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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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的本质

审判的本质是根本属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正确揭示审判的本质会使其他所有重大问题迎刃而解。审判是极其久远、极其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其本质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要透过现象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深入比较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才能准确把握。

一 什么是审判本质

世界是由无数系统组成的。审判自成系统,又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系统之中。在法治国家里,审判(司法)与立法、行政统一于法的系统。审判是法的产物,没有法就没有审判,把审判置于法的系统内加以考察才能更加简明、准确。

(一)判断不是审判本质

迄今为止,笔者所看到的论文、专著对审判的本质大都定义为“判断”。判断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从逻辑思维的角度来描述审判的某种特性是可以的。但是,用以揭示如此深刻、丰富的审判本质,是远远不够的。第一,从语义上看,审判可以分解为审理和判决。判决本身带有判断、决定的意思,用相近而又相通的判断一词定义审判本质,似显不妥。第二,从哲学上看,远不符合上述“本质”的特性。首先,立法、行政工作中也有大量判断,判断并没有揭示出审判与立法、行政的根本性质的区别。其次,判断无法表明如何决定审判的存在、特征、价值和发展方向。最后,判断也无从揭示审判赖以产生、发展的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

(二)公正是审判的本质

什么是审判本质呢?是“公正”!公正最简明、最充分、最准确地概括了审判的根本属性。第一,从语义上看,公正是公平、正直的意思,用以表述对两造之间的争讼进行裁判活动的本质恰如其分。第二,从哲学上看,完全符合上述“本质”特性。首先,立法的本质是民主,行政的本质是效率。公正恰好揭示了审判(司法)与它们的根本区别。其次,在以后的论述中将会证明,“公正”不仅决定着审判的内部关系,还决定着作为审判载体的法院内部的矛盾运动。

二 从诉讼程序看审判的公正本质

探索审判本质的理性思考建立在丰富的感性认识基础上才是可靠的。因此,要透过司空见惯的诉讼程序作深入分析。

(一)透过当事人特点看公正本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向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理念,这是党和国家赋予法院的神圣使命。然而,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法院面对的绝大多数当事人是特定的人民群众。如果法院仅研究、遵循向一般人民群众负责的规律,不注重运用特殊的审判规律向当事人负责,就会背离向人民群众负责的原则,也辜负了党和国家的期望。因此,法院必须研究、遵循特殊的公正审判规律,才能实现向特殊人民群众负责与向党、国家和一般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审判的价值就在于解决当事人争讼。当事人特点及其需要,是研究审判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逻辑起点。从每天发生的数以千万计形形色色的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个最简单、最普遍的现象,也是与立法、行政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诉讼当事人都是原、被告双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属例外),是两造之间的实体利益之争。这种争讼通常是含混不清的,当事人之所以诉讼是认为自己的实体利益受到侵害,需要通过审判澄清是非曲直保护自己的利益,其需要的就是“实体公正”。审判是法院、法官通过审理、裁判,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结论。显然,公正本质得以凸现。只有公正的审判才能满足当事人双方争讼的实体需要,也才会有效地解决争讼。因此,公正本质是诉讼当事人特点及其实体需要决定的。客观世界有许多类似现象。例如,足球场上的裁判员,也在面对双方激烈的对抗,如果不是公正的裁判,足球赛是无法进行的。但这种现象是法律系统之外的。

(二)透过程序看公正本质

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通过程序保护的。透过程序看审判本质,要先将程序划分为庭审程序和庭前准备程序。根据当事人诉请,在准备程序中要受理所管辖的案件。再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运用查证、鉴定、保全、搜查、勘验、勘查等多种措施收集证据材料,进行整理、交换证据材料及庭前调解等大量准备工作。如果由法官实施准备程序必然引起混乱。一是准备程序失去了正确方向。准备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庭审程序正常进行,其好与坏标准不在自身感受,而在于法官庭审时的感受。准备程序应向庭上的法官负责,不能向行政上级负责。退一步讲,向上级负责也是为了更好地向法官负责。二是混淆了审判本质。如果将准备程序当作庭审程序由法官实施,那么准备程序的本质也是公正。然而,准备职能属司法行政性质,是保障审判的行政工作。显然,两种程序是有根本区别的。

