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则通,通则久——从“权变”走向“致中”的理路
按清代金农的《平山堂》,“夕阳返照桃花渡,柳絮飞来片片红”。这是对白色的柳絮为什么又是红色的一种随条件变化而认知具体的辩证认识。对于这种具有完全不同于确定性认识的思维的辩证性质,我们不能将其混淆。
这是因为,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矛盾。逻辑矛盾是指确定性思维中的自相矛盾,违反的是思维规律;而辩证矛盾是指事物的统一体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事物的对立统一。亦即,辩证矛盾是事物在发展过程中其内部对立的两个方面,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辩证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中。也正是因为这两类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混淆,所以明末清初学者方以智才在其《一贯问答》中说,“设教之言惟恐矛盾,而学天地者不妨矛盾”。
应该说,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对于一个确定性认识是极为重要的,否则,我们将无以认识确定性下的事物。但这种重要性的体现是有条件的,它只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具有确定性的同一对象进行思维认识时才起作用。离开了这种“三同一”的条件,我们的思维认识就要进入新的场景中,并在“有无其他因素影响推理”的指导下,做出新的“辩证性”的判断。因为,凡是真理都是具体的。这个“具体”就是指在“确定性”场景中的具体。或如,南宋辛弃疾的《丑奴儿·少年不识愁滋味》:
少年不识愁滋味,爱上层楼,爱上层楼,为赋新词强说愁。
而今识尽愁滋味,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
到底知道不知道“愁”?随着时间的转移,事物的变化,判断可以不一样,所谓的“愁”也就不一样了。上片的“愁”指的是“闲愁”,下片的“愁”指的是怀才不遇的“哀愁”。各自有条件确定性。
这也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思维方式都不是纯逻辑的,都不能不包含着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性质。因此,我们把支配整个世界乃至各种物质运动形式的运动和发展的辩证法作为辩证思维的观念基础,并认为,辩证思维就是以辩证法为观念基础而进行认知的一种思维方式。它的一个基本的思维原则,就是辩证性原则。
辩证性作为辩证思维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实际的思维活动和过程中,又可具体化为一些具体的思维原则。或如,黑格尔曾经为了说清楚“具体”这个概念的含义,举感性事物“花”为例:“花虽说具有多样的性质,如香、味、形状、颜色等,但它却是一个整体。在这一朵花里,这些性质中任何一种都不可缺少,这朵花的每一个别部分,都具有整个花所有的特性。”注103可以看出,黑格尔所认为的“具体”的观点,就是整体的观点、全面的观点、系统的观点。
1.整体思维原则的具体性
整体思维原则是辩证思维的首要特征。其基本思想是:一,以整体方式存在着的思维对象,其基本特点是具有整体性;二,整体不等于部分的简单相加,因此认识了对象的各个部分不等于认识了对象的整体性质;三,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系统,不仅事物内部要素之间保持有机联系,而且事物本身也与外部环境保持有机联系,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引起事物的变化,事物本身的变化也会对环境的变化发生作用。
应该说,中国古代对于整体思维原则的具体性早有认识。
或如,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将要论述的孔子的整体思维原则的具体性认识。
“无可无不可”的言语谈说理念:
逸民:伯夷、叔齐、虞仲、夷逸、朱张、柳下惠、少连。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注104
这是在列举并评论古代逸民伯夷、叔齐、虞仲、柳下惠等人——有的不动摇意志,不做官辱身;有的则相反;有的逃避乱世,隐居不仕——的行为之后,孔子对比他们所说的自我评价。“无可无不可”即意谓没有什么可以,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在孔子那里,“无可”是说他没有什么考虑的,“无不可”是说他没有什么“不仕”的理由,他要为仕坚持行仁道,不考虑什么辱身不辱身,因为,“天下有道,丘不与易也”。这里所强调的就是一切分析要从具体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的思维方法。对于孔子的“无可无不可”,孟子曾给了很高的评价。
按言语谈说中的恰当性原则:
子曰:“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之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注105
