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子时判案,冤魂陈冤
……………………………………………………………………………………
子时,也就是深夜十二点,这时候阴气最盛,老百姓都说这时候鬼神特别活跃。
陈元清却偏挑这个时辰来审理殷大富的案子,人们私下里议论纷纷,难道他真能审鬼?
县衙大堂里,两班衙役肃立两旁,老程和老牛坐在一旁,准备看场好戏。
县令张大人也在一旁紧张陪侍。
陈元清坐在正中央,目光扫过下面的张王氏和殷大富,脸上波澜不惊,甚至还挂着淡淡的笑意。
殷大富不耐烦地催促道:“我说陈元清,你能不能快点?这都子时了,要是再不审案,我可要回去睡大觉了。”
“殷大富,你慌什么?原告不就快到了嘛,你的逍遥日子怕是要到头了哦!”
“原告?”殷大富心头一紧,脸上不禁露出一丝惊慌。
他这副模样,活脱脱是个心虚的盗贼,表面装得轻松,心里却跟打鼓似的紧张。
他尽力稳住声音:“哼,别搞那些玄乎的,原告在哪?让她出来,我倒要看看是个什么样的角色!”
陈元清冷笑一声:“来了!”
话音刚落,一阵阴风骤起,伴随着阴冷的呼喊,那声音在大堂外回荡:“冤魂啊,冤枉啊,求青天大老爷为小女子做主!”
那声音凄厉悠长,让人不寒而栗。
阴风掠过,原本懒洋洋的衙役们一个个跟被冰水浇头似的,浑身一个激灵。
尤其听到那女子冤魂的呼喊,个个面色如土,惊恐地你看看我,我看看你,心里头直打鼓:这,这莫非是真的撞鬼了?
陈元清却是冷笑一声,突然站起身,两臂抱拳,威风凛凛地举过头顶:“本官陈元清,奉百姓之托,今日重审张氏冤案!”
“冤魂张氏,既已到堂,何不显形,让世人见证你的冤屈?”陈元清的话如雷贯耳。
话音刚落,一阵阴风骤起,呜呜咽咽,如同女子幽怨的哭泣,在场之人无不色变。
即便是身经百战的程咬金、牛进达,此刻也不禁觉得脖颈子后面发凉。
“儿啊,我苦命的儿,你可是来了?”张王氏悲痛欲绝,她在大堂中转来转去,那双泪眼汪汪地寻找着女儿的踪迹。
就在陈元清话音落下之际......
大堂中,除了陈元清,谁也没注意到,一个青色的幽魂悄然跪在了他的面前。
程咬金和牛进达面面相觑,眼神中满是惊疑和困惑,看着空荡荡的堂前,又瞧了瞧坐在那里的陈元清,心中暗自嘀咕。
陈元清却不管旁人异样的目光,径直问道:“堂下所跪的冤魂,可是张氏?”
“判官大人,小女子张氏有礼了,请您为小女子做主!”她的声音楚楚动人,令人心生怜惜。
陈元清板起面孔,冷声道:“你有冤屈,我自会为你做主。但若是你胡言乱语,别怪我让你魂飞魄散!”
“冤魂绝不敢胡言乱语,所言皆属实,不敢有半点欺瞒。”张氏冤魂抽泣着,缓缓道来。
张氏的冤魂幽幽地诉说着,声音虽弱,却字字清晰。
她所述的内容,与张王氏之前的哭诉如出一辙,只是其中多了那段被殷大富掳走的细节。
“那恶霸王殷大富,依仗权势,将我强行带入府中,企图逼我就范。我宁死不从,他竟拔出匕首,将我刺杀……呜呜呜……可怜我家中双亲,因我之故,悲痛欲绝,家父含恨而终,只留下孤苦的母亲,我这不孝之女,纵有千般怨恨,也无法尽孝了!”
她的话语落下,现场一片寂静。
程咬金和牛进达听得拳头紧握,对殷大富的恶行痛恨至极。
张王氏悲痛欲绝,身体摇摇欲坠,几次三番昏厥过去。
县令张大人的眼睛瞪得圆圆的,坐在椅子上,满脸的难以置信。
而殷大富,那个曾经不可一世的恶霸,此刻已经彻底傻了眼,瘫坐在那里,口中不断喃喃自语:“不可能,这不可能……”
这时,陈元清开口问道:“你刚才所说,可是实情?”
“冤魂绝无半句虚言,望判官大人明察!”张氏冤魂坚定地回答。
“既如此,就在此处画押吧!”陈元清吩咐道,转头看向一旁的文书。
那文书原本也被张氏的冤魂吓得不轻,但职业本能让他还是在张氏叙述往事时,颤抖着笔尖记录下来。
陈元清一挥手,文书立刻会意,双手捧着那份证词,递到了陈元清面前。
陈元清接过,一目十行地扫过,微微点头,确认无误后,转身就将证词交给了旁听的程咬金和牛进达。
程咬金瞪大了眼,装模作样地看了看,旁边牛进达嘿嘿一笑,接过来认真翻阅。
“写得不错!”牛进达拍拍大腿,给出了评价。
陈元清接过证词,递给了身边的冥司李元霸,李元霸将它送到了张氏面前。
“你听明白了吗?”陈元清问道,“若是没有问题,就在上面按个手印。”
张氏轻轻点头,由于家境贫寒未曾读过书,她让人将证词内容念了一遍。
听完后,她小心翼翼地在纸上按下自己的手印,那手印鲜红如血,仿佛在控诉着什么。
众目睽睽之下,那份证词上的血红手印显得格外刺目,无声地证实了冤魂的存在。
陈元清眼中闪过一丝寒光,转向被告殷大富,嘴角勾起一抹冷笑:“你以为自己做得很干净?殷大富,现在你还有什么好说的?”
殷大富脸色苍白如纸,一个劲地摇头:“这不可能,这不可能……”
陈元清却不为所动,冷声道:“今日,我就让你见识一下,什么叫做铁证如山!”
他一声大喝:“冤魂张氏!”
一阵怪风掠过,殷大富瞪大他那惊恐万分的双眼,只见一个身影缓缓现身。
那女子,浑身的血迹斑斑,粗布麻衣披散着头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