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密关系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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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亲密关系与经济的相遇

19世纪40年代,在路易斯安那州卡塔胡拉(Catahoula)教区,种植园主塞缪尔·米勒(Samuel Miller)与他的黑白混血奴隶兼性伴侣帕特茜(Patsy)共同居住在自己的种植园里。1843年,米勒由于身患水肿,于是将土地和其他奴隶卖给了休·卢卡斯(Hugh Lucas),勉强接受了后者的9张承兑期票(promissory notes),每张面值3000美元,并规定按年兑付。1844年4月,身体每况愈下的米勒决定带着帕特茜离开路易斯安那州,迁往密苏里州的圣路易斯市。在出发之前,米勒将那些期票交给了威廉·柯克(William Kirk),请他“为了帕特茜的利益保留这些期票”,因为“他打算给她自由人身份,并希望这些期票能够支撑她今后的生活”(科尔诉卢卡斯案[Cole v.Lucas],2 La.Ann.1946,1948[1847])(1)(2)。其实早在前一年,米勒就已经将自己事务的代理权授予了柯克,授予他解放帕特茜的权力。

1844年4月过后不久,柯克前往密苏里州,将期票还给了米勒。同年5月,帕特茜在印第安纳州麦迪逊城获得解放。当她回到密苏里州后,米勒把期票给了她。在大约一个星期之后,也就是5月21日,米勒去世了。在生前,米勒和帕特茜的生活环境显然十分简朴,因为1845年1月对他遗留财物的核查清单中只列出了这些物品:“一名男性奴隶和四个孩子、一名在前一年10月出走后便杳无音讯的女性奴隶、记有威廉·柯克500美元欠款的账本、一张大餐桌、两张早餐桌、一张羽毛绒床和一个床架、一张小床架或一把躺椅,以及一把枪。”(1949—1950)米勒死后,他曾经在卡塔胡拉的邻居科尔(Cole)前往密苏里州,从帕特茜手中买走了那些期票。

我们之所以要知道这些事件和人物,是因为后来科尔将这些期票的债务人卢卡斯告上了法庭,该案在卡塔胡拉法院进行了审理。科尔作为期票的所有者,要求卢卡斯每年向他偿付债务。然而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一个叫格里芬(Griffin)的人,作为米勒后嗣(heirs)的代表介入了这场案件,并声称拥有这些期票的所有权。但是,参与审理此案的陪审团最终作出的裁决并不支持格里芬,而是支持科尔,并确认科尔是这些期票的合法所有者。

米勒的后嗣是基于什么理由介入这场案件的呢?毕竟到目前为止,整个交易过程看起来都简单明了。然而,米勒的后嗣家庭虽然承认米勒把期票给了帕特茜,也承认她确实把期票卖给了科尔,但他们声称帕特茜实际上对期票没有任何法律或道义上的权利。如果米勒后嗣家庭的主张是成立的,那么科尔本人也就没有这些期票的合法所有权。本案的关键在于帕特茜和米勒之间的关系:她是米勒的奴隶吗?是他的情妇(concubine)吗?或者他们就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如果帕特茜是奴隶,那么她对于自己收到的所有赠与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如果是情妇,那么她只能拥有她情人所有动产价值的十分之一,但不能拥有不动产;如果是他的妻子,那么她可以获得所有赠与。卡塔胡拉法院的陪审团裁定,由于帕特茜在收到期票时已经是自由人身份,所以该案中的赠与是合法的。陪审团还承认了科尔的主张,即更为宽松的密苏里州法律承认帕特茜的法律地位,也就承认了她与科尔的交易。

但米勒的后嗣并没有放弃,他们不服卡塔胡拉法院的判决,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最高法院认可了他们的主张,认为米勒搬到密苏里州后就不适用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而且米勒的朋友们也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帕特茜是在获得解放后收到这些期票的。请再一次注意这里发生的事情:除了一些关于日期的问题外,没有人对米勒和帕特茜曾共同居住、米勒曾将期票赠与帕特茜这两件事情提出异议。关键的问题是,在赠与发生的时候,他们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上诉法院推翻卡塔胡拉法院陪审团的初审判决,是出于对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的维护:“关于赠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已经声明了我们的判决意见。法律不承认本案情况中双方的法律关系,是为了维护良好道德风俗、公共秩序和社会的最大利益。”(1952)因此,法院在关于居住事宜的判决中加入了对不同种族之间非法同居(interracial concubinage)的谴责。

