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学(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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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药商品的质量管理

医药商品的质量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与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与一般的商品质量管理相比更为严格。《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一)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

质量管理的发展经过了前工业时代的“操作者的质量管理”、工业时代的“检验员的质量管理”和“数理统计的质量管理”,以及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全面质量管理”。最早提出全面质量管理概念的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质量经理阿曼德·菲根堡姆。1961年,他出版了《全面质量管理》一书。该书强调执行质量管理是公司全体人员的责任。20世纪60年代以来,菲根堡姆的全面质量管理概念逐步被全世界所接受。我国自1978年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以来,在实践上、理论上都有所发展,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总结和提高。

(二)全面质量管理

1.全面质量管理 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通过全面质量管理可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资源,以最经济的手段生产出顾客满意,组织及其全体成员和社会都得到好处的商品,从而使组织获得长期成功和发展。

2.全面质量管理模型及构成要素 质量形成的全过程中包含了一系列由“供方”和“顾客”组成的关系链,即每一个过程的输出是下一个过程的输入。如果把下一过程看成是顾客的话(内部顾客),则满足顾客的需要就是对本过程输出的质量要求。

为保证质量形成过程的稳定,并不断通过对过程的完善使顾客得到满意的质量,必须围绕着供方和顾客组成的过程链建立一个完善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需要包括以下要素。

(1)“软件”要素 包括质量文化、上级领导的重视及对全面质量的承诺、有效的沟通等。

(2)“硬件”要素 包括有效的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团队、质量管理工具的使用等。有效的质量体系是企业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

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的应用是企业质量管理成功的有效途径。全面质量管理中的方法很多,如了解顾客需求信息和进行市场研究的方法,分析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方法,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的方法,不断改进的质量循环法及对质量体系运行结果的测量评价方法等。

(三)医药商品质量管理的意义

质量管理是针对质量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它是在制定质量计划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切为实现该计划而进行的活动的总和。商品质量的高低、优劣是依据商品标准及与其相适应的技术法规确定的。商品质量标准是衡量商品是否合格的尺度。商品质量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国际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对于医药商品而言,对质量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质量标准,一个国家制定的质量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将影响该国医药商品质量的形成。在实践中,一旦制定了医药商品的质量标准,就成为强制标准,医药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四)与医药商品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

与医药商品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是法定的规范,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针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有不同的质量管理规范。

1.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2022年3月,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本规范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方式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野生中药材的采收加工可参考本规范。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其中,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9年11月11日颁布施行,现行版GLP于2017年9月1日施行。GLP系对从事实验研究的规划设计、执行实施、管理监督和记录报告等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工作方法和有关条件提出的法规性文件。

制定GLP的目的是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接轨,是新药研究数据国际互认的基础。GLP适用于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遵守该规定。

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CP)由卫生部(现卫健委)于1988年3月颁布,经过1999年、2003年的修订,现行版GCP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自2020年7月1日起颁布施行。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制定GCP的目的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GCP适用于进行各期临床试验,进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时必须遵守该规定。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第一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于1988年3月颁布,分别于1992年、1998年和2010年进行修订。现行GMP由卫生部于2011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GMP系药品生产过程中用以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管理制度。GMP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中所有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用科学的方法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质量,确保药品不混批、不混杂、无污染,在均匀一致的条件下生产合格的药品。

制定GMP的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药品。GMP不仅是通过最终的检验来达到的,还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规避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期临床用途与注册要求的药品。

GMP的主要特点:①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了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强化了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②全方位地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职责。③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管理文件规定,增加了指导性与可操作性。④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体现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与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等方面。⑤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⑥提高了无菌制剂的生产环境标准,增加了药品生产环境在线检测要求,提高了无菌药品的质量管理水平。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98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过2013年及2015年的修订,GSP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7月13日起颁布执行。GSP全面规定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是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制定GSP的目的是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GSP适用于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和兼营企业。

GSP特点:①全面推进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应用,并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②重点强化了药品购销渠道管理和仓储温度控制环节,全面实现温湿度自动检测、记录、跟踪、报警管理。③完善票据管理、冷藏管理、运输管理三大难题。④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员质量管理,提高了药品管理人员资质档次。⑤鼓励运用现代医药物流技术,为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做好技术准备,为顺应医改政策的深度推进奠定基础。

GSP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要求,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有关GSP的相关内容请参照第五章医药商品储存、养护与运输。

《药品管理法》明确指出,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药品GMP、GSP的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取消药品GMP、GSP认证并不意味着国家放松了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和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而是采用了药品飞行检查等更多、更严格和更科学的动态监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9月1日发布施行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简称《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在调查问题、管控风险、震慑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的范围:①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②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③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④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⑤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⑥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⑦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6.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为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物警戒活动,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

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药物警戒始于药物研发设计,终于药品上市使用的全过程。药物警戒的目的是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

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CP),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制定医疗器械GCP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本规范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

8.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自2011年1月1日实行。现行版医疗器械GMP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3月1日颁布施行。

医疗器械GMP是一套适用于医疗器械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采购、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设计开发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形成一套可操作的规范,帮助企业完善生产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9.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SP),自2014年12月12日起施行。

制定医疗器械GSP的目的是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医疗器械GSP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