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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以是否依靠国家财政供养来划分,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私营企业是最常见的用人单位,实践中其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则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利用非国有资金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组织,实践中主要包括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敬老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需要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属于有政府编制或者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则此时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其直接采用劳动合同聘用制的方式招录相关人员,其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此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