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合同研究组织和其他合作方
药品研发是一个涉及众多专业领域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新药研发企业在药物研究的过程中采购合同研究组织(CRO)服务是行业通常的做法。如何选择CRO、如何确保所选的CRO数据合规是新药研发企业的重要考量,更是药品研发项目的命脉。
近日,某生物公司成为首家采用“第五套”标准并登陆科创板的生物制药企业。据招股书披露,该公司与多家CRO保持长期服务采购关系。我们注意到交易所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该生物公司如何选择合作的CRO、如何评估CRO提供的服务。在回复上述问题时,该公司主要阐述以下两点。①公司已建立《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在业务外包的审批流程、合同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监控与跟踪、验收依据、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督、绩效考核等方面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指派专人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监测与跟踪,受托方交付服务成果时,项目组进行相应的验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选择一家优质、可靠的CRO是药品研发项目的重要开端。在确定合作的CRO并签署服务合同前,药品研发企业不妨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对CRO进行尽职调查。结合多家新药研发企业的实际需求,建议在对CRO进行尽调过程中着重关注CRO项目管理相关的SOP及其执行情况。
由于近年来CRO人员流动较大,CRO公司内部的SOP能弥补一些人员流动导致的问题。除需要全面评估CRO是否已构建完善的SOP之外,更需考虑SOP是否得到有效执行、CRO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及考核SOP。
过去几年,无论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欧洲药品管理局,还是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研发企业数据合规的监管从未放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15年11月对8家企业的药品注册发布不予批准的公告,公告中指出了该等生物制药企业、合同研究机构原始记录缺失、分析测试系统无稽查轨迹、隐瞒弃用原始数据等问题,并据此决定对合同研究机构进行延伸调查。
鉴于以上情况,为确保所选CRO执行的临床试验数据合规,建议药品研发企业在与CRO(乙方)签订服务合同时,考虑加入如下条款:①乙方已经就本协议服务项目建立完整的SOP,SOP清单需要列出,SOP均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承诺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SOP。②乙方项目执行关键人员已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经过培训、经验合格,并具备管理和监督研究的适当专业知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关键人员均未参与任何其他申办者就可能直接或间接与研究药物竞争的药物开展的临床研究。③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服务项目中向甲方提供的数据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及可溯及性,并承诺承担因数据合规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④乙方应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⑤其他,如里程碑条款、奖惩机制条款、保密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合理明确的KPI条款。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化系统在临床研究中应用广泛,例如电子数据采集(electronic data capture,EDC)已成为临床试验数据采集的基础配置,行业对远程临床试验也有了更多期待。电子化系统供应商作为CRO大家族中的一员,在未来的临床研发行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申办者对信息化系统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也越来越重视。
在新版GCP中将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定义为:“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从设计到停止使用,或者转换至其他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均能够符合特定要求的过程。验证方案应当基于考虑系统的预计用途、系统对受试者保护和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影响等因素的风险评估而制定。”
新版GCP第三十六条强调,申办者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应当通过可靠的系统验证,符合预先设置的技术性能,以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并保证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系统始终处于验证有效的状态。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完整的使用标准操作规程,覆盖电子数据管理的设置、安装和使用。保证电子数据管理系统的安全性,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访问,保存被授权修改数据人员的名单。
综上所述,新版GCP积极提倡和鼓励数字化理念和信息化建设,不仅从政策上给从业者指明了方向,而且在数字化体系建设的具体细节上也给申办方、临床研究机构及参与试验的各利益相关方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因此,想要有效地管理临床试验的风险,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重心需从风险管理向风险防范转变,虽道阻且长,但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