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微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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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2.1 世界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 联合国电子商务立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第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旨在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电子商务法律范本,以供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时参考,促进使用电子数据、电子签名、电子邮件、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

(2)电子签名示范法

2000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电子商务工作组第37届会议决定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统一规则》修改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并附加了指南。此后,经过2001年3月第38届会议进行最后修改与审定,这部历经五年、七易其稿的示范法草案终于制定完成,共12条。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第56次全体会议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

知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于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通过。该法共17条,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子商务总则,包括一般条款、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数据电文传递,涉及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定义,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电子签字的效力,电子证据的原件,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第二部分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包括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电子提单的效力和证据效力等内容。

2.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犹他州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电子签名的立法。

第二,美国于1997年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目前已成为主导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

第三,美国于1998年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等法案。《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发布之后,美国又通过了4个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政府文书作业简化法案》(Government Paperwork Elimination Act)、《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

第四,美国于1999年8月颁布《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8月4日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并建议各州在立法中采纳。其目的在于为美国各州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交易规范体系,从操作规程上保障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

第五,美国于2000年颁布《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美国众议院法制委员会于1999年10月13日,通过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Act),作为在全美实施的统一的电子签名法案。

第六,美国各州可以对电商征收销售税。2018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历史性的裁决,裁定各州可强制所有电商消费者缴纳销售税,即使卖家在该州没有实体存在。根据2018年数据,在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中,有5个免税州(如果排除地方消费税,只有3个真正免税州),各州税率不同,路易斯安那州最高,为10.02%。

资料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各州可对电子商务征收销售税

2018年6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各州有权对互联网电商征收销售税。

这一裁决推翻了1992年的裁决(该裁决表示,州政府不能要求本州没有实体零售店的网上零售商向消费者征收销售税)。这意味着美国消费税体系正式全线覆盖网络电商。免税年代正式结束,他们将步入与普通零售商平等竞争的时代。消息一出,Wayfair、Overstock、Etsy、亚马逊和eBay等电商股价大幅度下跌,也让不少线上零售商瑟瑟发抖。

3. 欧盟和欧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欧盟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其中有15个条款和4个附件,主要包括:第一条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市场准入、第四条内部市场原则、第五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六条责任、第七条国际问题、第八条数据保护、第九条委员会、第十条委员会的责任、第十一条通告、第十二条检查、第十三条执行、第十四条开始执行等。该指令旨在推动电子签名的应用和增强其法律效力和认同性,建立了电子签名的框架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证书服务来保证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指令不包括全部有关合同或其他欧盟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义务的结论,也不影响有关文档使用的欧盟国家的规定和限制。

第二,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章一般性条款;第二章原则(第一节设立机构与信息要求、第二节商业通信、第三节通过电子手段缔结的合同、第四节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三章实施。该指令旨在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确保成员之间的社会服务信息的自由流动,但不对刑法领域本身进行上述协调。在全球化的环境下,市场通过电子方式运作,欧盟与主要的非欧盟地区则有必要互相协商,以使各国的法律与程序相一致。

第三,欧盟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欧盟成员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令,欧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区域,开启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历史。欧盟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指令,旨在平衡增值税体系在欧盟成员企业中的影响。

第四,其他欧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英国于2000年制定了《电子通信法案》,2002年推行《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和《电子签名(欧盟指令)条例》。

意大利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法国1997年制定了《信息与通信服务法》。

俄罗斯于1995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通信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一部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该法调整所有电子信息的生成、存储、处理与访问活动,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俄罗斯1997年发布了《信息存储标准暂行要求》,2002年颁布了《电子数字签名法》。

4. 亚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第一,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新加坡电子交易法》。1999年颁布了《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认证机构安全方针》。

第二,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制定的《数字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签名问题。

第三,亚洲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日本的《数字化日本之启动——行动纲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自2001年施行。韩国于1999年2月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签名法》。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支持法》等。

1.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情况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京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2 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情况视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本法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共分七章八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电子商务的内容

第一,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即数据电文属于书面形式,与其他书面形式具有法律上的“同等功能”。

第二,明确数据电文合同的成立地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此规定,把数据电文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了下来,便于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三,明确数据电文合同的到达时间。《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该法用于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法共一千二百六十条,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第一个通过正式立法的电子商务实体法。《电子签名法》的相关内容将在项目3详细讲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内容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4)关于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关于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包括: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5)涉及电子商务的司法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6)涉及电子商务的部门规章

例如,《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

(7)地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例如,2022年1月29日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函字〔2022〕82号)。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鲁市监注规字〔2022〕10号),自2022年1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