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分说
概念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必要结构。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全球互联网技术的迭代发展与广泛应用已经成为界定ODR概念内涵的影响因素。基于ODR清晰的历史溯源,国内外学者们普遍能够认同ODR是ADR依托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而形成的新型解纷机制。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广泛应用,能够通过ICT提供线上化的解纷模式及服务路径开始增加,渐已突破传统Online ADR的实践范畴。因此,学术界对于ODR的概念认知和适用范畴也开始出现不同的学理观点,一类是以秉承传统Online ADR的狭义ODR概念学说;另一类是以秉承现代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广义ODR概念学说(如图1.1所示)。
图1.1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的概念学说
(一)传统的狭义概念学说
ODR的传统狭义概念学说是遵循ODR历史发展渊源而形成的保守型概念。狭义概念学说将ODR界定为:ODR是ADR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形成的线上化ADR(Online ADR)模式。基于“网络”一词在英语中还有electron和Internet的表达形式,因此也有域外学者将ODR表述为electr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eADR or eDR)或internet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iADR or iDR)。尽管英语环境中有Online ADR、OADR、eADR、eDR、iADR、iDR、ODR等众多名词及缩写形式,但其指向意义全部一致,且使用频率最高的还是ODR。这就等同于ODR在中文语境中存在不同的名词翻译一样,虽然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但其统一指向的都是ODR本意。在狭义概念的视角下,ODR是通过中立第三方平台依托网络技术作为“第四方”(The Fourth Party)的技术支持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线上化的ADR解纷服务,以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非诉讼的解纷方式实现定分止争,其适用范畴仅限于传统诉讼之外的线上化ADR模式。基于当事人对冲突矛盾的解纷需求和具体情况,ODR可以依托ICT的支持,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E-mail、即时通信、聊天室等技术工具方式提升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率。当事人通过ODR化解矛盾纠纷几乎可以完全省去在物理空间进行的面对面沟通形式;通过线上化的通信模式即可实现“网对网”的解纷路径,再依托流媒体技术的应用更能在虚拟空间中实现“面对面”的视频通信效果,从而达到更加真实的“面对面”沟通效果。
(二)现代广义概念学说
ODR的现代广义概念学说是承载ODR社会实践创新而形成的发展型概念。首批开展ODR研究的Ethan Katsh教授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涉及互联网技术的内容变化,并指出:“对于有关互联网的所有事物,包括互联网本身,都不能将其看成是一幅制作完成的画或已经出版的书,因为互联网的技术与程序永远都处在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而非既定完成式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明确将ODR定义为:“ODR是基于信息技术平台使用电子通信和其他信息技术而形成的纠纷解决系统。”以上两种观点都秉承一种理念,即涉及互联网技术的ODR概念范畴的界定问题,建议采用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持续审视并广义概括其概念及内涵。ODR是ADR依托ICT而形成的新型解纷机制是毋庸置疑的,但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会与时俱进,ODR的适用范围和价值功能也终将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与网俱进。正如“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理论起决定作用,理论必须与实践紧密结合,理论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为实践服务,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ODR的现代广义概念学说能够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紧密结合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实践场域的扩展扩容,不断充实完善ODR的内涵外延,真正使ODR成为与时俱进、与网俱进、与人俱进的新时代线上多元解纷系统。
本文支持ODR的现代广义概念,认为ODR是依托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实现定分止争的线上多元解纷系统。本文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视角对ODR进行实践创新、理论创新、价值创新研究。如果将ODR的概念限定于Online ADR的范围内会限制对ODR的长远发展研究,且不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思维及发展战略;反之,采纳ODR的现代广义概念学说更能符合时代发展的眼光,更能充分整合ODR在我国民间非诉解纷、司法审判系统、政务服务体系中的创新应用成果与科学理论研究。通过协同开展互联网技术与ODR应用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将有助于稳步建立我国ODR的框架模型和治理体系,逐步拓宽我国数字治理格局的研究进路,从而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可持续、可借鉴、可嫁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