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工作,筑牢工会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其次要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进一步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要结合不同岗位的特点,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等,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职业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要逐步完善育人用人机制,注重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专业人才和优秀技术工人的培养,使之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一流人才。要更好满足广大职工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职工需求多样、参与意识增强、思想观念多元等新情况新特点,推出更多内涵精深、制作精良,有思想、有温度、有价值、有品质的文化产品。深入开展全国职工主题阅读活动,推动形成健康文明、昂扬向上、全员参与的职工文化。充分发挥工会报刊、网站、出版社、文化宫、职工书屋、文艺团体等宣传文化阵地及“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作用,深入职工生活,把职工的精神面貌和奋斗风采搬到舞台和作品中,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工人故事、中国工会故事。注重在职工群众中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其丰富内涵和精髓更好地融入职工生产生活各方面,将其智慧、气度、神韵更多地植根于职工群众的心灵深处,做到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以文养心,引导广大职工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华文化成为职工群众的精神家园。职工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层次性强的系统工程。工会组织要站在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从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充分发挥工会的教育职能作用,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就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充分肯定产业工人的地位作用,指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始终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根本力量,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主体力量。二是明确提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目标任务,指出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三是不断强化对产业工人的思想政治引领,指出要求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四是强调发挥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培养造就更多劳动模范、大国工匠。五是重视产业工人的素质提升,要求高度重视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宏大的高素质劳动者大军。六是切实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普通劳动者根本利益,帮助广大劳动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论述,涉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方向和重点等方面,指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回应和解决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实体经济的形势下依靠谁、为了谁等重大问题,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产业工人队伍发展变化与特点规律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工人阶级理论和劳动学说,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回答了为什么改革、如何改革、改革目标是什么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明确了“路线图”、“时间表”,是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鲜明的实践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从加强和改进产业工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构建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运用互联网促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创新产业工人发展制度、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撑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具体改革举措,厘清了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为什么改、怎么改、通过什么途径、达到什么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产业工人把握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这一工运时代主题的政治动员,进一步焕发广大产业工人创新创造创优的热情和活力,引导产业工人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3年多来,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相关制度建设得到加强,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产业工人队伍逐步壮大、素质不断提升,全社会关心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需要在工会法修改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系统总结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此,在2021年工会法修改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对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有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工会承担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职责。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工会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改革方案》提出的各方面改革举措,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工会等多个部门和单位,许多工作都与工会有关。《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贯彻落实协调机制,由全国总工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形成整体合力。按照《改革方案》要求,全国总工会要切实履行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的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各地方、各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也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参加贯彻落实协调机制,搞好协调配合,主动开展工作,努力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推动改革的主要举措

1.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素质是安身立命之本。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独立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拥有41个工业大类、207个工业中类、666个工业小类,成为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等瓶颈亟待突破,要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制造强国,需要先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也迫切需要一大批高技能产业工人。同时,我国产业工人技能素质不高、总量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要着力提高产业工人整体素质。要在产业工人中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领产业工人,在全社会宣传产业工人的社会贡献与价值,使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要在产业工人中广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小发明小创造等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和推广,发挥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整合工会职工技能培训资源,发挥工会职工教育阵地优势,引导产业工人提高技术技能素质,培育更多“大国工匠”等。

2.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

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各项工作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从产业工人的实际出发,通过务实管用的载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广大产业工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真正成为党执政的坚实依靠力量、强大支持力量、深厚社会基础;要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劳动和技能竞赛,加强和改进组织协调、示范引领、检查评估、评比表彰、宣传推广等,提高产业工人参与率和受益度;要以职业道德为重点,在广大产业工人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发挥劳模、道德模范、“最美职工”等先进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工文化;要发挥工会民间外交优势,加强产业工人技能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产业工人积极参加国际性的产业工人技能交流活动,服务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

