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方法的澄清
对哈特理论的完整阐述将包括五大部分:(1)法实证主义与法律的一般性质;(2)法律中的因果关系;(3)责任与惩罚;(4)权利的性质;以及(5)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公民自由权。对于以上每个部分的议题,哈特的著述还将持续影响未来许多世代的哲学讨论。不过,毫无疑问,哈特最大也最重要的成就是在第一部分。在所有人类均失去对法哲学的兴趣之前,《法律的概念》都将是必读之书——无论是英文原版还是无数种的翻译版本,它在这一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中公允地占据了一席之地。鉴于“当代思想大家系列丛书”对每本书篇幅的限制,我对哈特理论的阐述必然要求我在他的毕生之作当中进行选择,当然哪一本书是合适的选择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我的这本著作还是会涉及上文提及的哈特在某些相关议题上的论述,全书将主要集中在《法律的概念》以及他同样是讨论法律体系之根基的那几篇最重要的论文上。
本书的主要目标是详细阐述哈特的论证并评估其哲学上的优缺点。只有在有助于呈现哈特推理思路的主旨或品质的情况下,本书才会涉及相关的思想史问题。这种严格的哲学取向,与他在写作《法律的概念》时设定的目标也是相吻合的。正如哈特在他的经典文本的开篇就交代的,他致力于为法哲学而非思想史作出贡献。
在检视他的哲学思考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来回顾一下他的一生。(1)赫伯特·赖尼尔·阿道弗斯·哈特1907年出生在英国约克郡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在牛津大学新学院接受本科教育,1929年获得人文文学学位(综合了古典语言学、古代历史学与哲学)。在完成本科学业之后他接受私教学习法律,并最终成为一名英国法律职业中的出庭律师。20世纪30年代在伦敦执业了几年之后,哈特于“二战”期间加入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战争结束之后,他回到牛津大学新学院任哲学研究员,1952年当选为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同时获任牛津大学大学学院研究员。他以其学术工作和对学生的训练使得牛津一举成为世界级卓越的法理学研究中心。1968年任期届满,哈特从法理学教授的席位上退出,几年之后成为牛津布雷齐诺斯学院院长。作为一名勤奋的学者,在他学术生涯的最后几年,哈特将他的大部分精力投入在对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著作的编辑与注释之中。哈特去世于1992年,享年85岁。包括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赫伯特·莫里斯(Herbert Morris)以及威尔弗雷德·瓦卢乔(Wilfrid Waluchow)在内,他的许多学生都跻身为下个世代最为卓越的法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