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时代对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新要求
中国妇女十二大报告指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独特创造,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必须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关注妇女需求,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筑牢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政治保障、制度根基、物质基础、精神支撑。”
(一)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然对我国的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新要求。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穿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全部工作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创新发展理念是引领中国女性发展和实现男女平等的巨大动力,理论创新引领着女性发展方向和男女平等的推进,制度创新是女性发展和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科技创新为女性发展和男女平等增添助力,文化创新则为女性发展和男女平等优化环境。
协调发展理念有利于强调女性与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注重女性与男性之间平等和谐发展,要求补齐女性发展短板,增强发展的均衡性。同时强调要重视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性,保证男女平等贯彻始终且贯彻到方方面面。
绿色发展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式。女性在绿色发展中有更广阔发展空间,是绿色发展的受益者。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必由之路。中国实现男女平等的事业从来不是封闭的,必须顺应和引领国际妇女运动的潮流。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情怀视野审视男女平等,实现男女平等要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就是一切为了人民。以其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和渐进共享为内在要求。从女性发展和男女平等的角度看,共享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本质要求,整体优化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了广大妇女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全面激发了实现男女平等的正能量。
(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要有效地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源头保障妇女权益,就必须推进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就必须从男女平等的视角,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的全过程中充分考量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着力于增强政策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将他们对性别平等的认同感转化为实际行动,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中,从源头上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重点解决的就是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法律法规政策中的落实,发现和消除制度性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预防那些我们积极推动制定的制度性措施在性别影响方面产生的负面效果,通过性别影响评估机制使先进的性别文化融入制度中,细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条款,活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的“僵尸条款”,优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的中立条款,强化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的保障条款,补充法律政策中保障妇女权益的未定条款,真正实现“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实践证明,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已经成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应有程序、先进性别理念的制度载体、促进男女平等的有效措施、防止性别歧视的重要屏障、妇联源头维权的崭新平台。
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核心是确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标准的本质是统一,标准的任务是规范。建立统一、明晰、可操作的评估标准是确保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目标实现的关键。制定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标准,就是为了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进行统一规范,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发挥评估标准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所具有的指引作用,标准通过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目标的确定而成为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依据,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只有按照评估标准的指引进行,才能保持正确的方向而不脱离既定的轨道;二是发挥评估标准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所具有的预测作用,由于标准的存在,评估者有可能预见到自己将怎样安排自己的咨询评估工作,可以事先估计到将要开展的咨询评估工作会带来何种结果;三是发挥评估标准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所具有的教育作用,制定、宣传、落实咨询评估标准的过程本身就是进行性别平等教育的过程,就是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一个用既定目标吸引、教育、动员咨询评估主体的过程;四是发挥评估标准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所具有的约束作用,标准咨询评估的工作指南和重要依据,因而性别咨询评估必须依评估标准办事;五是发挥评估标准对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所具有的评价作用,由于评估标准集中体现了性别平等咨询评估的指导思想,因而它就可以同时为咨询评估主体判断自己工作正确与否提供检验的标准。
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既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它代表的是中国经验,是中国特色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保护的虽然是女性权益,但促进的是性别平等,保障的是我国社会公平;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评估的虽然是性别影响,但弘扬的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的是我国的国家形象;性别平等评估针对的虽然是某个具体规范,但提高的是立法水平和质量,加快的是我国法治建设;性别平等评估纠正的虽然是性别歧视,但推动的是整个社会的进步,彰显的是人类文明。
(三)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强化国家特别是政府的主体责任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强化国家特别是政府的主体责任,防止男女平等问题妇女化,妇女问题妇联化。
男女平等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和维护妇女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为了有效促进男女平等,国家在不断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制定并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不断健全工作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社会动员,形成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机制,并取得显著效果。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制中,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妇女权益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和可支配的各种资源,发挥主导作用,将妇女发展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政策体系、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步推进,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救济。
强调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还必须防止和克服思想上和行动中存在的男女平等问题妇女化,妇女问题妇联化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妇联作为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团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得力助手,这是妇联组织的政治定位;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这些职能定位,概括起来就是引领、服务、联系”。[2]因此,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一定要强化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责任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促进、推动作用。
(四)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补强妇女发展短板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补强妇女发展短板,促进妇女平等发展、协调发展和全面发展。长期以来,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新时代的中国妇女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展现了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新风貌,妇女发展水平全方位提升,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迈出历史新步伐。同时我们也看到,受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和长期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男女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远未真正实现。新时代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补强以下妇女发展的“六不”短板:一是不平衡问题,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妇女发展还不平衡;二是不平等问题,即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然不平等;三是不充分的问题,即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的认识仍然不充分;四是不富裕的问题,即还有很多妇女处于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五是不安全的问题,即妇女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等各种侵权行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六是不尊严的问题,即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严重损害着妇女的尊严。上述妇女发展短板的彻底解决,才可能真正实现男女之间的地位、人格与尊严、权利和机会、责任和义务、结果与利益上的平等。
(五)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弘扬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别文化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必须弘扬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别文化,为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众所周知,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脱离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法律。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律政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有文化的支持。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当代中国先进性别文化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符合中国国情而又充分吸收世界优秀性别文化成果,反映、体现和代表性别文化发展及其规律的根本要求和总体趋势;其二,是促进和推动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性别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男女两性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从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最大的障碍就是现实生活中依然盛行男性中心文化。男性中心文化的核心要义就是,在社会地位方面强调男尊女卑,在社会权利方面主张男主女从,在社会分工方面强调男外女内,在社会见解方面认为男高女低,在社会形象方面塑造男强女弱。男性中心文化是男女平等的最大思想障碍,它不仅是女性自我束缚、自我迫害的利器,也是男权中心社会轻视女性、漠视女性权益的思想工具。因此,要彻底地实现男女平等,全面地平等地保障妇女人权,破除男尊女卑思想,创造有利于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思想文化氛围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男女平等的实现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制度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性别文化中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社会的道德判断往往比法律判断更关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跳出单纯的法律规定,以更开阔的视野审视妇女权益问题,必须站在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的道德的制高点上考虑法律责任的适用,做出完全符合男女平等法律要求的裁判,使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地结合起来。如果背离了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的道德的制高点,司法机关对法律责任的适用,不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适用还是刑事责任的适用,都将背离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妇女权益案件法律责任的适用必须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把一个案件的处理,扩大为对社会的舆论和价值取向予以正确的引导。因此,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
[1] 李明舜,林建军.妇女法学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8.
[2] 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N/ OL].新华社,(2018-11-02)[2020-07-18].http://www.gov.cn/xinwen/2018-11/02/ content_53369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