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谈怎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谈维权系列)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9章 父母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智育与德育的关系?

维权要点

对孩子的教育必须兼顾智育和德育,两者不可偏废。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典型案例

王某出生于干部家庭,家庭条件十分优越。本人又聪敏好学,学习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王某的父母对他更是百般溺爱,“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在家里,王某俨然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小皇帝”。这种成长环境,使王某表现出严重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王某的父母为他报了各种各样的培训班,支付了巨额的费用,力求把王某培养成“琴棋书画”无所不精的全才、同龄人中的佼佼者。但与此同时,却忽视了对王某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方面的引导和教育,使王某出现了畸形发展的状态。在学校是各种功课,回到家里又要面对沉重的课外学习任务,王某的心情越来越沉重,精神压力越来越大。看到同龄的孩子都能在课余的时间开心地游戏、玩耍,王某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痛苦和不平衡。王某的父母虽然察觉到了王某情绪上的波动和反常,但却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他们仍然逼着王某学更多的东西,一味地在学习和生活上加大投入,而不是从思想上和情感上与王某进行更多的沟通。2021年10月,16周岁的王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逮捕,并被依法判刑。这个消息对王某的父母来说不啻晴天霹雳,他们根本无法接受,同时也震惊了王某的老师、同学和身边的人。谁都没有想到,一个成绩优异的好学生,又出生在那么好的家庭,竟然会去偷东西。王某在法庭上讲述了他偷东西的主观动机,令人难以置信。王某说:“爸爸、妈妈只知道让我学习,同龄人能玩的东西,我一样都不能玩。所以心里特别不舒服。既然父母不会给我买这些东西,我就想到了偷。而且我觉得偷东西一定很刺激,想尝试一下那种感觉。”王某的经历让人感到深深的悲哀。这个悲哀不仅仅属于王某,也属于他的家庭和社会,更让人深省。

法官讲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孩子的教育主要来源于家庭、学校、社会,但最直接、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基础性教育来自家庭。这种基础性教育的两个方面就是德育和智育。面对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家长们对子女教育的重点不能仅仅放在智育层面,而忽视基础性教育中的另一个重要层面——德育教育。否则,就可能会吞下自酿的苦酒。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过分溺爱王某,片面地强调王某的智育方面,而忽视了对子女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心理情感的沟通,导致王某的心理畸形发展,并最终走向了极端,走上了犯罪道路,酿成了恶果。这提醒我们:在市场经济新的形势和环境下,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家长们应当及时地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

首先,从强求孩子“成龙”到先让孩子成人。现在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在于对孩子的期望值太高,一些家长不管孩子的实际情况,不顾孩子的意愿,一个劲儿地把培养目标定位在不切实际的高度。我们认为,家长自己先要调整好心态,要用一颗平常心来了解孩子,正视现实。一是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来要求孩子,切忌揠苗助长。尊重孩子间的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二是要树立“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观念。21世纪,我国既需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发展各种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是多样化的,这是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年青一代的成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只要他们有为祖国、为人民贡献青春的志向,满腔热情地投入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中去,认真学习和掌握实践知识与技能,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奉献给祖国和人民,就一定能够成长为有用之才。家长的责任在于发现孩子的个性品质、兴趣爱好,并提供适宜的条件使其不断提升。家长的着力点,不是给孩子多少知识,而是要孩子深入体悟知识获取的过程,在学习知识的基础上学会思考、学会创新,掌握做人的准则和生存的本能。

其次,从关心对孩子的物质需求到关注孩子的心灵发展。现在家庭教育特别是对独生子女教育的一个误区就是对孩子过分溺爱,只注重他们的物质要求,而缺少科学的教育。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有部分中学生出现了生理发育提前与心理成熟滞后的矛盾。在人际关系、学习、自我意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心理问题,因而嫉妒、任性、孤僻、焦虑、逆反心理、社交困难、学习不良、吸烟酿酒、自伤自残乃至自杀、犯罪等问题比较突出。家长不仅要关心孩子的物质需求,更重要的应该关心孩子的心灵发展。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青少年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会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及时地帮助子女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培养他们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加强综合管理,学校、家庭、社会多管齐下,造就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年青一代才能茁壮成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