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富时代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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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助力共同富裕的思考与政策建议

高富人群的财富观念

认识个人财富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我国改革开放时间较短,在短时间内创造和积累大量财富的企业家传承不过一代,所以也对财富的长期传承和社会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比较模糊,需要了解一些普适性的财富观念。

首先,需要理解财富失衡和贫富分化的严重后果。皮凯蒂认为,社会财富自动分配的强大机制会动态加剧贫富分化,而这个力量并不会自动减弱或者消失。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几乎必然带来战争或者社会动乱,最终以极端方式削减贫富分化问题,导致社会不可持续发展。这是一种非常暴力的形式,过程中也会造成大量社会财富的毁灭。

其次,需要理解社会可持续发展是高富人群生存的必要条件。共同富裕的推进正是为了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这不仅对整个社会特别是中产和中低收入人群有巨大的意义,对高富人群也意义重大。古今中外的经验表明,在贫富分化巨大的社会环境下,将会出现各种重大变革和动荡,而最先受害的往往是高富人群。

此外,需要深刻认识社会发展变革的客观规律,追求天人合一的和谐发展。古代的富人,如果为富不仁、德不配位,就有可能会在各种变革中倾家荡产。所以我们才会有“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说法。这是高富人群长远发展的本分,古今中外皆如此。所以,积善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要求,也是通过回馈社会的方式,助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自身财富的长期可持续传承的必要条件。

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平衡发展

高富人群虽然很早已经满足了物质诉求,但是在高速发展的物质社会中,许多高富人群缺乏社会属性的诉求和精神层面的诉求,所以应该树立以下观念:

第一,物质财富不可能无限增长。对于高富人群来说,物质财富的积累是浅层次的追求,而且物质财富在超长期的历史中,其增长速度不可能超过世界的物质产出速度,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无限追求物质财富是不现实的,终将误入歧途。

第二,精神财富能够流传千秋万代。对于高富人群来说,应该有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即社会属性、文化属性和精神属性的需求。高富人群应当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逐渐提升对于精神财富的重视程度,意识到兼济天下不仅是情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三,企业应拥有多元化目标。企业做大做强后,需要从单一维度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向多元目标转变,形成更加全面的公司治理体系,更加充分考虑各个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员工、高管、供应商、客户、社区乃至社会,形成一整套复杂多元的利益相关体系。

由此,我们对政府也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议搭建一套奖励高富人群回馈社会的体系,即制定《推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奖励条例》,可设立经济贡献奖,创造就业、创造税收、创造财富和创造竞争力等特别贡献奖。

当前,许多企业家在致富以后回乡造桥修路,许多富裕人群也开始捐赠高等教育。比如,耗资200亿元的民办西湖大学有许多捐赠者,曹德旺发起筹资100亿元的民办公助福耀科技大学等。同时一些企业和富裕人群也在助力科学研究,比如,腾讯10年投入100亿元,助力中国基础科学创新研究,美的创始人个人出资30亿元成立“何享健科学基金”等。这些都是富裕人群在社会文化和精神层面的需求,做到了“达则兼济天下”,社会将会回馈这些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富人群与企业,其善举将会流传千秋万代。

共同富裕下财富管理行业生态化的政策建议

财富管理统一化:战略地位、统一监管和行业聚集

第一,确立大财富管理的战略地位。一是明确财富管理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当前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结构性而不是总量问题成为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我们不仅需要高质量创造财富,也需要高质量管理财富。二是明确财富管理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我们国家财富创造能力强,但是国民的富裕获得感有待培育和进一步加强,大财富管理能够促进居民财富的积累与社会发展同步。

第二,建议推动财富管理行业统一监管框架。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是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下的金融行业综合性变革,需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共同发力。在目前行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依托何种机构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仍不清晰,须注重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富管理监管体系,避免财富管理机构在不同的“游戏规则”下同台竞技。比如,明确理财产品分业发行、销售的平等市场地位和监管待遇,进一步明确理财产品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规则,促进公平竞争等。

第三,建议促进行业间资源集聚,构建推进共同富裕的“生态圈”。当前许多不同金融机构都在开拓财富管理相关的业务,一个机构一套体系,相互之间的竞争大于合作,并且产品同质化也较为明显。要促进行业间的合作,不仅需要金融机构间自发的行为,也同样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和促进。