孔子曰:“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注106
子曰:“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注107
子曰:“辞达而已矣。”注108
“执两用中”的言语谈说方法:
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注109
不同语境应采取不同的言说策略,并不执着于某种特定的言说方式,这些表明了孔子的整体的辩证认识方法。亦即,理解每一事物的对立两端,以全面看待问题的辩证观点,为使矛盾不至于崩溃,而寻求一种保持事物旧质的解决方法。孔子以“允执其中”注110和“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注111,提出了解决矛盾的方法。
这种“两端”的认识和言语谈说方法,在《论语》中用得很多。
对待他人,孔子要求不绝对肯定或否定任何一个人,而是以“义”为连接,调整自己为人处世的态度:“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比。”注112
在做人的态度上,孔子则把偏执一端与用中的不同结果描述得淋漓尽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注113
在思想感情上,孔子要求不应使矛盾一味向一端发展:“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注114
在伦理行为上,孔子要求用正直回报怨恨,也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注115
这种“两端”论法以承认差异、保持对立为前提,设法使对立双方互相补充,而对认识事物的质的稳定性做了范围、尺度的规定,以避免“过犹不及”注116。所以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注117,要求不要使两端崩溃,而要使两端归诸中正,否则,便会“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注118。
对于这种全面看待问题、不偏执于一隅的认识态度和言语谈说方法,孟子曾给予很高的评价:
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注119
孔子圣之时者也。注120
孟子此处提到的“时”,正是“无可无不可”的特点,即清代学者焦循所谓的“道中于时而已”注121。对此他还进行了很好的说明:“有两端则异,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则有以摩之而不异。刚、柔,两端之异者也,刚柔相摩,则相观而善……凡执一皆为贼道,不必杨墨也。执一则不能攻,贼道则害不可止……攻之则不执一,而能易地皆然矣。”注122
或如,我们在第五章第一、二节将要详细论述的先秦名家代表人物邓析、惠施的一些辩题:
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也,而惠施、邓析能之。注123
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其道舛驳,其言也不中。历物之意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南方无穷而有穷。今日适越而昔来。连环可解也。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注124
“山渊平”之类的论断,都表现了在不同的对立之“名”(概念)之间,其对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从而使这些论断具有了辩证思维的具体性。
而惠施及与其有关的“历物十意”和“辩者二十一事”,历来被人们认为是违反常识的诡辩。但是,“历物十意”和“辩者二十一事”中也包含着非常宝贵的经验和合乎科学的部分,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等。所以说,这些辩题在当时的人看来,是地地道道的诡辩。但现在看来,尽管仍然不失其诡和巧,但其中也确实包含着合乎实际的、科学的内容。所以可以说,这些辩题虽然违反古人的常识,却以科学主义的精神,包含了科学的点滴真理,可以说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真知睿智。亦即,这些论断在启发人们思索事物的稳定性之外,又注意稳定的相对性;在思索概念的确定性之外,又注意概念的灵活性,可以引人做更深层的整体思维下的“具体”思索。
或如,我们在第四章第二节中分析评价庄子引征各种树以谕证他的相对主义时,提出的“以和为量”准则,就是借引征来说明,整体思维的原则要求人们思考和分析问题时,要有整体的观念,形成整体论的思考方式,即在思维活动中,把对象看作是一个具体的有机整体,从整体出发,从具体分析其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揭示它的整体性质中的“具体”。
庄子行于山中,见大木,枝叶盛茂,伐木者止其旁而不取也。问其故,曰:“无所可用。”庄子曰:“此木以不材得终其天年。”
夫子出于山,舍于故人之家。故人喜,命竖子杀雁而烹之。竖子请曰:“其一能鸣,其一不能鸣,请奚杀?”主人曰:“杀不能鸣者。”
明日,弟子问于庄子曰:“昨日山中之木,以不材得终其天年;今主人之雁,以不材死。先生将何处?”
