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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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电子商务纠纷

电子商务推动了跨区域和跨境交易的高速发展,为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搭建了数字桥梁。电子商务的产生为全球的网络用户带来了全新体验的商务福音,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感受全球产业链带来的线上化购物服务体验;企业通过连入互联网即可开拓世界级的市场渠道,实现从区域化经济到全球化经济的市场规模提升。B2B、B2C、C2C是当前网络社会最为主流的三种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运营模式局限,通过依托互联网的技术支持,有效实现了企业与个人之间相互形成跨地区或跨国境的在线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在促进传统产业向网络空间拓展新兴市场的同时,还能通过整合各产业集群的市场化商业资源,有效形成具有全球一体化发展的数字经济新模式。

随着互联网交易模式逐渐趋于扁平化设计,简洁方便的操作流程吸引了更多网络用户加入电子商务之中,主动参与线上购物的网民有增无减,从而导致涉及电子商务类的交易纠纷与日俱增。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也高达7.82亿,占网民整体的79.1%;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7.81亿,较2020年3月增长了7309万,全年网上零售额达到11.76万亿元,较2019年增长10.9%。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8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综上可见,便利的手机购物软件和移动支付方式几乎成为我国网购用户的“掌中宝”,随时随地可以通过指间的操作支配其消费行为,为拉动内需作出个人贡献。况且,我国拥有比第三大人口国家(美国)3.29亿实际人口数量还多出一倍之多的庞大网购人群规模,庞大的用户基数和频繁的用户行为难免致使电子商务纠纷成为我国网络社会中屡见不鲜的民事纠纷。由此可以洞见,以科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为网民提供高效、便捷、公正、安全的线上维权路径或将成为提升网络购物用户体验、网络平台服务口碑以及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推动了我国民间ODR的规范管理与法治保障。《电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以及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电商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电商平台自主搭建并提供ODR作为其平台内的解纷机制,这不仅为消费者及时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维权解纷途径,而且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空间中的诉源治理以及互联网源头治理模式提供更加多元化、民主化、扁平化的创新思维方式和高效运行模式。因此,应用于化解电子商务纠纷的ODR真正实现了从民间的自治行为上升为权威的法治保障,以更加规范化的发展趋势使其成为满足互联网消费者解纷需求的必要渠道,充分展现ODR化解电商交易纠纷的诉源治理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