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正致中: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中华传统中文化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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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正致中——过程与目的

对于中国古代如本末、阴阳、内外、先后、上下、大小、浅深、部分或群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即此即彼”的中庸观念,宗白华先生曾做了中肯的评价,认为中庸之道并非庸俗一流,而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毅力,是综合的意志,是力求取法乎上、圆满地实现个性中的一切而得和谐。至于如何达致和谐,归纳概括传统整体思维的理念,当是通过“权—正—中”的传统辩证思维方式。

我们先从解字入手。

1.“权”

“权”字,有说甲骨文为“image”。正字繁体是“權”。按《说文解字》:“权,黄华木也,从木,雚声。一曰反常。”注27

按此,“权”的本义为名词衡器,因黄花木坚硬,难以变形,被用于秤杆、锤柄、拄杖,“于时冰泮发蛰,百草权舆”注28

又有权利之意。“雚”,既是声旁也是形旁,是“勸”字的省略,表示上级勉励下级。按“权”的正字繁体“權”,金文为“木、杖”加“雚(勸)”,表示手杖所代表的上对下的支配资格。作为名词使用的手杖代表决策、支配的资格,影响环境的势力。如权柄、权杖、权臣、权贵、权力、权势、权威、权位、权利、权益、权能、权术等等。由名词衡器引申为动词,而有称量、比较之意。或如,“权,称也”注29“百姓有过,在予一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注30“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注31“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注32“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权轻重者不失黍累”注33“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注34等等。引申出均平的平衡、权衡、比较之意。或如,“权,平也”注35“九和之弓,角与干权”注36“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注37“两害相权取其轻”注38等等。

又引申为权宜、变通之意,即通权达变。常与“经”相对。即如《说文解字》所说的“一曰反常”,按清人徐灏《段注笺》引《公羊传》说,“权者,反于经”。而所谓“经”即指不变的道理或常理。或如,“井以辨义,巽以行权”注39“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注40等等。

综上,由“礼有经,亦有权”,我们关心的是为什么“权,变也。反常合道,又宜也”注41?那就是“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注42的过程,要使自己的思维认知达到一个“不偏不倚”的“正位”,亦即“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注43。于是,由“权”又牵系出“正”。

2.“正”

“正”,“正(image),是也。从止,一以止。凡正之属皆从正。image,古文正。从二,二,古上字。image,古文正。从一、足。足者亦止也”注44

按“正”的甲骨文(image),上为“口”(城邑)下为“止”(脚趾),本义为走向城邑。后引申出一系列的含义。与本书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之主旨相关的如下。

正中、平直之意。或如,“惟木从绳则正”注45

正直、端正之意。或如, “晋文公谲而不正,齐桓公正而不谲”注46“席不正不坐”注47“有绳不以正”注48等等。

整饬、纠正之意。或如,“立必正方,不倾听”注49“君子正其衣冠”注50“就有道而正焉”注51“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注52“正法则,选贤良”注53,孔子的“正名以正政”思想,等等。

决定、考定之意。或如,“维龟正之,武王成之”注54

恰、止之意。或如,“正唯弟子不能学也”注55

正当、合适之意。或如,“日永星火,以正仲夏”注56“名不正则言不顺”注57,等等。

在先秦政治伦理文化下,正当、合适之意往往和为政、政教之“政”相联系。或如,“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注58“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注59;《汉书·陆贾传》有“夫秦失其正,诸侯豪杰并起”,颜师古注,“正,亦政也”。可见“正”与“政”同义。注60故有“有不贡士谓之不率正者”注61“古者文武为正均分”注62“虽天子三公问正”注63等等。

应该说,当孔子说出“政者,正也”的时候,其基本目的当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各得其所。又因有“和而不同”的基本原则及目的的统一,其基本途径就应当是“不偏不倚”的“权”之“正”的原则,希望在“和而不同”之承认差别的基础上,达致“不偏不倚谓之中庸”的最终目的。即如宋代朱熹在其《中庸章句》题注中所说:“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