庄子笑曰:“周将处乎材与不材之间。材与不材之间,似之而非也,故未免乎累。若夫乘道德而浮游则不然。无誉无訾,一龙一蛇,与时俱化,而无肯专为;一上一下,以和为量,浮游乎万物之祖;物物而不物于物,则胡可得而累邪?此神农、黄帝之法则也。若夫万物之情,人伦之传,则不然。合则离,成则毁,廉则挫,尊则议,有为则亏,贤则谋,不肖则欺,胡可得而必乎哉?悲夫!弟子志之,其唯道德之乡乎!”注125
庄子在这里所提出的“以和为量”,就是要求以“和顺自然”为最高“原则”。这种准则也表现在庄子的人生态度中,或如,“庖丁解牛”的“缘督以为经”之“顺应自然中道,以为常法”。
2.全面认识原则的具体性
全面认识原则,即在思维活动中,把思维对象及其矛盾置于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中,置于特定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加以考虑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思维活动中要有全面性。
全面认识原则是对整体思维原则的进一步展开,是在整体分析中继续贯彻整体思维原则的具体性,从而在认识对象各个部分以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以把握对象的全面和整体性质。
或如,我们将在第五章第一节论述的先秦名家邓析的“两可之论”。
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注126
其基本特点在于,从两个相反的角度考察同一个事物,使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均得以成立;其合理因素在于,邓析能够从相反的角度,认识到对立双方的立场都是相对的,有它形成的条件性,从而在动态的是非判断中,让对立双方的矛盾立场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同一性。亦即,“两可之论”在于引起对立双方对所持立场的全面性的注意。或者说,就是变换思维认识的角度,“从反面看”。
或如,我们将在第二章第一节讲到的先秦儒家孔子的“两端”说,也是要求在全面看待问题的基础上,承认矛盾的存在,承认矛盾自身有否定的因素并以向其反面转化为前提,希望在矛盾两端之间,寻找连接点与中介尺度,以保持事物的平衡,继而维持事物的稳定。
或如,我们将在第四章第二节讲到的庄子在“以和为量”、全面认识的具体性问题上,通过引征大葫芦、大树之例证,谕证了自己关于“有用”和“无用”的相对性认识,体现了一种在全面认识事物的情况下,其具体的合理性。
3.系统思维原则的具体性
所谓系统思维原则,就是把事物视为一个由要素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并与外界相互作用的系统,着重从要素与要素之间、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精确地考察事物,以期全面把握事物的一种思维原则。
系统思维原则中的具体性,表现在其思维的整体性、结构性、层次性上。关于整体性我们已谈过,以下我们讨论结构性与层次性问题。
系统思维原则的结构性是指,任何事物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系统,其内部各种要素必然形成一定的结构。如果各种要素是“一盘散沙”,没有结构,就形不成系统的有机整体。系统的有机整体性就在于其内部有结构。结构乃是系统自身存在,具有整体性和功能性的基础。
或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所载田忌赛马的故事。
田忌是战国时期齐国的一员大将,他经常应国君齐威王之邀,与齐威王赛马。按比赛规则,双方各出上等马、中等马、下等马各一匹。最后按胜负次数定输赢。由于齐威王每一等级的马都要比田忌相应等级的马优良,所以每次比赛,田忌总是以连输三阵而败北。此事被田忌好友、齐国的军师孙膑知道了,于是他给田忌出了个主意,让田忌以下等马、上等马、中等马的排列,对阵齐威王的上等马、中等马、下等马。这就使得田忌在以后的比赛中,尽管还是用原来的马,却总是以一负两胜的结果,让齐威王屡屡败北。
如果只在原有比赛的结构上思考,这仍然是一个无解的问题。那就让我们先分析一下关于胜负的要求是什么?齐威王屡胜、田忌屡败的原因又是什么?按胜负次数定输赢;齐威王每一等级的马都优于田忌相应等级的马。亦即,对等马排阵的“质结构”决定了胜负的“量结构”。
既然胜负的“量结构”是由对阵的“质结构”决定的,那么改变原有对阵的“质结构”,并使这种新的“质结构”与新的“量结构”建立起有利于己的联系,将会怎么样?新的合理的排列组合应能从中产生。按此,事物结构上的灵活性必然要求思维主体对事物结构认识的灵活性。这个灵活性也就是具体性。
结构性的认识要求人们在思考时不仅要有整体观念,还要有结构观念。如果说离开了整体观念就会片面地看问题,那么离开了结构观念就会表面地看问题。
集大成者也,金声而玉振之也。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智,譬则巧也;圣,譬则力也。由射于百步之外也。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注127
