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基础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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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基础理论与实务的基本认知

(一)行政法律基础理论的内容

行政法律理论按照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①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历史发展、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

②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组织法的界定、分类、历史沿革等基础知识、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行政主体和公务员法等内容。

③行政行为法,包括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合法要件、效力等)、行政立法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负担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强制等)、行政信息公开、其他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应急等)以及监督行政等。

④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程序的基本内涵、基本原则、根本制度和行政程序的法典化等内容。

⑤行政救济法,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三大部分,是行政法律实务应用的重点内容。

(二)行政法律实务的内涵与外延

行政法律实务最直接的解释就是行政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二者在法律实践中结合的体现。与其他的部门法相比,行政法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不够明显,相反,行政法实体与程序存在相互交织、相互结合的特征。如《行政处罚法》这一现行典型的行政立法中就存在明显的实体与程序相互交织的现象,其既有行政处罚的设定、适用和执行等实体性的规范,又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等程序性的规范。这种实体与程序两类法律规范融合共生的特征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立法中均有较为明显的体现。所以说,行政法是典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部门法,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大多数的行政法律规范都是实体与程序的结合。

行政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织与融合并非为了标新立异,而是由部门法本身的专业特性决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较为严格的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规范实体性的行政权力的行使。一方面,行政立法设定行政权力行使的前提条件和具体的权力运行程序来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事前和事中的规范与控制。另一方面,行政救济法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事后法律监督来规范和纠正行政行为,从而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行政法中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支点,行政法律实务从根本上说就是围绕行政行为展开的各种实体和程序性的行政法律实践活动,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