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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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与“互联网+”理念的创新驱动,数字科技正在加快推进传统的线下产业服务和人民生活方式向虚拟的线上网络空间扩展扩容,将竭力打造网络空间中的数字社会成为现实。如今,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习近平:《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4/21/c_1122719810.htm,访问日期:2018年4月21日。数字生活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交网络、移动办公、线上经济、智慧生活等早已成为百姓触手可及的日常“必需品”。然而,数字科技是把“双刃剑”,当百姓在享受和依赖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所带来的智能生活(Smart Life)的积极成果的同时,更要警惕与防范因互联网技术(Internet Technology,简称IT)而产生的新型权利冲突的消极影响。张文显:《无数字 不人权》,《北京日报》2019年9月2日,第15版。数字科技正在快速抹平网上世界与网下世界的空间界限,个人与组织之间打破了物理空间的局限,相互紧密联结在互联网中。[荷]简·梵·迪克:《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蔡静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网上世界已经深深嵌入网下世界,正在改变网下世界的资源配置、游戏规则、运行法则、权力格局”黄文艺:《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前景展望》,《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倘若处在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切断了IT在众多领域的科技支撑,真实世界的运行效率与发展轨迹或将不堪设想。尽管我国数字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无形之中给广大网民频频制造出了大量的新型的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权利冲突,但也为健全与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ODR的探索与实践更为我国数字治理(Digital Governance)的未来发展开辟出了一条通往“数字正义”(Digital Justice)的全新路径。

权利的冲突会随着人类的发展足迹如影随形,即使是移步到无形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也如出一辙。自20世纪末互联网进入中国开始,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新型纠纷逐渐显现在人民的日常生活当中。从罕见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到繁杂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再到转型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网络金融借贷款合同纠纷、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网络行政管理纠纷以及网络公益诉讼等涉网纠纷接踵而至。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英文简称CNCERT)监测发现,2020年我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数为243709个,其中含被篡改政府网站1030个;CNCERT接收到网络安全事件报告103109件;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共受理举报16319.2万件。《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21-02/03/c_1613923423079314.htm,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八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商产业中仅阿里巴巴一年就要处理超过400万起互联网交易纠纷;付彪:《互联网法院让“打官司不再繁琐”》,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4日,第2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潘旭涛:《最高法发布近三年网购纠纷大数据报告网购遇纠纷咋维权?》,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年12月4日,第8版。北京互联网法院建院三年间共受理案件102585件。赵岩:《案件量逐年攀升侵权类纠纷绝对多数》,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6日,第4版。可想而知,网民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科技体验和技术成果的同时,国家与社会更要直面与其协同并进的技术挑战和权利冲突。因此,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以及涉网纠纷的解纷机制理应成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稳步破解我国“治理赤字”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的必由之路。

我国庞大的网民基数和繁杂的涉网纠纷迫切需要加快完善公正法治、高效便捷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使其成为保障我国“数字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70.4%,网民规模高达9.89亿,占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左右;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9.86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9.7%;农村网民规模为3.09亿,占网民整体的31.3%,城镇网民规模为6.80亿,占网民整体的68.7%。《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21-02/03/c_1613923423079314.htm,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如此庞大的网民基数与繁杂的用户行为交织在一起,时刻都在严峻考验着我国网络空间中的内容建设和制度建设。然而,互联网技术和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的发展与普及真正为接入互联网环境中的网民搭建了属于公共资源共享的网络空间,突破了线下社会的物理空间局限,实现了通过科学技术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资源差距和“数字鸿沟”的跨时代难题。现如今,“我国互联网和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成就,网络走入千家万户,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习近平关于互联网的20句论断》,中国网信网,http://www.cac.gov.cn/2018-05/11/c_1122794429.htm,访问日期:2021年6月8日。。我国庞大的网民规模已远超绝大多数国家的实际人口数量,这意味着党和国家要在不断满足我国14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同时,更要竭力为近10亿中国网民打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通过网上网下的同心圆发展模式,同步推进线上社会与线下社会的信息化、现代化、法治化建设,从而真切回应广大人民在当前互联网时代的权利保障和法治需求。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序引导我国ODR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互联网治理格局。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共产党员网,http://news.12371.cn/2013/11/12/ARTI1384256994216543.shtml,访问日期:2018年8月23日。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6/06/id/148740.shtml,访问日期:2018年8月28日。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共产党员网,http://www.12371.cn/2017/10/27/ARTI1509103656574313.shtml,访问日期:2018年3月27日。我国ODR的创新与完善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发展导向,通过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科技支撑,有效实现了涉网纠纷化解在网络空间内部的源头治理。从最初仅具有非诉解纷功能的中立第三方ODR平台发展到各电商平台内部自主搭建的具有平台自治解纷功能的民间ODR;再到由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化与数字化转型而建成的智能化司法辅助系统,以及能够实现全流程在线审判功能的“在线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的司法ODR;再随着我国全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而形成的“网上信访”和“舆情监测”等政务ODR。我国ODR的发展历程真正从技术、理论、实践三个层面有效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线上化审判流程和解纷模式创新,真切回应了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化维权需求,密切顺应了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纲要。由此可见,我国ODR的发展进路早已突破了传统ODR单一非诉领域的线上化解纷模式,通过拓展扩容司法机关的数字正义路径和政府单位的数字政务服务,逐步将ODR打造成具有现代化多元共治属性的数字化治理格局,从而使其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解纷需求的新基准,以及衡量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的新标杆。