财富管理本源化:促进买方投顾转型

建议尽快建立“买方投顾”配套法规体系,比如通过建立公募基金投顾业务,引导公募基金从投顾端收费,而不是从销售端盈利,从而催生买方投顾市场。

美国在1940年推出《投资公司法》的同时就配套颁布了《投资顾问法》,与共同基金一起同步建立起了完善的投资顾问法律体系。所以建议监管机构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层级由上至下地对公募基金行业开展基金投顾业务形成规范,为公募基金“买方投顾”的推广普及创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良好制度环境。

2023年6月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基金投顾试点转常规和未来规范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基础,建议以此为契机,尽快建立“买方投顾”配套法规体系。

当前市场上部分获得试点的基金销售机构,出现了投顾端和销售端双重成本等问题。面对相同的情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基金投顾的双重收费进行了严格管控,促使基金销售机构在提供“买方投顾”服务过程中只收取客户端费用、不收取基金端的销售佣金。建议我国监管层牵头销售机构,探索避免双重收费的可行机制,研究实现费用返还、单边收费的可行业务规则及流程,以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

与此同时,建议促进佣金自由化及免佣基金,催生买方投顾市场。1975年美国禁止基金固定佣金,导致各基金不断降低佣金。1977年先锋领航推出了免佣基金,客户购买基金不需要支付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和管理费中尾佣部分。这种免佣基金改变了利益链条,进一步催生了对投资顾问的需求,基金市场从以产品为中心的销售模式向以投顾为中心的销售模式转移。

财富管理数字化:建立身份统一的财富管理账户

政府需要助力全行业数字化转型。企业内部的数字化可以依靠机构,但是大财富管理时代各金融业态的数据互通,需要依靠行业协会和政府支持。

第一,建议建立居民自然人身份统一的财富管理账户。当前居民在不同机构拥有不同金融账户,并没有统一的财富管理账户,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真正了解客户的全貌,也无法为客户提供全局性和针对性的财富管理服务。此类全量数据是任何一家金融机构无法做到的,所以需要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解决。

第二,建议推动数据标准化、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条例等配套法律。为了实现居民身份统一的财富管理账户,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并且通过数据确权的方式,鼓励当下金融机构通过数据交易的方式参与财富管理账户的搭建。一是数据标准化。当前不同的金融机构数据格式不同,即使两家机构愿意,也难以合并数据,所以大财富管理行业的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是重要的一方面。二是数据确权。数据确权是数据交易的前提,只有确定了数据的所有权,才能作为要素在不同主体之间交易,包括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和内容,对数据所有者、生产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四个角色分别确权。

第三,建议政府通过转向政策给予行业数字化转型企业奖励和补贴。对数字化转型的补贴,能够降低中小型财富管理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成本,加速其转型进程,从而促进财富管理产业链不同机构间的数字化互通互联,呈现规模化发展,实现全行业的数字化降本增效。

财富管理全球化: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从国际经验来看,财富管理市场的成熟,必将伴随着供需两端逐渐向全球化发展。建议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以财富管理行业的国际化合作与交流的形式,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一方面,建议允许外资机构进一步以更积极姿态布局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加快外资机构以全资或合资等形式设立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财富管理机构,积极参与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竞合发展;另一方面,建议允许国内机构更加积极布局全球市场,加强全球投研、资产配置、协同服务等建设,以满足不同客群对全球市场服务的需求。

共同富裕下财富管理供给端规范化的政策建议

资本市场规范化、长期化

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我们不仅需要长期稳定的治理结构、良好的披露机制,而且更需要耐心的资本。当下,我们更应该提倡和引导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投资。

首先,建议监管机构持续打造健康可持续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丰富各类金融工具,特别是指数的长期稳定发展。打造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是财富管理发展的前提。当前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规范化的重要一步,也是指数长期稳定增长的必要条件,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并且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让上市和退市全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融资选择。

其次,建议适当放宽资管和养老基金的投资限制,培育耐心的资本。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保险资产管理,社保基金,第一、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养老基金,是天然的耐心的资本。居民购买保险和养老等基金,目的是应对人生后几十年的生活。当前资本市场投机氛围浓厚,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资金来源就自带投机属性。如果这些耐心的资本能够逐渐进入资本市场,那么资本市场也将迎来长期可持续的发展。当然,耐心的资本也需要盈利,引导养老金入市不是单一的做法,需要与资本市场的规范等政策配套实施。

