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学校没办准考证致使学生未能参加中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要点
受教育权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内容,但是,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以后,也会导致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受教育权是对公民一生影响重大的权利,一旦丧失机会,受害人在精神方面的痛苦是巨大的。对受害人前途的影响、经济收入的影响,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就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24日上午,中考首科语文考试前20分钟,罗某的班主任依次给学生发准考证,但却没有罗某的准考证。教导主任忙打电话到市教育局查询,结果计算机里根本没有罗某的名字,连志愿表都没有。罗某被硬生生挡在了考场外。她只得选择复读,但因思想包袱太重,几次晕倒在操场、教室。最后她只好到外地求学。“尽管我本不想把母校推上法庭,但如果我宽恕了他们,就将一步步毁灭了自己。”罗某说,她不能让学校再发生类似的荒唐事了。罗某以考试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某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当年中考有关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22年5月,法院经审理判定,由于某中学工作疏忽未给罗某办理准考证,致使罗某失去了2021年上高中接受教育的机会,构成了对罗某受教育权的侵害,使她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某中学应退还罗某考试报名费、考试住宿费,并赔偿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某中学因过失未给罗某办理准考证,致使罗某失去了2021年上高中接受教育的机会,侵犯了罗某的受教育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学理论上讲,通说认为完整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的存在,自然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其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损害则无赔偿;再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要看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也不构成侵权责任。只有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即使没有过错,但只要造成损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总之,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中学应当为学生罗某办理准考证但没有办理,在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罗某没能进入考场,她只得选择复读,而且因为思想包袱太重,几次晕倒在操场、教室,最后她只好到外地求学,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而这一结果的发生,均是由学校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某中学之所以出现这种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由于不尽职责、粗心大意所致,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本案被告某中学完全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教育权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内容,但是,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以后,也会导致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受教育权是对公民一生影响重大的权利,一旦丧失机会,受害人在精神方面的痛苦是巨大的。对受害人前途的影响、经济收入的影响,是无法用数额来计算的。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就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