在这个意义上,与西方“政治”(politics)一词是由“城邦”(polis)演变而来不同,先秦时代“政治”概念所表达的则纯粹是政事得以恰当、适宜的治理。“道洽政治,泽润生民”注64,孔安国传曰:“道至普洽,政化治理,其德泽惠施,乃浸润生民。”孔子一生所汲汲追求的“正名以正政”即如是。

故而,“和”之于“中”,在先秦政治伦理文化中,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和”是求治过程中总体的状态和目标或效果,“中”是求治过程中部分应处的状态和要求或原则。两者的辩证统一,就是“咸以正罔缺”注65之“各正性命”注66,就是“刚健中正”注67“君子大居正”注68之“中正”“中和”,就是原则与目标、效果的统一。“君子‘黄’注69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注70由是,“中”的原则的重要性也就突显了。

3.“中”

“中”,“内也,从口|上下通”注71。意谓,中,纳入;口,回绕、范围;中间的“|”表示上下贯通。亦即,将“|”纳入“口”中。

按,“中”的甲骨文本义是中旗,是氏族社会的征帜,建旗于“口”中。注72甲骨文“中”的字形多样,有说法认为,有的甲骨文(image)像两旗相对,表示两军对峙;有的甲骨文(image)在两旗之间的对称位置加一点指事符号“image”,并在圆点上加两点“image”(分),表示在相互对峙的两股军事、政治力量之间没有倾向;有的甲骨文(image)将圆点简化成“image”(域),表示两军之间不偏不倚的地带;有的甲骨文(image)省略掉字形下端的旗帜,像一杆旗插在城邑(image)的核心地带;有的甲骨文(image)更加简化,将两杆旗都省去了。应该说,金文(image)、篆文(image)也基本承续了甲骨文的简化字形。

“中”的最基本含义为中间、当中、里面。又有许多相关的引申字义。与本书传统辩证思维方式之主旨相关的如下。

不偏不倚、无过不及的合适、适当之意。或如,“衣冠不中,不敢以入朝”注73“是秦之计中,而齐燕之计过矣”注74“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注75“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注76等等。按不偏叫中,不变叫庸,中庸是儒家最高的道德标准。

正之意。或如,“允执厥中”注77“允执其中”注78

符合之意。或如,“砉然向然,奏刀image然,莫不中音”注79“其曲中规”注80“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注81等等。

按上总括,“中”即符合、恰当、适中之意。如果说《周易》可以“一言以蔽之”的话,那就应该是由吉凶对立到吉凶转化的“守中”之道。这种社会伦理色彩浓厚的“守中”思想,应该就是由“权”而“正”而“中”的思维认知变通的结果。在先秦政治伦理文化的大背景下,这成为一种执政及做人做事的应然态度或适宜标准。抑或也可以说成是合乎法度的准则,即“中和”注82

“中和”作为儒家的重要伦理思想,就是符合“中”之不偏不倚不乖戾,“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注83。这里仍然体现着以“中”为原则,以“和”为目标、效果的统一。这种原则与效果的统一也是为政的根本,“中和者,听[政]之绳也”注84。以至于孔子感慨,“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注85

按孔子本意,“中庸”就是指对待事物的辩证态度,是寻求平衡的基本思维认知方法之一。这种思维认知方法就是具有传统色彩的辩证思维方式。

其思维认知的目的作为为政之准则,当为治国治民的方法。或如,当《尚书》之《大禹谟》中舜提出“允执厥中”时,其目的在于“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在《尚书·盘庚》篇中则以“各设中于乃心”,告诫反对迁都的人不要违法,要把中道放在心上,故而才可以在明了迁都的好处、不迁都的坏处中,按一定的标准(同心同德按王的意见)行事,“汝分猷念以相从”,以寻求对立双方的连接点,使对立双方平衡,给迁都的行为划定界限和目标,从而在“原则”的意义框架下,保证殷商旧制的稳定,“往哉生生……永建乃家”。

