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买房差点毁了家
摘要:宋玉琴的儿子到了结婚年龄,因为没房,迟迟结不了婚。后来宋玉琴给儿子买了房,却被丈夫告上了法庭……
王大爷从中介公司得知自己的房子换了新主人,原来是妻子背着他将房子卖给了继子。王大爷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低价有偿取得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如果有一天,你突然成了被告,原告竟是朝夕相处的老伴;或者你住的房子,突然有一天被老伴偷偷卖了,你会作何感想?这是什么样的夫妻?又是什么样的老伴,才会作出这等事?让我们看看这些意外事件背后的故事。
2019年3月的一天,宋玉琴正在自家小超市忙活,突然店里走进来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递给她一份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她仔细一看,顿时目瞪口呆,原来她和儿子小磊都成了被告,而告他们的竟是丈夫王志明,诉讼请求竟是因为一套房子。
一套房子竟让一家人反目,这究竟是个什么样的家庭?这套房子背后又隐藏了什么故事呢?
原来,宋玉琴和王志明都是二婚,15年前,宋玉琴跟前夫离婚,随后带着13岁的儿子小磊嫁给了王志明。王志明的前妻因病去世,留下一个10岁的女儿。就这样,四个人组成了一个新家庭。王志明早先跟前妻经营一家小超市,后来在宋玉琴的精心打理下,超市生意越来越红火,一家人生活得很富足。
去年,王志明的女儿结婚了,可宋玉琴的儿子小磊都28岁了,还没对象,这可急坏了宋玉琴。她认为儿子没对象是没房子的缘故,她多次跟丈夫王志明商量给儿子买房,可丈夫就是不同意,总说小磊好吃懒做,有房后就更没上进心了。宋玉琴认为丈夫压根就不想给小磊买房,毕竟小磊只是他的继子,平时两人关系也不好,可作为小磊的亲妈,宋玉琴可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因为没房子打一辈子光棍。
思来想去,宋玉琴决定背着丈夫偷偷给儿子买房,正好家里有200多万元存款在她的银行卡上。因为家里的钱向来是由宋玉琴管理,丈夫很少过问,所以就是花了,丈夫一时也不会察觉到。
就这样,宋玉琴偷偷花了152万元给儿子买了套房。谁知房子还没来得及装修,丈夫就先把她和儿子小磊告上了法庭。丈夫说宋玉琴给儿子买房,没经过自己同意,事先也没跟自己商量,要求宋玉琴将房子退掉,把钱拿回来。宋玉琴对丈夫的做法很寒心,自己每日起早贪黑地帮着丈夫打理超市,怎么说家里的钱也应该有她的一半,自己给儿子买套房怎么了,哪个做父母的有能力买房却不给儿子买呢?
宋玉琴认为自己这样做没错,气呼呼地拿着传票和起诉状找到丈夫王志明理论。王志明见状,淡定地说,家里的钱本来就没小磊的份儿,当然不能用家里的钱给小磊买房子。宋玉琴一听这话,当时就气坏了,丈夫这是明显没把小磊当自己儿子看待,怎么说小磊跟丈夫也一起生活了15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也算半个亲人吧,丈夫怎么可以说出这么绝情的话来?宋玉琴越想越生气,在超市里就跟丈夫大闹起来,后被进店的客户劝阻。宋玉琴怒气难消,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因为案件是家庭纠纷,法官曾试图组织双方调解,但起初王志明却拒绝接受调解,还向法官诉起了苦。据王志明说,超市是他和前妻开的,前妻去世后,超市就是自己一个人的了,可宋玉琴跟自己再婚后,不但要求将店里的收益都存到她银行卡上,还要将店里的所有权也转让给她,说是为防止王志明今后提离婚。王志明觉得宋玉琴的要求太过分,但是为了家庭和睦,便退让一步,只答应了将店里的收益存到宋玉琴银行卡上,至于超市的所有权,他打算将来转让给自己的女儿。
而说到女儿,王志明更激动了,说宋玉琴眼里只有儿子小磊,根本没有自己女儿。两人同样是感冒发烧,小磊一出现症状,宋玉琴就急着要把小磊往医院送,而自己女儿就算发烧到38度以上,宋玉琴都跟没事人似的,还借口说超市太忙,没时间去医院。就说前不久,在女儿出嫁这件事上,王志明想好好陪嫁女儿,要给女儿买辆20多万元的车,可宋玉琴却说车只是代步工具,能开就行,于是给女儿买了辆5万元左右的电动汽车,说是为了环保。王志明甭提多生气了,前几年小磊买车时,宋玉琴直接说20万元以下的车不看,说开出去没面子,如今轮到自己女儿买车了,就开始讲环保了。
