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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合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关联规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
第234条
第五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关联规定]
1.《刑法》(2020年12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
第245条至第250条
第五十二条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关联规定]
《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
第235条至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