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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书所列考古发现的遗迹地名及有关事项,均将文字进行加粗处理,以期便于识别。这些地名,通过卷末按照中国考古学体系编列的“考古发现地名一览”,可以进行检索。
二、各条注明的资料来源,尽可能采用最后的正式发掘报告,前此发表的发掘简报一般不提。其中,原繁体中文书名、含汉字的日文书名,一律改用中文简化字。
三、书名中原附注的丛刊性编号,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考古学专刊×种第×号”,日文书中的“东方考古学丛刊×种第×号”,一律省略不注。
四、考古报告和考古简报的作者单位,凡与工作单位相同者,引用时一律将其署名省去。
五、资料来源中书名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其出版信息(包括出版社和出版年份),再次出现该书即省却出版信息。见于卷末“主要参考文献”的,正文中一律省却出版信息不注。
六、本书所述史事虽按时间编排,但重要发掘和许多事项往往跨年度进行,因此采取“纪事本末”方式,在起始年讲清楚,不再逐年重述。
七、本书正文部分提及的田野工作参与者、论著撰作者,以及其他重要人物,均可通过卷末的人名索引进行检索。有一个历史时期,考古简报不署参与考古发掘和编写报告的人名,只得付之缺如。
八、碳十四测年数据,按照国际惯例,系依14C半衰期(国际通用5568年,国内一向采用5730年)计年,距今以1950年为起点,这里包含统计误差,年代整数一律化为五年或十年,并且需要经过树轮校正年代。本书所引碳十四测年数据,尽可能根据经过校核的《中国考古学·新石器时代卷》有关章节,及其附录中“中国新石器时代主要考古文化年代测定数据”;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中国考古学中碳十四年代数据集(1965—1991)》(文物出版社,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