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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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