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与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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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成年少女怀孕就医,医院有强制报告义务吗?

李梅是一名初一的学生,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自称高强的男朋友,对方的甜言蜜语让李梅坠入了所谓的“热恋”。在高强的鼓动下,李梅偷偷逃学与高强见面,迷迷糊糊地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不久,李梅再次和高强联系,才发现已经被高强“拉黑”。不久后,李梅发现自己怀孕了。李梅不敢告诉父母,便偷偷一人前往一家小型医院门诊部就诊,希望通过人工流产手术把孩子打掉。门诊部的妇科医生诊断时发现李梅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却已怀孕,当即询问李梅是否遭受性侵、父母是否知晓等情况,并表示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然而李梅苦苦哀求,医生一时陷入两难。

医生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该情况吗?

法律分析

1.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医疗、救助职责,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主体。

2.性同意指发生性行为前,获得和给予对方明确的同意。性同意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交行为的最低年龄。在我国,通常情况下十四周岁是法律规定的女性的性同意年龄,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作出的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根据《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属于幼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不论幼女是否自愿。

3.本案中,李梅未满十四周岁怀孕、流产属于必须报告情形。医护人员作为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在发现李梅疑似遭受性侵害时应及时报告。

实务指导

➣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主体有哪些?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有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 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后果是什么?

(1)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索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57条

《刑法》第2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