王志明对宋玉琴差别对待两个孩子很不满,而更让他不满的是小磊对他的态度,15年来,小磊竟没叫过他一次“爸爸”。王志明认为,小磊吃自己的,花自己的,对自己起码该有点尊重,不管自己叫爸爸,叫声叔叔也行呀,却非得直呼其名。宋玉琴说自己没把小磊当儿子,可小磊又几时拿自己当过父亲了?再说小磊本人,自小不爱学习,初中毕业后直接上了技校,也没学到什么,毕业后就到处瞎混,三天两头换工作,还经常回家要钱。这还不算,小磊在社会上结交了一帮小混混,打架斗殴的事没少干,还经常带着人到超市里白拿白要,从不结账。有一次,小磊又带人到超市白拿东西,王志明气得骂小磊是败家子,小磊听了不高兴,回骂王志明是老不死的,还作势要打王志明,被宋玉琴及时拦住了。
王志明认为,就以小磊的这副德行,谁会愿意将姑娘嫁给他,小磊娶不上媳妇根本就不是因为没房子。再说了,一套房子动辄100多万元,是家里小超市好几年的收益,就以小磊对自己的态度,自己是真不愿意掏钱为小磊买房,宁愿留着钱将来养老。可他万万没想到,宋玉琴竟背着他偷偷给小磊买了房。
这天,王志明在衣柜里找衣服,意外翻出了一份购房合同,购房人是小磊,购房日期是上个月,总购房款152万元,一次性付清的全款。王志明顿时惊呆了,他绝不相信小磊会有152万元购房款,钱一定是妻子宋玉琴付的。王志明恨得直咬牙,差点把购房合同撕碎。他想打电话质问妻子,可拿起手机又停住了,自己只是猜测钱是妻子付的,并没有真凭实据,万一妻子就是不承认怎么办?这时,王志明想到了去卖房的售楼处了解情况,紧接着,他就拿着购房合同来到售楼处,对售楼小姐说要查看购房时的付款记录。售楼小姐说要保护客户隐私,王志明一听,气得扬言要大闹售楼处,售楼小姐见状,便给他查了账。结果正如王志明所料,152万元购房款果然是从妻子宋玉琴的账上转出去的。
证实妻子偷偷给儿子买了房,王志明气得捶胸顿足,家里的存款怎么说也有自己的一半,妻子凭什么擅作主张给儿子小磊买房,难道自己的钱就这么损失了不成?王志明气不过,想找妻子大闹一场,让妻子把房子退掉,可他转念一想,妻子一直想给儿子买房,怎么会因为自己生气了就退房?不行,得想别的办法挽回自己的损失。这时王志明路过一家律师事务所,便走了进去,咨询怎么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房款。
通过咨询律师,王志明了解到,宋玉琴偷偷给儿子买房是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王志明的利益,王志明可以向法院起诉。
王志明想到妻子宋玉琴花152万元给儿子买房,事先都不跟自己说一声,说明心里没自己,自己又何必顾念夫妻情分。至于小磊,压根没把自己当过父亲,就是一个白眼狼。于是,王志明一咬牙,将妻子宋玉琴和小磊一起告上了法庭。但是关于此事,王志明事先并没告诉妻子和小磊两人,他认为反正两人早晚会知道,不如就让法院的人通知两人好了。接着便到了本案开头的一幕,宋玉琴收到传票后气疯了,直接跟王志明大闹了一场,还回了娘家。
法庭上,小磊坚称购房款是母亲宋玉琴对自己的赠与,钱已经买了房,完成了交付,不能再返还。王志明则认为,宋玉琴在赠与前没跟自己商量,私自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那么宋玉琴的赠与行为到底有没有效呢?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简单地说,就是夫妻之间对婚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项,包括管理、转让、赠与、销毁等。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宋玉琴银行卡上的存款是超市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宋玉琴花152万元给儿子买房,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事先应该跟王志明协商一致,但宋玉琴没有这么做,造成了王志明的财产损失。