其思维认知的目的,作为做人做事之准则,当可与“义”相联系,成为一切行为的应然态度或适宜标准,即所谓的“义者,宜也”注86。按孟子所说,“义”是进行调节变通的,“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注87;按韩非子的细论,“义者,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臣事君宜,下怀上宜,子事父宜,贱敬贵宜,知交朋友之相助也宜,亲者内而疏者外宜。义者,谓其宜也,宜而为之”注88。这也显现着孔子所认定的人生要义、立身之本:“君子以义为质”注89,“君子义以为上”注90

基于上,由“权”而“正”而来的“中”,以其不偏、中正、正好的传统辩证含义,表达了一种人生处世的态度,并因此在一定的“原则”意义框架下,以“和”之目的或希冀达致的效果,成就了中国传统哲学的人文精神。

4.“权—正—中”的逻辑条件关系

如上,我们从解字入手,梳理并厘清了“权—正—中”的传统辩证思维方式的过程及目的。那么,从逻辑推理形式上讲,“权—正—中”三者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条件关系呢?

按北宋二程所说,虽然“中者,只是不偏,偏则不是中”注91,但要做到“中”须臾不能离“权”,即“中无定体,惟达权然后能执之”注92。而作为中间适宜状态的“中”则是“中则无不正者,而正未必得中也”注93

朱熹承继了二程的说法,认为“权”要合乎“中”,首先要合乎“正”。亦即,由“权”而“中”之前,必须先“正”:

image亚夫问“中正”二字之义。曰:“中须以正为先。凡人做事,须是剖决是非邪正,却就是与正处斟酌一个中底道理。若不能先见正处,又何中之可言。”注94

亦即,没有“正”则无所谓“中”:

凡事先理会得正,方到得中;若不正,更理会甚中。注95

亦即,符合“中”的事物一定符合“正”,但是符合“正”的事物不一定符合“中”,“于理无所当”的“正”就不符合“中”的要求:

“中重于正,正未必中。”盖事之斟酌得宜合理处便是中,则未有不正者。若事虽正,而处之不合时宜,于理无所当,则虽正而不合乎中。此中未有不正,而正未必中也。注96

由之,在“权—正—中”的三者逻辑条件关系中,二程、朱熹就要比先秦孟子以“权”一步至“中”要更进一步了,认为没有经过“正”之环节的“权”,还不能真正称为“权”。其详细的引征例证我们将在第七章阐述。

从“中则无不正者,而正未必得中也”,以及“先理会得正,方到得中;若不正,更理会甚中”“中重于正,正未必中”的语言表达式之逻辑性质——“无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看,“权—正—中”由前而后的条件关系是普通逻辑复合推理(条件推理)中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及推理”。

亦即,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是断定一事物情况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即,只有p才q(p←q)。而根据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其基本规则有二。

(1)规则1

否定前件就要否定后件,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亦即,无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

(2)规则2

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

我们将“权—正—中”套进来,其推理过程即为:

只有“权”才“正”,只有“正”才“中”。

按规则1,否定前件就要否定后件:没有经过“权”,肯定不会“正”;没有经过“正”,肯定不会“中”。

按规则1,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经过“权”了,不一定“正”;经过“正”了,不一定“中”。

按规则2,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中”了,一定“正”过;“正”了,一定“权”过。

按规则2,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没有“中”,不一定没有“正”过;没有“正”,不一定没有“权”过。

对比二程与朱熹对于“权—正—中”三者之间逻辑条件关系的论断,我们认为,他们的论断符合普通逻辑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及推理的有效规则。尽管他们的这种论断可能是经验的直觉,但也“中肯”地表达了“权—正—中”的逻辑根据——“中理”,能够达致“中和”。

由于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及推理的无效式所说明的问题,不是本书讨论的范围,所以我们不再赘述。我们在这里只是想再引征一段孔子的“正名以正政”注97以帮助读者直觉地推类感受“权—正—中”三者之间存在的必要条件推理关系。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注98

我们将其形式化(p←–q←–r←–s←–t←–……):

只有“名正”才“言顺”,只有“言顺”才“事成”,只有“事成”才“礼乐兴”,只有“礼乐兴”才“刑罚中”,只有“刑罚中”才“民有措手足”。

现在“名正”了,“言”顺不顺?“事”成不成?“礼乐”兴不兴?“刑罚”中不中?民有无措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