儒家重道德修养,孟子亦然。但孟子的认识又自有特点。他是既重道德又重知识,是知识与道德的统一论者。古代演奏乐曲,先击钟,乐曲开始;最后击磬,乐曲终止。所以在上述推类谕证中:其一,孟子先引征演奏乐曲来谕证,一首乐曲的演奏自始至终都必须发挥每一个演奏者的技巧(智)与修养(圣),这样才能自始至终保持和谐一致。只有技巧而没有修养,或者只有修养没有技巧,都不可能取得圆满适宜的演奏效果。唯有二者的高度结合,才能使演奏尽善尽美。其二,孟子又引征射箭来谕证,将“智”比喻为技巧,将“圣”比喻为力量。只有技巧而没有力量,不能“中的”;只有力量没有技巧,也不能“中的”。唯有二者的高度结合,才能使射箭者百发百中。
如何看待智慧、知识、技巧与道德修养的关系,亦即如何看待才能与道德的关系,是自古至今的一个大问题。在两者的关系上,偏重于任何一方,都对社会的发展不利。正确的态度是要对事物的发展有一个辩证的认识。体现在思维判断和言语论辩中,就是一个对发展中的事物,如何认识它的是非问题了。
或如我们在第四章第二节中将要讲到的“庖丁解牛”。虽然“缘督以为经”之“顺应自然中道,以为常法”,是庄子引征“庖丁解牛”之后所谕证的意喻所在,但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是“庖丁解牛”中对于整体目标的结构的选择问题,即骨节间的间隙是下刀时所应选择的具体目标,庖丁为此练了三年时间。其次是处在复杂的社会里,要保全自己,就得像庖丁解牛一样,找空隙下刀,避开一切矛盾,“以无厚入有间”,这样就能像保护刀刃一样,不至于使自己受到损害,才可以“保身”“全生”。
系统思维的层次性是指,整个世界是一个有层次性的系统,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按秩序构成的无限层次的系统。层次性既是物质世界的根本性质,也是系统的根本性质。它表明一切系统都是由不同的层次结构组成的。一个系统往往又是更大系统的组成要素,它本身还有更深层次的子系统。处于不同层次的系统都有它一定的结构和功能,层次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结成纵横交错的网络系统。
从物质世界的层次性出发,要求人们在考察对象,特别是研究复杂问题时,不仅要有整体观念和结构观念,还要有层次观念。不能够撇开系统所处的层次去考察,而要注意对不同层次之间的纵向和横向联系进行综合考察,也就是要全方位、立体性地分析研究问题。
或如,在第一章第五节将分析的“春秋笔法”之“凡例”论式中的辩证认知中,就有着层次性的问题。
4.普遍联系原则的具体性
普遍联系的原则是指,在认知活动中要把握思维对象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乃至万事万物通过无限多样的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原理,并以此考察思维对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实际的思维活动中,思维要有整体性、全面性。
先秦兵家孙子说:“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形也。”注128
因此,联系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之一。如何对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进行分析?一般采用的是对事物的具体矛盾进行具体分析的矛盾分析法,在实际的思维和认识活动中又可以分为几种具体的形式。
(1)正反分析法
正反分析法是思维从正反两方面对一事物或现象进行思考和分析的方法。通过这种分析,可以发现和把握思维对象的对立二重性质。亦即,在事物的正面规定性中,发现和把握它的反面规定性。
或如,我们在第五章第二节所讲述的名家惠施的一些辩题就体现了这一点。
或如,我们在第四章第一节讲述的老子的“正言若反”的思维方法与语言表达技巧,就是在规范人们对于矛盾对立、同一、联系、转化的认识途径的同时,启发人们进行整体性的相互联系的思考。现代学者张东荪将其称为“相关律名学”或“二元相关律名学”。注129他认为这种“相关律名学”所注重的是那些有无、高下、前后、刚柔、进退、阴阳等对立概念的相反相成及其联系,是一种有别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的另一种逻辑系统,是带有道统思想的“辩证法的名学”。此“辩证法的名学”可以用来分析和看待社会问题,“祸福相依”“否极泰来”等就昭示了这一点。
应注意的是,正反分析的辩证思维并不仅仅是对某一问题或现象提出相反意见,如惠施等辩者的一些否认运动的辩题那样,更不是一种反复辩难之术。使正反分析成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关键,在于对事物进行正反分析后,还应该有第三个环节——把握两个相反意见的内在同一。这就使正反分析法在本质上成为对事物辩证本性进行分析的辩证思维方法。它可以使人们从相反的、对立的方面去分析、认识事物。但正反分析法又属于比较简单的矛盾分析法,它满足于指出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而在分析推动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的内在矛盾时,就必须运用矛盾分析法的另一种形式——对立面分析。
(2)对立面分析
通常所说的矛盾分析法,主要指对立面分析。它是把构成事物统一体的矛盾对立面在思维中既分析开来分别加以认识,又综合起来概括认识,以揭示统一体性质以及其运动、变化和发展趋势的辩证思维方法。