另外,虽然宋玉琴给儿子买房是一种赠与行为,原则上,赠与物,也就是买房的152万元,在交付给儿子后就不能撤销赠与,不能再收回购房款,但是宋玉琴的赠与行为事先没有经过王志明的同意,而152万元买房款,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玉琴无权私自作出决定,因此其赠与行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着家和万事兴的原则,法官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玉琴和小磊同意分期返还王志明76万元,也就是一半的购房款。
事后,王志明向宋玉琴提出了离婚,宋玉琴死活不同意,担心离婚后会丧失经济来源,而不成器的儿子小磊又难以给她养老。宋玉琴跪求王志明的原谅,并主动交出了家里的经济大权。王志明见状,原谅了宋玉琴,但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宋玉琴今后不得再给小磊一分钱。宋玉琴点头同意,还说小磊至今一事无成,都是她此前太过溺爱的结果。自此以后,小磊就再没在超市出现过,后来通过出国劳务中介出国打工去了,第一年就还给了王志明10万元购房款。
因为偷偷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宋玉琴跟丈夫对簿公堂,这对再婚夫妇差点因此离婚。接下来这个案例,同样是一位再婚妻子为了儿子偷偷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有所不同的是,这位再婚妻子竟直接把自己和丈夫居住的房子给了儿子,结果又会怎样呢?
2019年3月的一天,家住北方某大都市的王大爷正在家收拾花草,突然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人自称是中介公司的,说是带客户来看房。王大爷顿时愣住了,自己的房子没说要卖啊,中介公司是不是搞错了?随后中介公司掏出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王大爷一看惊呆了,房产证上的地址是自己家没错,可产权人一栏怎么写着孙鹏的名字?这套房子明明是自己和再婚妻子花钱买的,当时自己为了表达对再婚妻子的爱,将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产权人应该是妻子马阿姨的名字才对啊?怎么会莫名其妙地变成了孙鹏?而这个孙鹏正是马阿姨的亲儿子。莫非是马阿姨偷偷将房子过户给了亲儿子?想到这里,王大爷倒吸了一口凉气。
王大爷和马阿姨都已年近70岁,30多年前,两人各自离异后重新组建了一个新家庭。这个家庭还有一个成员,那就是马阿姨跟前夫的儿子孙鹏,王大爷没有子女。一家人先是居住在王大爷自有的一套老房子里,后来夫妻俩凑钱买了一套新房子,新房子登记在了马阿姨名下,不久一家人搬去了新房居住。
王大爷一直将孙鹏视如己出,孙鹏结婚,买不起房,王大爷就把老房子无偿赠送给了孙鹏,做了婚房。平时他也时不时拿出退休金接济孙鹏一家,俨然拿孙鹏当了亲儿子。
王大爷想不明白,孙鹏有房居住,为何还要打自己新房子的主意,而自己的房子又是怎么过户到孙鹏名下的?王大爷赶忙叫来马阿姨,质问怎么回事。马阿姨见状,不得不道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孙鹏夫妻俩一直嫌王大爷赠送的老房子太旧太小,便计划卖掉老房子,再买一套新房子,两套房差价约200多万元。孙鹏妻子生孩子后就全职在家照看孩子,家里的开销全靠孙鹏一个人,日子过得本就艰难,再想买房,无异于痴人说梦,因为他们根本就付不起房贷。可买房不办贷款,去哪里弄那么多钱呢?这时他们想到了王大爷和马阿姨现在居住的房子。
孙鹏找到母亲马阿姨,请求母亲帮他一把。他让母亲将名下的房产,也就是母亲和王大爷现在居住的房子,再赠与他,他把房子卖了就有钱买新房了,剩下的钱他再为老两口租套合适的房子居住。马阿姨起初不同意,谁不愿住在自己家啊,舒心又方便,可除此之外,她又想不出更好的办法帮儿子。而如果不帮儿子买新房,儿媳妇三天两头地因为房子的事跟儿子吵架,两人的婚姻早晚出问题,她一个快70岁的老太太实在没能力再给儿子娶媳妇了。于是,马阿姨细想了一下,她和王大爷年纪都大了,身体又都不太好,估计也活不了很多年了,两人死后,房子还是得留给儿子,到时儿子肯定还得卖,既然早晚得卖,不如现在卖了,给儿子缓解经济压力。