在21世纪的我们看来,上述整个案件都令人感到惊奇。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推翻了一个垂死之人为保护其长期伴侣的经济利益而做出的努力,而这个人显然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这对伴侣曾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靠的朋友都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法院也将他们的关系描述为“公开而众所周知的”。然而,上诉法院认为“帕特茜曾是米勒的奴隶和情妇”这层关系所属的法律地位使米勒的赠与变得无效,并且法院选择认为这层关系也是双方之间发生财物转移时候的关系状态。1847年帕特茜案件关涉的议题并没有随着20世纪的到来而消失,甚至到今天仍然存在。如今,法院仍然要裁决许多由相互矛盾的个人关系(3)所引起的经济权利与义务方面的激烈争端。这些争端经常使两种不同的亲密关系陷入相互敌对:亲生兄弟姐妹对父母遗产的争夺、情人与分居配偶的对立、亲属与好友的对立,等等。那么在法律的框架下,某种关系会带来何种经济权利与义务呢?

2001年,在“基地”组织对美国世贸中心大楼和五角大楼的自杀式袭击事件后,对受害者的赔偿所引出的一系列令人惊讶的法律问题正是关乎这一方面的。受害者遗属和家人威胁要起诉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组织,而为了避免大规模诉讼的发生,美国国会成立了一个受害者赔偿基金会(Victim Compensation Fund),为那些能够证明其损失但愿意放弃诉讼的人提供赔偿。经验丰富的律师肯尼斯·费恩伯格(Kenneth Feinberg)被任命为该基金会的主管,裁定了数千项赔偿诉求。他根据公式来评估遇难、受伤和财物损失所造成的当前和预估经济损失,以大量款项解决了大多数索赔。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对同一人的死亡提出索赔要求的往往不止一个人。有时候,受害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情人都声称自己是赔偿金的合法受益人。

在遇到未婚同居的伴侣、已经分居的夫妻和同性恋家庭的情况时,这些索赔就变得尤其充满争议。例如,50岁的帕特里夏·麦卡内尼(Patricia McAneney)在“9·11”事件中遇难。她生前在世贸中心一号楼94层的一家保险公司工作,还担任所在楼层的消防队长。遇难前,麦卡内尼和她的同性恋伴侣玛格丽特·克鲁兹(Margaret Cruz)共同生活了将近20年。在对“9·11”灾难的处理方式中,纽约州承认这种家庭伴侣关系,而红十字会、纽约刑事受害者管理局(New York's Crime Victim Board)以及其他组织也向克鲁兹赔偿了8万美元。然而不同的是,由联邦成立的受害者赔偿基金会通常指定一名配偶或亲属作为受害者的唯一正式代表。在麦卡内尼的案例中,她的弟弟詹姆斯·麦卡内尼(James McAneney)就他姐姐的死亡向基金会索赔,并获得赔偿,而克鲁兹强烈抗议受害者赔偿基金会将赔偿金完全判给詹姆斯。

克鲁兹向费恩伯格提交了自己的说法,详细说明了她与帕特里夏的伴侣关系。结果,费恩伯格基于自己对这个二人家庭的全新评估,将对帕特里夏的赔偿金翻了一倍,达到了大约50万美元。但是,基金会依然将多出来的这些钱付给了詹姆斯,将其作为他姐姐的正式代表,而詹姆斯拒绝将这些钱中的任何一笔给克鲁兹。在这种情况下,克鲁兹对詹姆斯提起诉讼,声称这笔赔偿金中至少有25.3万美元应该属于她。詹姆斯否定了她的这个主张,理由是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克鲁兹对他姐姐的任何财产都没有合法权利,因为这两名女性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认可,她们从未登记为家庭伴侣(domestic partners),而且帕特里夏去世时也没有留下相关遗嘱。然而,克鲁兹对此的回应是这样的:

以下事实证明了她作为受害者家庭伴侣的身份:她们自1985年以来就一直生活在一起;她们不久前还居住在纽约州波莫纳村(Pomona,NY)的同一所房子里;她们共同偿还房贷,并且共同承担日常家庭开支;她们两人使用联合信用卡,并共享美国汽车协会(AAA)的会员资格;她们办理了联合互惠基金,将对方列为各自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此外,克鲁兹女士指出,纽约州世贸中心救济基金会(NYS World Trade Center Relief Fund)和纽约州刑事受害者管理局(NYS Crime Victims Board)都把她当作受害者配偶来对待,给予她的赔偿金跟她与麦卡内尼女士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条件下获得的赔偿金相同。(New York Law Journal,2004:2)

纽约最高法院法官伊冯·刘易斯(Yvonne Lewis)支持克鲁兹的主张。她驳回了詹姆斯·麦卡内尼关于不受理克鲁兹动议的请求,并裁定克鲁兹确实有权获得至少一部分赔偿金。这名法官解释道,“鉴于原告与死者的关系,无论从哪项关于‘9·11’事件的基金中,她都应该获得一定份额的赔偿,这样看起来才公平”(Eaton,2004;Leonard,2004)。即便如此,刘易斯法官还是延期宣判,以等候费恩伯格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来解释他基于何种依据而增加对麦卡内尼的赔偿金。直到最近的2004年7月,美国法院还在裁定这些关于亲密关系所附带的法律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激烈论争。

