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