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真题示例
★垄断协议
(2017/1/28)
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
第七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真题示例
纵向垄断协议
(2013/1/27)
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4]
A.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
B.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C.价格同盟行为
D.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第十五条 [例外情形]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业协会的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真题示例
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调查
(2016/1/67)
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5]
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
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
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
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