上文所述1847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和2004年纽约州最高法院争论的两个案件,为本书确定了两大主题。第一,经济交易和亲密关系的交融混合经常使当事人和旁观者都感到困惑,而这并不是因为人们很少遇到这种混合;恰恰相反,人们总是将自己的亲密关系与经济交易混合在一起。这种混合使旁观者感到困惑,是因为人们广泛相信经济理性和亲密关系是相互对立的,又因为这二者的每一次交汇都会引起一些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性质的微妙问题,也因为共同的经济活动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稳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法律对于亲密经济关系(intimate economic relations)的解释造成了更深的困惑。美国法律在处理这些关系时遇到了困难,因为美国法律同样不太相信经济计算与人际团结是相容的,又因为提交到法庭的案件经常是来源于亲密关系者之间关于“谁欠谁什么”的严重纠纷。

本书通过提出三组问题来探讨这些主题。

1.人们将经济交易与亲密关系结合起来,是在什么条件下做出的?如何进行的?而这又会产生什么后果?

2.对于经济交易与亲密关系交融混合的不同情况,人们为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复杂的叙事和实践?

3.美国的法律体系——律师、法院、法官、陪审团、法学理论家——是如何调和处理(negotiate)经济诉求和亲密关系的共存的?

本书通过研究各种各样实际发生的社会实践以及一系列关于亲密关系与经济交易的法庭案例和法律纠纷,来探讨这三个问题。所以本书探讨的是亲密关系的购买/控制(purchase of intimacy)。我这里所用的purchase有两种意义:一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用金钱来购买(buy)亲密关系;二是亲密关系对经济交易的形式和意义的掌控与影响(grip)。(4)

证据表明,一方面,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人们确实在调和经济交换和亲密社会关系之间的共存;然而另一方面,也有证据表明维持这二者的共存需要一系列发挥着巨大社会力量的区分、捍卫和信念。面对亲密关系和经济活动的混合交融,当事人、旁观者、法律权威和社会科学家都提出了关于经济交易和亲密社会关系相互影响的有力叙事。他们对各种关系、交易和支付媒介之间的不同组合情况做了重要区分,并用道德实践来捍卫这些区分;他们还向关系中的当事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尊重相关的道德和法律准则。这些叙事和区分既塑造了社会行为,又塑造了法律裁决。

卡塔胡拉教区案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正确定义在米勒将承兑期票交给帕特茜时二人之间的关系。假如路易斯安那州上诉法院承认他们是夫妻,那么米勒的后嗣就无法对这个充满争议的期票提出任何要求。根据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已婚夫妇之间完全有权利拥有和转移诸如商业票据等货币媒介。然而,上诉法院选择将二人当时的关系认定为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结果使米勒的后嗣最终受益。由此可见,对米勒和帕特茜之间关系的界定、对适用于二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二者关系中经济转移的适当性问题,以及对白人男性和黑人女性同居的隐忧,才是争议的关键所在(参见Davis,1999;Pascoe,1999;Romano,2003;Van Tassel,1995)。

尽管卡塔胡拉法庭纠纷深深植根于路易斯安那州、密苏里州、奴隶制、种族关系和财产法的有关历史中,但它并不是单独挑出的一种罕见的、例外的、现已无关紧要的情形。经济活动与亲密关系的混合交融,还在不断给社会实践、司法理论和社会学解释带来挑战。直到最近的2004年,“9·11”事件的案例也在提出类似的挑战,而这对牵涉其中的人来说同样紧迫。本书通过考察19世纪40年代以来的美国历史,来研究经济交易和多种亲密关系形式之间的各种交集。经济交易包括所有与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生产、分配及其获得手段相关的社会互动,例如某人从他或她的兄弟姐妹那里买一辆车、一名移民父亲监督女儿在自家商店里工作、一位推销员在他的亲朋好友间推广免费试用品、一对父母把钱借给他们的孩子以供买房,等等。

本书接下来的分析往往涉及货币的转移。货币究其本质并不是由美元钞票构成的,而是由核算体系构成的。这些核算体系在商品、服务及其所有权之间创造等价关系,再利用一定的媒介来表现该体系当中的各种价值。然而为方便起见,我们这里可以把这种媒介称为货币或金钱。媒介的范围包括从商品券等非常具体的代币,到电子货币转账等极其一般的设置。对于经济交易使用的媒介,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主要是法定货币及其近似等价物,如支票、信用卡和商业票据等。我之所以专选以货币为基础的交易,原因有三:第一,因为这类交易在可查询的记录中留有明显的痕迹;第二,这类交易生动凸显了在整个亲密关系和经济交易混合交融的领域中出现的价值评估问题;第三,许多人(包括社会科学家)认为货币化是一种极端的、具有威胁性的经济理性化形式(Zelizer,2001)。

