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教师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机制

教师是公民,其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教师是崇高的职业,其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教育惩戒的行为更要受到保护。教师要学习、了解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不要触碰底线、红线,要学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典型案例

教师也是普通人,同样会有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人生经历,在不同场域中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

孙某与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劳动合同纠纷案[1]

孙某是某民办学校合同制教师,其间孙某被借调到其他工厂工作,此后又去其他地方工作,但其人员性质仍为民办合同教师。经学校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于1995年3月作出批复,认为孙某自1991年起到外地另谋职业,与学校脱离关系,按孙某自动离职处理。2004年,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并恢复其教师资格,后孙某撤回起诉。2019年,孙某又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教师是社会的一员,其工作情况、社会交往、婚姻家庭、人身安全、购物买房等日常生活工作都与法律密切相关,教师要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要学习常用的依法维权知识。

扩展解读

教师在民事交往中同样享有《宪法》和《民法典》等规定的相关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教师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权,同时享有财产权、劳动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利等。当然,如果教师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诉、控告。孙某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有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其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在民事交往中享有相应权利。

刑事犯罪离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比较远,而教师在民事交往中享有的权利可能更受关注。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教师的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障,可以依法享有并支配财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相关规定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教师要熟悉教育、管理学生的边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宁夏一教师因追星辱骂学生被处分[2]

2021年4月,教育部公开曝光八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在通报的第四起案例中,涉事教师因追星辱骂学生而混淆了公私边界,最后被教育部通报批评: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中学教师吴某教学方式不当问题。2020年4月16日,吴某在上网课点名时要求学生实名登录,一学生以‘肖某糊了’的网名登录后,吴某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方式不当,言语有失教师职业身份,造成不良影响。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吴某责令检查、全县教体系统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资格的处理。对学校校长在全县教体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要点提示

教师享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职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但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管理教育学生的边界,知道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违法的。教师在法律限度内管理教育学生,不仅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更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

扩展解读

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即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而且,教师还要明白教育、管理学生存在边界,不能为所欲为。

第一,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自此,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该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是需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而且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应该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

第二,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存在边界。

虽然教师享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也存在边界,教师一旦超过红线,将有可能受到惩罚。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严禁侵害学生权利:一是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权尊严的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是不得实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不得因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教育惩戒的对象是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应受到惩戒;五是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学生的学习成绩有好有坏,即使教师出于提升学生学习成绩的良好心愿也只能采取其他方式,不得对其进行惩戒;六是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教师的这些行为违背了矫治、教育学生的初衷;七是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只有教师才能成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任何学生都无权对其他学生进行惩戒;八是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地避免出现上述行为。但是,有些教师却在言行上失范,混淆了与学生的公私边界,从而受到处罚。在上述案例中,吴某给学生上网课时,看到学生以“肖某糊了”的网名登录,吴某非常生气,称自己非常欣赏肖某,并质问该学生在自己面前还这样“是不是不想混了”,产生了较坏影响。后来,吴某在全县教体系统被通报批评,并被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资格。

相关规定

《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教师享有申诉权

典型案例

女教师评职称申诉被拒后起诉教育局[3]

2021年1月20日,中国新闻周刊等媒体报道,河南焦作第十七中学的姚老师曾曝光学校评职称有黑幕,山阳区教育局调查结果显示,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姚老师在调查结果发布后,向教育局提交教师申诉书,但等待三十日后依然无果。在个人申诉被拒后,姚老师将教育局告上法庭,当地法院于1月18日受理此案。

要点提示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另外,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了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扩展解读

与学生一样,教师同样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据法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一,教师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当教师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同样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上述案件中,姚老师认为学校评职称有黑幕,因此她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了这一问题,当地教育局进行了调查。但是,姚老师对教育局的调查结论不服,因此又向教育局提交教师申诉书,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教师可以依程序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申诉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39条规定,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此外,如果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该法规定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当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教师还可以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案例中,姚老师向当地教育局提交申诉书以后,等待三十日后依然没有任何回复。于是,姚老师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不论结果如何,姚老师的申诉权和诉权均受到尊重和保障。