财富机构规范化、透明化

第一,建议通过法规规范财富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解决与客户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一是评级机构存在与投资者利益冲突的问题,评级机构向被评级机构收费,对被评级机构负责,无法真正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理性评级。二是公募基金存在基金公司赚钱但是基民不赚钱的问题,一些公募基金依靠扩大规模、收取管理费的模式盈利,并没有直接与投资者利益共进退,业绩不佳时依然稳赚不赔。三是理财顾问的收入大都来自代销理财产品,会出现优先推荐高渠道费产品的问题,有损客户的利益。四是券商主要的盈利来源是佣金,即客户交易的手续费,这间接促进了客户买卖的频率。

第二,建议优化市场评级机制,引导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评价机构要优化基金产品的长期评级方法,从考核上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比如,作为基金业的权威奖项,《中国证券报》举办的基金“金牛奖”评选全面践行长期性原则,自2020年起,优化基金奖项设置,取消1年期基金评奖,突出3年期、5年期等长期奖项,增设7年期基金奖项,这为市场上的基金评价机构在如何引导长期投资方面做出了良好表率。

第三,建议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建议证监会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特别是在基金相关费用结构与费率水平、潜在利益冲突、基金投资策略、风险揭示等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的方面提出更严格和具体的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全面、及时地了解基金产品的运作情况。

第四,建议完善财富管理的从业规范。2021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从业规范财富管理》,从服务流程、职业能力、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等几个方面对财富管理从业者的执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这是中国财富管理行业规范的开始,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从业规范主要关注传统金融机构,而当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的客户在规模上也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因此需要考虑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金融科技服务公司的参与,以及非传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理财顾问等从业者。二是完善后续的资格考试、认证等配套措施,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财富管理从业人员评价体系,助力财富管理行业的专业度提升。

财富机构多样化、差异化

财富管理机构是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财富管理机构的市场化,将会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创新。

首先,在我国资本市场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建议适当对中小型财富管理机构或是部分风险较小的资产类别及特定服务开放注册制试点,降低财富管理机构准入门槛。这样有利于各类机构通过自身的资源禀赋自由选择其在产业链上的位置,实现财富管理商业模式的“百花齐放”。对于市场化的财富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探索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的方式,增加服务机构从为客户创造价值中收费的途径,激励其发力探索和建设多样化可持续的买方投顾商业模式,促进新时代下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

其次,建议加大差异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与发行的基金产品同质化情况较为严重,既不便于投资者进行选择比较,也较难满足广大人民未来多元化的财富管理需求。相比之下,海外国家基金业差异化发展程度较高,比如,先锋领航集团专注于低费用的指数型产品,富达投资则侧重于主动管理型产品。建议在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过程中参考海外经验,在推动行业差异化发展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出台力度,如通过放宽指数基金注册条件、拓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策略等方式为基金产品朝着差异化、多样性方向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推动在公募REITs、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领域设立专门子公司或进行重点布局,促进我国公募基金为广大人民提供兼顾多元化与专业性的财富管理服务。

信托机构专业化:完善信托配套制度

为了促进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在内的信托本源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托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建议统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目前家族信托主要以现金设立,而财富管理客户群体包含大量股权、房地产等非现金资产,需要进行信托财产登记,包括明确以特定财产设立信托需要办理信托登记的详细制度规定,规范登记范围、登记机构、登记手续、登记内容等事项。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信托涉及财产转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合理税收制度。统筹设计信托税收安排,既避免信托财产转移环节重复征税,又同时防止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环节税收流失等问题,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比如,税务机关普遍将信托财产的置入视为一次市场交易行为,由此产生了高额税负。

第三,建议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优先解决设立环节委托人出资财产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需求,对慈善信托进行“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明确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比照慈善捐赠的财产非交易过户政策,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明确事项,更好地体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进一步推动信托制度优势在财富管理领域的有效发挥。

第四,建议进一步完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业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备案指导,统一备案标准和设立要求。二是提升对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运行效果评估,保障家族和慈善信托目的的实现。三是强化慈善信托信息披露,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等相关规定,提升慈善信托整体信息披露质量。四是尽快推动完善包括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领域的政策规范与支持。

第五,扩大信托公司的服务试点。一是扩大信托公司在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受托服务中的资格认定。二是鼓励信托公司在与“三次分配”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需求最迫切的领域,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试点。三是引入信托公司对特定的生态或文化资产开展信托试点等,扩大信托参与、服务共同富裕的范畴。