亲密关系又是什么呢?(5)和大多数承载着价值的术语一样,“亲密关系”(intimacy)也闪烁着多重含义,范围包括从冷静的、仔细的旁观,到热烈的投入。《牛津英语词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列出了如下主要定义:“1.(a)私人之间的亲密状态;亲密的友谊或熟识;相熟的交往;关系紧密的熟悉。(b)‘性交’的委婉说法。(c)观察、了解等方面的亲近性。2.亲密的或密切的联系或结合。”

在《牛津英语词典》的引导下,当一种关系达到下列情况时,我们就将之称为“亲密关系”:至少有一方能获得特殊化的了解(knowledge)并能给予关怀(attention),而这种了解和关怀是不能被广泛传播或提供给他人的,此即构成亲密关系中互动的基础。这里所涉及的了解包括诸如共同的秘密、私人间的仪式、身体的信息、对个人弱点的了解以及对尴尬场景的共同记忆等要素,而其涉及的关怀则包括诸如爱称、身体服务、私密语言、情感支持和纠正令人尴尬的缺点等内容。如此定义的亲密社会关系依赖于不同程度的信任。从积极意义上讲,信任意味着双方在面对危险情况及其可能的后果时,愿意分享这些了解和关怀;而消极地讲,信任使一方对另一方有所了解,或对其有所关怀,而这些了解或关怀如果被广泛传播或提供给他人,则会损害后者的社会地位。无论在哪种意义上,信任往往都是不对称的——例如年幼子女对父母的信任多于父母对子女的信任——但完整意义上的亲密关系总会包含某种程度的相互信任。(6)

对亲密关系的这种宽泛定义涵盖了一系列的个人关系,包括帕特茜和米勒之间的那种带有两性色彩的关系,也包括父母—子女、教父教母—教子教女(godparent-godchild)、兄弟姐妹、亲密朋友之间的关系。此外,它还延伸到心理医生—患者、律师—委托人、牧师—教民、佣人—雇主、妓女—嫖客、间谍—刺探对象、大亨—大亨保镖、儿童保育员—儿童父母、老板—秘书、看门人—房客、私人教练—学员、理发师—顾客等关系中涉及的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亲密关系。在所有这些社会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在付出信任,并且至少有一方可以获得信息或关怀,而这些信息或关怀如果被广泛传播或提供给他人,就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此外,所有这些关系都会产生各自的经济转移形式。

法学学者有时也认识到了这些多种多样的亲密关系,包括广泛的个人关系和专业化服务的特定领域。例如,肯尼斯·卡斯特(Kenneth Karst)介绍了两种类型的亲密关系及其区别。第一种涉及可能带来损害的私人信息由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而第三方往往无法获得这些信息。第二种则涉及两个人之间密切而持久的关系。卡斯特指出,在法律上,第二种关系通常牵涉到第一种关系。而他进一步论述道:“只向咨询师或医生透露的个人信息也可能是亲密关系的现实体现;同样,即使是偶然的性关系也涉及亲密关系,因为有选择性地透露了私密信息。”(Karst,1980:634n.48)对于个人信息的转移和广泛的长期关系这两种亲密关系,本书都会论及,并揭示它们是如何关联和重叠的。

事实上,亲密关系远远不止这两种,它们在类别和程度上各不相同:配偶之间所能掌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肯定与儿童保育员和父母,或牧师和教民之间不一样,信任的程度同样也有相应的差异。由于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连续统,所以我们对于亲密关系和非个人关系(impersonal relations)之间的边界究竟定在哪里,仍然有很大的任意性。但重要的是要看到,从某种程度上说,即使是一名公寓清洁工,由于他知道哪个家庭每天丢弃什么垃圾,所以也能获得跟更明显的亲密关系中的信息流具有某些相同性质的信息。亲密关系的多样性可能会使这本书变得复杂,变得难以阐明全书论点。对此,我采用了两个简化步骤。首先,我把注意力集中在更长期的、范围更广的、更热烈的关系上,在这些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可以获得私密信息。其次,在这个范围内,我特别考虑和比较了身体的、信息的、情感的等不同类别kinds)的亲密关系。这种比较对我们很有帮助,因为它反驳了一种普遍的猜想,即觉得某些种类的亲密关系必然比另一些更深入、更重要或更真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