相关规定

《教师法》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4 教师依法履职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

典型案例

如果教师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则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学生及其家长的起诉。

梁某与徐州市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4]

梁某某系徐州市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在校学生。2019年11月19日梁某某的班主任邱某某通知其监护人梁某,告知梁某某因上课吃零食及化妆问题被要求下午停课,梁某到校后经与老师沟通,当天下午梁某某仍然继续上课。此后不久,班级进行座位调整,梁某某被调整到教室后排。2020年8月6日,梁某某被某职业技术学校影视动漫专业录取。梁某某的家长认为,邱某某没有遵循教育规律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梁某某成绩下降,考试升学受到影响的不利后果和经济损失。因此,梁某某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经济损失9.84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班主任老师因梁某某吃零食要求家长到校并要求其下午停课,或将其座位调整到教室后排,并未使其人身遭受损害。故梁某某主张徐州市某中学因此承担教育机构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梁某某的诉讼。后梁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要点提示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教育管理、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扩展解读

教师有权依法正当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如果教师无过错,不应受到处罚。当然,教师还要与家长及时沟通情况,避免出现家校纠纷。

第一,教师有权依法正当履职,并积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又规定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惩戒权,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以及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这些都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当然,教师还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在上述案件中,班主任邱某某在对学生梁某某的吃零食、化妆等行为进行教育惩戒时,已经与家长进行了沟通,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家长的理解,更没有形成教育学生的合力。

第二,教师无过错的,不应受到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虽然教师对学生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学校不得对教师放任不管,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还要对教师进行管理,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如果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这些都让教师正确履行职责有了底气,对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支持。

相关规定

《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 教师依法履职应该受到政府及司法机关的保护

典型案例

有的家长对学校或老师提出过分要求,甚至不惜伪造证据,利用网络“生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孩子被罚跑,家长造谣获刑、教师体罚不当受处分[5]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2020年5月,广州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刘某在网上发帖投诉“小学老师体罚哮喘学生至吐血抢救”,声称班主任在明知孩子患有哮喘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了罚跑操场10圈的体罚,之后孩子大量吐血并留下手抖等后遗症,此前该班主任还曾索要6万元“照顾费”,而家长却投诉无门。此事引起巨大的舆论关注,随后警方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调查显示,2019年12月10日,该班主任因学生违反管理纪律,以班规为由,让刘某女儿等五名违纪学生绕操场跑10圈,视频监控显示,刘某女儿在32分钟内,跑跑走走停停共完成了9圈,其后在课堂上及当日被家长接走时均无异样。12月12日,学校暂停该老师班主任职务,并进行了全校通报批评、免去其品德学科组长职务等处理。但是据公安机关调查,涉事家长刘某发帖中所述学生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均系编造,有血印的衣服照片也系用化妆品和水伪造。此外,刘某无法向警方提供其女儿哮喘诊断的有关病历证明,警方调查更是找到了刘某通过网络平台雇佣水军“运作”这一事件的直接证据。最后,造谣家长刘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要点提示

学生家长以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其他权益受到侵害等为理由,要求学校及教师承担责任,但并不依法维权,而是以到学校大吵大闹相威胁,甚至公然威胁、侮辱教师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涉及“校闹”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严厉打击。

扩展解读

教师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学校、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保护。学生家属或者其他校外人员的“校闹”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如果出现教师被冤枉的情况,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要依法调查,及时还教师清白。

第一,国家严厉打击“校闹”行为。

学生及其家长认为教师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但是,学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不得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这些都是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国家将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发生“校闹”行为后,学校应当立即报警,在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保护师生安全。

第二,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维护教师权益。

教师的人身权应当受到依法保障,《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家长刘某在网上以“小学老师体罚哮喘学生至吐血抢救”为噱头博取眼球,引发了社会关注。但是,经公安机关调查,涉事家长刘某发帖中所述学生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均系编造,有血印的衣服照片也系用化妆品和水伪造。因此,刘某最后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