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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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