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础研究
第一章 碳市场的基本概念
一、碳市场的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顾名思义,是一种将温室气体[1]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帮助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主体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同时促进减碳技术的 推广、应用、发展的碳定价机制 [2]。碳交易的原理建立在科斯定理基础上,边际减排成本的差异是开展交易的动因。在理想状态下,碳价等于社会边际减排成本,当社会总减排成本达到最低值时,就实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碳交易形成的市场,即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示意如图1-1所示。
图1-1 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理示意
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指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由管理机构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一种产权赋予相关主体,简言之,即为区域或企业允许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广义上,碳排放权包括碳排放配额与碳减排信用,分别是由政府设定、分配的碳排放额度及自愿开展减排项目后相较项目基准情景降低排放产生的经管理机构核证的减排量;狭义上,碳排放权仅指碳排放配额,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对碳排放权的定义便采用狭义的概念。
二、碳市场的主客体
碳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等管理机构、履约企业、减排项目业主以及其他参与交易的企业、投资机构、个人等。其中,政府不仅是碳市场的设计者、管理者、监督者,必要时还会直接参与交易。除此之外,碳市场的利益相关方还包括第三方中介、第四方平台等市场媒介,以及上下游企业、其他碳市场体系、贸易伙伴国、非政府组织(NGO)、研究人员、公众、媒体等。碳市场的利益相关方如表1-1所示。
表1-1 碳市场的利益相关方
碳市场的客体,即碳交易标的和交易产品,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与碳减排信用等基础资产,以及在此基础上延伸产生的金融产品。具体内容如表1-2所示。
表1-2 碳市场的客体
三、碳市场的分类
(一)碳市场的类型
根据建立的基础(强制、自愿)和交易产品的类型(碳配额、碳信用),目前运行的碳市场可划分为三大类型——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ETS [3])、强制碳抵销市场(BaO)以及自愿碳市场(VCM)。碳市场类型解析如图1-2所示。
图1-2 碳市场类型解析
在三大类碳市场中,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ETS)是目前最主要的形式,其建立在强制履约目标的基础上,以碳配额交易为主,在部分碳市场允许使用碳信用进行有限的抵销。ETS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型(CaT),即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设定上限,并允许配额盈余企业将其盈余的配额出售给存在配额缺口的企业用以履约;二是基准线与信用交易型(BaC),即为排放量设定基准线,排放量超过基准线的履约企业需要为超出部分提交信用 [4],排放量低于基准线的履约企业将从其减排量中获得相应的信用用于交易。强制碳抵销市场,即基准线与抵销型(BaO)碳市场,仅以碳信用为交易产品,排放量超过基准线的履约企业需要为超出部分提交经认可的碳信用,但与ETS不同的是,若排放量低于基准线,BaO的履约企业无法直接从中获得可用于交易的减排单位。自愿碳市场(VCM)建立在有关排放主体履行自愿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买方通过购买并抵销碳信用以实现其自愿减排目标。当然,从实践来看,各类碳市场之间的界限并非绝对分明。例如:部分强制碳市场允许非强制履约企业自愿加入履约,但一旦加入履约便需遵守该碳市场的各项规定;部分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通常是没有配套碳信用机制的)允许自愿减排项目基于核证减排量申报碳配额;另外,一些强制碳市场还允许参与交易者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持有的碳配额。
(二)碳市场的层级
按市场层级划分,碳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政府等管理机构分配碳排放权的过程。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持有者之间交易的过程。碳市场的层级如表1-3所示。
表1-3 碳市场的层级
(三)碳市场的金融化
从是否金融化来看,碳市场可以分为碳市场和碳金融。碳金融,即金融化的碳市场,广义指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减碳技术和项目的所有金融活动;狭义指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活动,包括碳现货、碳期货及碳期权交易等。碳金融是欧美碳市场发展的主流,由于欧美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碳市场自诞生起便是金融化的,期货交易占全球碳市场交易总量的95%以上,因此碳金融的概念基本等同于碳市场。在我国,由于金融管理较为严格,碳市场与碳金融存在较大不同。现阶段我国碳市场的金融化水平较低,但从长远来看碳金融将是碳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管控了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由于目前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大部分是二氧化碳,因此广义上通常使用“碳”指代温室气体。
[2] 碳定价机制,即为碳排放予以定价的机制,包含显性碳定价机制和隐性碳定价机制两类。其中,显性碳定价机制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通常以一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基本单元)给予明确定价的机制,主要包括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基于结果的气候金融和内部碳定价等。隐性碳定价机制,虽然没有明确碳价,但因政策措施对应一定的经济付出,因此隐含相应的碳价格,如我国对净零碳排放建筑的激励政策、淘汰煤电落后产能等。另外,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中“吨”指“吨二氧化碳当量(吨CO2e)”。
[3] ETS(Emissions Trading System),译为碳排放交易体系,从国际普遍定义与实践来看,等同本书的强制碳排放交易市场。
[4] 基准线与信用交易型(BaC)碳市场所交易的“信用”,在一些体系中被称为“表现信用”(PerformanceCredit),其与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型(CaT)所交易的“配额”在概念上十分类似。因此除本句外,本书统一使用“配额”表示,以与自愿减排产生的“碳减排信用”有所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