3.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

劳动经济权益是产业工人的重要权益,涵盖了广大产业工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忧虑最急迫的实际问题。保障产业工人劳动经济权益,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产业工人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潜能,而且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权要讲全面,也要讲重点,综合起来看,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问题,是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点。劳动就业方面,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着力创造平等就业环境、保障就业机会公平、提高就业质量;收入分配方面,要着力完善工资平等协商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社会保障方面,着力健全社会保险制度,解除产业工人后顾之忧;安全卫生方面,要把关心产业工人健康、提升产业工人健康素质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努力提升广大产业工人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只有切实维护好产业工人劳动经济权益,才能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诉求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保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但也要注意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观点,对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党和国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创新产业工人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途径和方法,健全保证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的制度安排。例如,在2016年进行的工会改革试点中,工会探索实行了产业工人在工会领导机关挂职和兼职;在精简工青妇机关内设机构、减少专职成员数量的基础上,吸纳各行各业优秀干部和人才,特别是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一线产业工人参与到群团机关领导工作中来,对于进一步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产生积极影响。要通过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等,组织和代表产业工人参与涉及自身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丰富民主参与形式,畅通民主参与渠道。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产业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落实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

三、改革的目标任务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改革,产业工人队伍不断壮大、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保障产业工人地位的制度更加健全,产业工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更加浓厚,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的产业工人队伍。2020年1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落实产业工人思想引领、建功立业、素质提升、地位提高、队伍壮大等改革措施,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为此,2021年工会法修改中,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再次明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目标任务。

这一目标,既包含质的要求,即有理想守信念是思想政治目标,懂技术会创新是职业技能目标,敢担当讲奉献是职业道德目标;还包括量的要求,即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宏大产业工人队伍涵盖第一产业的农场、林场,第二产业的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和电力、热气、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第三产业的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中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从当下来看,既包括传统工业领域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工会章程》

第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总工会加强对外交往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以开展对外交往合作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是我国对外交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代表中国工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其发挥民间外交作用的重要体现。

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的对外交往交流工作。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就工会外事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多次出席工会多边会议。工会外事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来谋划和推进,开展了广泛的对外友好交流合作。截至目前,中国工会已与世界上150多个国家、400多个工会组织建立了友好关系。中国工会代表连续4次成功当选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工人组正理事。

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提出,群团组织要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民间对外交流,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友谊,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同时还要求群体组织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动员所联系群众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加强同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往来和交流,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进入新时代,中国工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外事工作的领导,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对外工作大协同格局中积极作为,确保党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在工会外事工作中落到实处。

二、我国工会对外交往原则

依照本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合作原则有四项:一是独立原则,指每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工会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和广大工会会员及职工的愿望,选择自身的发展模式,确定自己的对外政策,采取自己的方式方法,从事自己的工会业务,任何别国工会或者国际工会组织不得进行干预。二是平等原则,指各国家或者各地区的工会,不论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有权平等地参与协商解决国际工会运动事务,不能由少数几个大工会或者某个国际工会组织进行垄断。三是互相尊重原则,即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工会不得歧视任何别国工会,要对别国工会的发展模式和内部政策给予充分的理解。各国工会应该进一步增进相互理解和尊重,进一步加强对话,平等交流,求同存异,扩大交往,增强合作,共同推动发展相互尊重、友好合作、民主和谐的国际工会关系,进一步推动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的构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四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者间接地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者活动。任何别国工会和国际工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工会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借口损害各国工人的根本利益。各国工会都要发扬国际工会运动团结声援的传统,支持各国工人和人民的正义斗争,促进各国工会之间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平等相待、互利合作的精神,增强团结、互相支持。

参加国际工会活动,是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中国工会始终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与各国、各国际工会组织建立和发展关系,在工会对外交往交流工作上取得显著进展,向世界广泛宣传中国工会的理念和工作成就,极大地增进了各工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进一步加强工会外事工作,坚持工会外事工作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工会全局工作,深化同港澳台工会和劳动界的交流合作,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的旗帜,加大与各国、各地区、国际性工会组织和劳动界的交流交往力度,拓展工会外事工作都有效平台,进一步发展了同各国工会组织、国际和区域工会组织的双边和多边关系,增进了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增强了在国际工运中的话语权,提升了我国工会的国际影响力,促进国际工运秩序更加公正合理、民主和谐。

当前,国际工会运动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处在一个重要的变化时期。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和国际形势变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要解决由此给各国劳动者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推进国际工会运动健康发展,需要各国工会和国际工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和协商交流,必须促进对话交流,协商应对挑战,谋求合作共赢。各国工会组织要和所属国际组织的差别,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职工利益、促进共同繁荣作为重要前提,相互尊重、增进理解,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共同应对挑战、共迎发展机遇、共担发展责任、共享发展成果。中国工会应当始终坚持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外交战略布局,充分发挥工会民间外交优势,努力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增进各国劳动者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工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