第六,加强创新引领,大力推动慈善信托模式创新。一是发挥“慈善+金融”优势,扩大慈善财产来源,提升慈善财产运用持续能力,扩大财产运用方式;加强资金运用效果评估,推动慈善信托管理模式创新。二是简化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程序,提升慈善财产捐赠规模,进一步夯实慈善信托发展路径。三是拓展慈善捐赠方式,探索产权、股权、专利、技术、有价证券捐赠等新型捐赠方式。

第七,加强宣传推动,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社会治理效能。一是以《慈善法》修订为契机进行普及宣传,鼓励慈善信托基层化发展,发挥慈善信托在助力社区慈善事业、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完善慈善信托褒奖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及个人设立慈善信托,增强社会公众对慈善信托的信任度。

保险机构专业化: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融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自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功能。统筹两者的协同发展,加快体系制度建设,才能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政府按公平原则提供的风险保障,遵循“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确保了大部分人民在面对各种风险时都能得到基本的经济支持。另一方面,商业保险作为保险企业按商业化或市场化原则经营的风险保障,凭借其市场化机制,展现出更高的经营效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在未来的社商协同模式下,我们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是持续的政策支持。国家应持续推动和释放支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时俱进地满足市场和民众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年金制度等关键领域,政策的细化和完善将为商业养老和医疗健康保险市场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是推动跨部门合作。跨部门合作是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桥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间的协同应更为紧密。以健康保险为例,现阶段基本医保已经实现全民覆盖,医保部门掌握详尽的医保结算数据,通过医保大数据测算分析可以对待遇支出进行精准测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可以科学确定保费标准。

第三是完善管控体系。在社商协同保险的运行过程中,以“惠民保”为代表的模式已经证明,稳健的运行不仅依赖于保费收缴和参保率的精确测算,更需要一个全方位的管理体系来对费用进行严密监控。政府应在推动普惠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特别注重配套管理机制的建设。具体来说,可以将医保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手段统筹运用于健康保险管理当中,充分利用支付方式改革、基金监管等现有监管机制,将商业保险管理有机融入医保经办管理体系中。

共同富裕下财富管理需求端多样化的政策建议

财富人群理性化:投资者教育

推动投资者教育,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因为投资者的理念会影响资金的性质。投资者是客户,客户的要求会影响到许多基金经理人的选择。如果投资者一味地选择高收益、低风险和短期回报快的投资方式,市场也会形成比较浮躁的风气。

建议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性组织甚至教育机构等共同参与和推动投资者教育,培养大众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等健康投资理念。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要为市场机构开展投教工作创造更广阔的平台,比如,在“一司一省一高校”系列投教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基金投教宣传走进农村、走向更多欠发达地区。

财富人群老龄化:深化养老金融服务

在人口老龄化大环境下,养老财富对推动共同富裕意义重大。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为我国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多样化的养老财富管理需求创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第一,大力推广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试点启动后,账户覆盖率快速提升,但参加人的缴费积极性并不高,配置个人养老金基金产品的资金规模有限,整个社会和行业需要从投教宣传、产品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发力,让更多人群享受到包括公募基金在内的专业化个人养老金投资管理服务。

第二,推进企业年金增质扩面。近几年企业年金面临着管理规模增长较为乏力、覆盖面难以扩大等问题,可以考虑从引入自动加入机制、增设默认投资选项、简化建立流程、增选优秀管理机构等多方面入手,进一步增质扩面,让更多城镇职工拥有一份补充养老保障。

第三,推动第二、三支柱协同发展。建议借鉴海外经验,在法律权责关系、税收制度、资产转移机制、自动加入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我国年金制度和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协同发展,为我国养老金更全面地服务人民养老财富管理拓宽路径。

第四,优化税收政策。一是通过差异化政策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金税优力度:针对高收入人群,建议适当提高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鼓励多缴费、多投资;针对中低收入或灵活就业等未达到纳税门槛的人群,建议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提升其参与个人养老金并缴费投资的意愿。二是统筹利用第二、三支柱的税优政策,将缴费税收优惠额度赋予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或个人养老金,同时统一领取征税规则,为广大人民在年金和个人养老金之间的资产转移和养老金领取创造条件。

第五,建议进一步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明确理财子公司等机构在养老金第一、二支柱等方面的投资管理人和产品供给方资质,促进养老金管理人和养老金投资产品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