(二)选题的意义

1.学术理论意义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是基于互联网时代中频频迸发的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权利冲突而新生的解纷机制。ODR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规模与发展速度远超学术理论对其价值内涵的深度剖析与系统研究。因此,基于ODR在我国社会实践中的创新发展情况,同步推进我国ODR的学术理论研究对当代ODR的科学研究和理论发展具有时代使命和创新价值。

第一,有助于厘清ODR的概念意涵。ODR最初是基于信息与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以下简称ICT)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提供技术支持进而实现定分止争的新型解纷机制。但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的迭代发展和广泛应用,ODR突破了传统民间ADR的局限范畴,实现了在司法系统内部和数字政务服务中的创新实践。ODR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其概念内涵应当随着科技的创新与拓展而与时俱进,不断通过科学发展的眼光来广义其概念意涵,进一步实现从线上ADR到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创新。

第二,有助于搭建ODR的体系架构。ODR发展初期仅局限在ADR的解纷范畴内,传统的适用范畴相对单一。现代化与数字化的科技创新发展推动了ODR在民间解纷、司法系统和政务服务中的创新应用实践,逐步建成了以民间ODR、司法ODR、政务ODR为核心体系架构的中国ODR治理体系。在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更要同步加快对我国ODR体系架构的模型界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创新研究,在稳步推动中国ODR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进程中,牢牢掌握ODR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第三,有助于提升ODR的数字治理价值。当ODR被认为是线上化ADR的单一表现形式时,其仅能体现最为表层的解纷价值。倘若以更宏观的视角来审视我国ODR的发展进路,将会清晰发现ODR的探索与实践正在逐步建成“以网治网”和“网上纠纷网上化解”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以及“指间解纷”和“线上纠纷不下线”的互联网源头解纷新思维。ODR试图将线上环境与线下环境相区分处理,在避免线上纠纷流入线下社会增加线下解纷压力的同时,以多元、高效、便捷的现代化解纷渠道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化解”的网络空间源头治理理念,从而展现其更为深层的数字治理价值。

2.社会实践意义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权利冲突层出不穷,通过传统线下解纷模式来解决数量庞大的涉网纠纷可谓杯水车薪。因此,依托互联网ICT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化解”的ODR将会成为社会治理的前沿热点和定分止争的未来趋势,进一步研究我国ODR的互联网源头治理内涵和线上化数字解纷路径也将会使我国ODR在社会实践中的创新发展应用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有助于实现网络空间的治理格局创新。我国ODR的实践成果打破了政府治理一元论的传统格局,创新融合了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网络平台、网民用户等共同组成的互联网“多元共治”治理格局。通过提升每位互联网参与者在网络空间中的参与感和影响力,间接树立个人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建共治共享互联网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现代化数字治理格局。

第二,有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内容的法律制度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迭代发展,国家与社会正在不断经历新型的权利冲突难题以及法律制度短缺的现实困境。当国家公权力暂缺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制时,可以优先通过民间ODR的私权利形式实现新型权利冲突和涉网矛盾纠纷的定分止争。通过不断地积累民间ODR的实践成果和适用争议,逐步将其优化为化解新型权利冲突及互联网矛盾纠纷的经验和方法,从而有效整合在解决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权利冲突过程中所遇到的制度短板和技术弱项,更具针对性地推进我国互联网内容的法治建设和技术攻坚,稳步打造更加符合我国互联网环境的“依法治网”互联网法治体系建设。

第三,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分析弱项、总结完善,从而逐步实现补足短板、攻坚克难、成果转化。我国ODR的创新发展历经了从民间ODR的非诉解纷渠道到司法ODR的数字正义观念再到政务ODR的以人为本理念的三段式体系建构,充分展现了互联网ICT对影响与辅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核心作用。同时,我国ODR的初创探索与完善历程蕴藏了丰厚的信息化数字治理经验和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不仅为线下与线上双重维度的权利冲突和矛盾纠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线上解纷路径,而且时刻做好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与实践双重经验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