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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问: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其在管理人中的定位和职责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上述规定是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法律依据所在,也说明政府成立清算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有利于增强债权人对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来化解企业危机的信心,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清算组成员一般由区住建局、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区税务分局、区公安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作为执行人,负责重整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那么,清算组中政府工作人员在管理人中所行使的是行政职责还是《企业破产法》所赋予的管理人职责呢?“破产案件审理是法院的职权范围,而企业破产案件处理中涉及衍生的社会问题,则是政府的职责领域,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5]因此,清算组中政府工作人员其定位是管理人的一员,此时其职责范围并非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更多的是发挥其行政协调作用,对办理相关许可与证照、股权变更与登记、涉税问题等方面协调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与律师事务所等清算组其他成员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推进整个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