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语言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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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国语言立法体系

在法国,制定法律的倡议由政府或议会发起。议会(包括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对草案或法案进行讨论并投票。如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意见不一,国民议会有最终决定权。在法国法律位阶体系中,自上而下依次有宪法(constitution),指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令不得违宪;法律(loi),一般指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议会依据立法程序投票通过的文本;议会授权立法(ordonnance),指在本应属于法律调整事项范围内,议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行政法规和规章(décret, arrêté),其中“décret”指由共和国总统和总理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行政法规,“arrêté”指由部长、省长、市长及其他行政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行政规章;通函(circulaire),指行政通告、通函,无特殊规定效力,在某一法律文本出台后,常通过通函对其进行解释说明。

法国关于语言的立法在各个位阶皆有体现。1992年《宪法》中加入了“法兰西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的条款,2008年新增“地方语言属于法国的遗产”的条款,既明确了法语唯一官方语言的地位,又标志着对地方语言的承认。在法律层面有《戴克索纳法》《哈比法》《杜邦法》等,议会立法文本有《维莱科特雷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有《丰富法语法》《拉卡纳尔法令》等,以及各行政部门颁布的大量通函。

法国语言立法不仅对法语的地位和使用进行规定,还涉及地方语言的保护和发展64,例如《地方语言法》(Loi sur les langues régionales)。从立法涉及的领域来看,又可分为教育(例如基础教育65、移民教育66、外语教育67等)、通信视听、广告媒体68等。

因此,法国的语言立法层次分明、领域丰富,文本数量繁多,可为各国的语言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