虽然马阿姨同意了将房子赠与孙鹏,但是想要试图说服王大爷同意却很难,因为王大爷非常喜欢这套房子,总说要在这套房子里颐养天年,这可怎么办?孙鹏想了想,劝母亲先不要告诉王大爷此事,等房子过到了自己名下,生米煮成了熟饭,王大爷即便事后不同意也没办法阻止了。马阿姨觉得儿子的话有道理,便同意了。
而正当马阿姨要将房子赠与给儿子孙鹏时,孙鹏又改了主意,说是打听到赠与房子的形式要缴纳很高的税费,不如以买卖的形式转让房产。于是,马阿姨就和儿子孙鹏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15万元的超低价将和老伴王大爷共同居住的房产卖给了儿子,并很快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而这一切,王大爷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中介公司带人上门看房,他才从马阿姨口中得知了实情。
王大爷听后如五雷轰顶,他不能接受自己的房子就这么被偷偷卖了,气得当即犯了心脏病,住进了医院。虽然马阿姨一直在病床旁悉心照料他,孙鹏也痛哭流涕地给他认错,但是王大爷一想到自己即将无家可归,再也不能安度晚年了,就忍不住地心滴血眼流泪,根本无法原谅两人。
随后,悲愤交加的王大爷一纸诉状将妻子和继子孙鹏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和马阿姨名下。
法庭上,孙鹏辩称自己是付款15万元买的王大爷和母亲的房子,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该属于善意取得,买房合同不能撤销。那么孙鹏的说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低价有偿取得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般为: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为善意;
3.合理价格有偿转让;
4.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王大爷和马阿姨共有,马阿姨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该认定为无效。但是孙鹏已经有偿取得了该房产,这就要判断孙鹏取得房产是否善意。该房产市场价值约400万元,而孙鹏却仅支付了15万元,只相当于房产实际价值的3.75%。
根据相关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后,法院认定孙鹏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了涉案房产,不属于善意取得,判决马阿姨与孙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孙鹏将房屋登记至王大爷和马阿姨名下。
事后,王大爷对马阿姨的态度一落千丈,连话都不愿跟马阿姨说了,马阿姨后悔不迭,整日唉声叹气。而孙鹏的日子也不好过,大房子没买成,妻子难免有怨气,时不时就借题发挥唠叨孙鹏一番,夫妻俩的感情越来越差。
案件感言:夫妻间的信任与尊重
不信任感是很多再婚夫妻遇到的大难题,结婚后财产怎么支配,谁说了算,只要跟钱扯上关系,对再婚夫妻都是一次考验。以上两个案例,第一位再婚母亲偷偷拿夫妻共同财产给亲儿子买房子;第二位再婚母亲则直接把自己和丈夫共有的房子以超低价卖给了亲儿子。我们可以看出,两位母亲都是爱子心切,以致竟都忽略了再婚丈夫的感受,买房卖房这样的家庭大事,事先竟都没跟丈夫说一声,事后丈夫知道了,不气得打官司才怪。
其实,婚姻就是一场合作,再婚更是如此。如果夫妻不能同心同德,不能劲儿往一处使,合作将很难长久,还有可能分道扬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