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与发展相关立法与政策
1.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2020年11月7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等用人单位为主体、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要方式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解决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技能人才评价载体缺失、评价工作急需跟进等问题,不断优化政策,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二是企业自主确定评价范围。符合条件、经备案的企业可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工作,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将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待遇有机结合。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参与新职业开发工作,推动较为成熟的技能岗位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三是企业自主设置职业技能等级。企业可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的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基础,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评价等级结构,建立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并明确其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应技能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还可在技能等级内细分层级。四是依托企业开发评价标准规范。适应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需求,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生产实际的评价标准体系。企业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支持较为成熟和影响较大的企业评价规范,按程序申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五是企业自主运用评价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坚持把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要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六是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评价。发挥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作用,将职业技能竞赛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促进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并将竞赛结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可按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七是贯通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通机制,破除身份、学历、资历等障碍,搭建企业人才成长立交桥。落实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要求,逐步扩大贯通领域,能扩尽扩,能融尽融。八是提升企业评价服务能力。加强企业评价基础能力建设,发挥已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优势和组织优势,依托设在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备案企业申请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其他中小企业和社会人员提供人才评价服务。深化产教融合、企校合作,支持企业为院校学生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引导院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课程。九是加强质量督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要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集中办理、网上申报、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等方式,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备案、质量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加强跨地区协作,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信息互通、结果互认机制。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2.人社部办公厅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
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人社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以下简称《分配指引》),并于2021年1月26日由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分配指引》共有五章45条,对新时代技能人才的薪酬体系设计和具体分配方式做出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分配指引》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劳动特点,在引导企业建立多层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工资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可参考的方式方法。《分配指引》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实行岗位成长和职级通道并行设置、互相衔接,对技能人才纵向成长通道提出了明确建议,促进形成技能人才在企业内部有职业发展也能成长为专家的稳定预期。《分配指引》引导企业突出对技能要素和技能人才创新性劳动的认可,在薪酬体系、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单元、中长期激励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分配指引》是市场经济下政府提供工资分配宏观指导服务的一种探索,对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3.人社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
2021年4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做出的新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动职普融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为此,人社部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要求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一是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将技工教育纳入各地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支持力度,指导技工院校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不断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质量、水平,推动技工院校特色化发展、差异化发展。要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扎实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推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券模式,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全面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奖。二是落实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等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技能人才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获得感。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企业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大表彰奖励力度,激发技能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服务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就业创业、人事人才、工资待遇、劳动保障等政策,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政策支撑。要积极研判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就业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要深化职业院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岗位设置和管理,促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深化职业院校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完善教师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4.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
2021年6月8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39号)。《指导意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手段,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新型学徒制下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内容。一是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二是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三是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四是培养主体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强化了相关激励机制,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