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恐怖活动与恐怖袭击的手段
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是反人类的犯罪行径,恐怖分子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公民既是恐怖活动的直接受害对象,也是防范自救与救人的主体。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我们有可能遇到各种恐怖袭击,从而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能在情况危急时保护自己,我们需要掌握防范应对恐怖袭击的常识,了解恐怖袭击的手段。
(一)恐怖活动的基本常识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制造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团伙。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活动不但具有普通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还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性。
恐怖主义活动的一个共性是加害无辜平民,蓄意制造社会恐慌,以实现自己的政治动机。这种动机或为传播极端宗教思想,或为抢夺政治权力,或为分裂一国领土,或为展开政治报复等。恐怖活动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多发生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
(2)地点常发生在重要目标和人员密集场所。
(3)主体上具有组织性、狂热性、背景性。
(4)行为上有暴力性、破坏性、诡秘性。
(5)袭击现场或留有象征恐怖组织的标识。
案例阅读
2015年9月18日凌晨5时许,一伙暴徒袭击了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海拔2600多米一山区偏远煤矿,并设伏袭击前往处置的民警,造成11名无辜群众死亡、18人受伤,3名民警、2名协警牺牲,暴徒逃窜至深山负隅顽抗。经过56天连续顽强作战,新疆警方打掉一境外极端组织直接指挥的暴恐团伙,除1人投降自首外,其余28名暴徒被全部歼灭。暴恐案在逃人员吐尔洪·艾买提不堪忍受山中狼狈逃亡,畏惧警民联手的密集搜捕,脱离团伙,在家人正告下投案自首。
经查明,这是一起境外极端组织直接指挥,以木沙·托乎尼亚孜、买买提·艾沙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实施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2008年开始,该团伙一些成员收听收看宗教极端音频视频,逐步形成宗教极端思想。案发前该团伙先后6次与境外极端组织成员勾连,逃窜期间又3次报告作案过程和逃跑经历,请求给予“战术”指导。境外极端组织成员多次向该团伙下达行动指令,要求宣誓效忠。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恐怖袭击的手段
1.恐怖袭击常规手段
(1)砍杀。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刀斧砍杀无辜群众。
(2)冲撞碾轧。驾驶机动车等冲撞碾压无辜群众。
(3)爆炸。炸弹爆炸、汽车炸弹爆炸、自杀性人体炸弹爆炸等。
(4)枪击。手枪射击、制式步枪或冲锋枪射击等。
(5)劫持。劫持人,劫持车、船、飞机等。
(6)纵火。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物品对交通工具、建筑物实施纵火焚烧。
(7)破坏。破坏电力、交通、通信、供气供水设施等。
2.恐怖袭击非常规手段
(1)核与辐射恐怖袭击。通过核爆炸或放射性物质的散布,造成环境污染或使人员受到辐射照射。
(2)生物恐怖袭击。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制品侵害人、农作物、家畜等,如发生在美国“9·11”事件以后的炭疽邮件事件。
(3)化学恐怖袭击。利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侵害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食品与饮用水等,如东京地铁沙林毒气袭击事件。
(4)网络恐怖袭击。利用网络散布恐怖袭击、组织恐怖活动、攻击电脑程序和信息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