对立面分析的一般特征在于:在对某一事物或问题进行思考时,通过分析,抓住事物内部的对立面即内部的基本矛盾,通过分析和考察对立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揭示出事物的内容、性质以及变化发展规律和趋势等。说到底,对立面分析方法实际就是辩证思维方式的矛盾原则在思维和认识活动中的运用。而在运用中,应该注意分析和把握思维对象内部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还要注意寻求对立面转化的条件和中介。
或如,第三章第二节讲述的后期墨家的《墨经》即认为,“辩”的目的之一是“明同异之处”。但在对同、异理解的过程中,有两种同一性:一种是抽象的同一性,一种是具体的同一性。抽象的同一性表现为事物质的稳定性和思维认识的确定性,而具体的同一性则于自身包含了差异性。《墨经》显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它要求在对同、异的理解、认识、论辩中,不但要辩明同、异在确定的条件下的稳定性,从而达到认识的确定性,而且还要求认识、论辩清楚同、异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即认识、论辩清楚具体事物的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墨经》的这种认识具体表现在第三章第二节所述的“同异交得放有无”的辩证论证中,其中既体现了对“同”“异”的辩证理解,也体现了“同异交得放有无”何以可能的“权,正也”的辩证过程,亦即,要将“权”之“正”放在最适宜、恰当的具体条件上。
5.变化发展原则的具体性
物质世界的一切事物、现象及其在思维中的反映,都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旧质到新质的有规律的运动和变化的过程。因此,同联系的观点一样,发展的观点也是物质世界的总体特征之一,思维同样要求认识这些特征,故而发展的观点也是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之一。亦即,它要求在实际思维活动中,要具有“具体的”灵活性和预见性。
或如,我们在第二章第二节讲述的孟子,他对于如何认识发展中的事物,有着明确的辩证意识。按孟子认为,“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注130,“是非之心,智之端也”注131,将能辨别是非看成智慧的顶点。从他的论辩行为来看,“知类”“明故”是懂得是非的“智莫大焉”的表现;而“不知类”“不明故”则是不知是非。但在孟子的是非观中,他对确定情景下的是非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是非,显然有着辩证认识和明确区分。即是非不是绝对的是非,是非的确定性是由具体的条件所决定的。因此,确定的是非取决于确定的条件。即如第二章第二节讲述的孟子面对“二难诘难”时的辩证回答,就是针对事物的发展变化而阐发的。正是由于确定的是非取决于确定的条件。以及在此基础上,孟子所引出的“权”,并以“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注132的权变思想,进一步提出了他的“执中而权”思想,将孔子的“叩其两端而竭焉”以及《中庸》中的“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的思想与“权”相结合,通过衡量“两端”的情况而用其“中”的辩证分析评价,表明“权”之所以要符合“中”,就是希望以“中”来解决那些事实上与伦理上的冲突。
或如,我们在第三章第二节讲述的《墨经》的一些论辩,同样是“同异交得”式地全面审视是非的辩证思维方式的作用使然。
李泽厚先生曾经说过:“实用理性便是中国传统思想在自身性格上所具有的特色。”注133而梁漱溟也将中国的学问称为“人生实践之学”,张东荪则称之为“文化哲学”或“生命哲学”。这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实践理性取向。我们将此映射到上述“具体性与确定性的关系”上,表现在传统名辩思想中,就是在如何“正名—用名”、如何“谈辩—用辩”的“辨名析理”思考与实践运用中,怎样经过“变则通,通则久”的辩证,达致“究天道玄理,和地理同光”地治理天下的“思想路数”。这既涉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涉及上述传统名辩思想中“权正致中”之传统辩证思维方式的过程与目的。
综上,“思维样法”是文化的内容之一。在中国传统名辩思想发生发展过程中,“权正致中”之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也是中国古代的“思维样法”之一。我们在以下各章中,则以传统辩证思维方式的萌芽、形成、继承、拓展为主线,选取了古代名辩思想发生发展的先秦、两汉、两宋、明清时期,作为本书论述中国古代传统辩证思维方式发生发展的主要时代范围。亦即,我们在本书中讨论不同时期不同思想家的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也就是在讨论体现在他们名辩思想中的传统辩证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