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父母离婚后,应否继续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
维权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案例
李某与郝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大学毕业后结婚,并育有一女李某某。2007年两人离婚,但谁也不愿意抚养年幼的李某某。考虑到李某某尚在哺乳期,人民法院判决郝某抚养李某某,李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之后,李某最初还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时间一长,便越来越不放在心上,最后干脆不支付了。郝某也无心照顾女儿,一下班就去唱歌、跳舞,想借这种方式来摆脱烦恼。李某某还在牙牙学语的阶段就失去了父爱和母爱。2009年元旦前夕,郝某在一个圣诞节舞会上认识了新的男友,关系进展迅速。不久两个人就有了结婚的想法。男友能接受郝某的一切,就是无法接受她与前夫的孩子。本来就把孩子视为包袱的郝某更认为孩子给自己带来了痛苦,会毁了自己的终身幸福。在这种念头的驱使下,郝某决定甩掉这个包袱。一个漆黑的夜晚,郝某把李某某带到了城郊的公路边上,放下孩子便头也不回地离去了。
李某某在第二天早上被路人捡到,由于无人认领,她被送到了孤儿院。特殊的经历和成长环境使李某某养成了十分叛逆的性格。14周岁时,她被送到一所寄宿制的中学读书,但李某某从来不学习,经常偷偷跑到外边去瞎混。喝酒、吸烟、唱歌、跳舞、打架、偷东西成了李某某生活的全部内容。由于李某某的恶劣表现,她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从此,李某某更加堕落。公安机关多次对李某某作出拘留的处罚,但均因其未满16周岁而未执行。最后,屡教不改的李某某被送进工读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法官讲法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父母对青少年的抚养教育义务。家庭教育作为父母履行抚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重要内容,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家庭教育是给青少年上的第一课,如果这一课没有上好,或者缺课,对青少年健康成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李某某正是由于被父母遗弃,自幼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关爱、教育,才最终滑向了堕落的深渊。
为了防止因父母离异而使得青少年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父母的义务,以确保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在这里,一方面,要全面地理解父母对青少年子女的教育义务。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重要职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父母应尊重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二是父母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子女进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干预、矫治未成年子女吸烟、饮酒、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使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离异的父母对子女承担教育的义务包括进行家庭教育和保证青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因此,双方都要合理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异的,对青少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原则上按照如下方式解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教育;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子女随何方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对8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子女随父方或随母方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青少年自己的意见。如果青少年在父母离异时是由父或母一方抚养教育,但后来由于这方无力继续抚养教育青少年子女的,或不尽抚养教育义务及虐待青少年子女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变更由另一方抚养教育,以确保青少年能得到完整、健康的教育。对离异的夫妻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教育青少年子女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郝某对李某某的遗弃事实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对此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