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背景
本书的研究背景是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经济兴起和不断迭代的发展现实,此种情势颠覆了既有经济和商业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应用保护模式,由此带来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需求。
首先,电商平台的出现是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其产生和兴起带来了电商模式的重要变化,创造了一种平台化模式。电商平台化,不仅使得电商平台经营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模式,而且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为平台上交易各方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进而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而广泛的影响。[3]随着电商平台化的不断推进,可以预见,未来可能不会再有“网商与实体店”或“线上与线下”的区分,将实现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根基、以全球化的“电商”为载体的“网络制造”(made in internet)。这是未来商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其次,全球视野下网络平台经济的崛起,也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和制度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会在这种商业发展趋势下形成独特的孵化、培育和保护的特点,在数据化平台时代,新的知识产权产品会不断涌现,同时,也要求用互联网思维重构知识产权运营、保护的方法和举措。[4]另一方面,电商平台给平台内交易各方带来交易便利与网络效应增值,也为消费者带来更加多元化的选择,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即时性、互动性及全球性等特点,实际上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电商平台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已呈现出新型、多发的现象。在复杂而重要的电商平台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法、网络法和国际经济法所共同关注的一大难题。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近年来法学研究的热点,也是实践中纠纷较为集中的领域。在电商平台化环境下,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责任和职责(obligations,liabilities,and responsibilities),毫无疑问,已成为各国互联网法律政策研究关注的中心,其中重点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问题。电商平台化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视,在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于网络经济和电商平台合理创新具有关键意义。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知名教授彼得·梅内尔(Peter S.Menell)指出,知识产权理论在治理网络效应,促进创新以克服过度惯性,以及平衡消费者福利、竞争和创新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5]
美国、欧盟和我国围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开展了丰富的理论研究,而且,彼此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互通性和互鉴性。这是因为,电商的跨境或全球开放特点,或者说,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化发展,推动了世界范围内超级电商平台的形成,为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全球化、趋同化提供了基础和动力。然而,电子商务全球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亦存在矛盾,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免存在差异,给电商开展跨境活动带来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ies),也影响用户对权利和商业机会的稳定预期。因此,为了更好地支持电商平台顺利开展国际业务,国际上有必要加强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深度融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