庭审程序之所以能正常进行,是因为有准备程序。假设没有专门人员从事庭审准备工作而由法官完成就是庭审程序了。庭审程序的功能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认证,澄清是非曲直,作出正确裁判,使违法侵害一方受到制裁,使合法一方的实体权益受到保护,使深藏在庭审程序中的公正本质得以显现。

三 从审判的历史发展看公正本质

审判是伴随几千年人类社会文明历史产生和发展的,因此,要准确把握审判本质必须了解其历史发展轨迹。

效率是人类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原始社会下,人们生产的产品仅能维持基本的生存,大家都是同样的生产劳动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剩余产品。人们发现设置生产和社会事务管理保障人员,要比大家都直接从事生产劳动效率更高,这就产生了原始的行政。可见,行政是应效率而生,为效率所用的。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与法的产生,为了维护国家统治,提高社会管理和生产效率,奴隶制国家设置了远离生产的行政机关和人员专门从事社会管理。与此同时,依照法律处理各种纠纷(包括犯罪)的审判就产生了。

奴隶社会的神明裁判方式,将裁判权力交由神来行使。当事人胜诉败诉全凭神的“偶发”的“意志”断定。一方面,在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当事人尚能接受。统治者采用这种被大家普遍认为“公正”的方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社会稳定和奴隶主统治。因而,是具有历史作用和进步意义的。另一方面,神明裁判不依据事实证据定案,而是采用赌命、赌残等极其残暴的方式按神的意志裁判。因而,这种所谓神的“公正”是极其野蛮、愚昧和荒谬的。

封建社会初期,人们逐步认识到神明裁判的荒谬,纷纷予以废除。为了让人们感受到审判的公正性,各国实行了很多适合本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使审判权回到了人的手中。国家公权追诉严重犯罪,使追诉权与审判权合二为一,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由行政长官兼理审判。此种方式审判规模较小,缺乏保障监督措施,胜诉败诉主要由个别行政长官拍板定案,公正与否完全依赖于执掌审判权长官的素质高低。因此,在绝大多数封建国家中,审判的公正通常表现为人的“公正”,或者说半似科学、文明,半似愚昧、野蛮的“公正”。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差异,审判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政(行政)审(判)合一都是相同的。这时的审判虽然带有一些公正性,但是忽明忽暗,时隐时现,审判还没有自己的本质可言,其归属于行政。

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将审判从行政中分离出来,不仅要考虑建立科学的国家权力制衡机制,而且,更要权衡社会纠纷由谁处理,怎样处理更为有利。一是公平竞争主导商品经济。其迅猛发展使纠纷大量增加且日趋复杂,当事人对公正的需要与日俱增。如果不妥善处理必然影响社会稳定、法治建设,特别是会破坏资本主义赖以产生、发展的私有制商品经济。二是政审合一的体制使普通当事人无法与国家当事人争讼,普通当事人在诉讼中完全处于劣势,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没有公正可言。三是由行政机关用高效率的行政方式审判也难以实现公正。于是国家通过立法将审判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按照自身发展规律设定审判方式。显然,这时的审判完全是应公正而生,为公正所用的。这才有了完整意义上的审判的独立存在,也才会有其独特的公正本质。其审判制度健全完善,可谓制度的公正。四是资本主义国家是产生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统治。审判制度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这种制度公正具有极大的历史局限性。可见,完整意义的审判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并非产生于奴隶制国家。

公正审判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主义发展商品经济也需要公正审判。虽然公正审判水平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平下,社会主义审判的公正性要比资本主义更加深入、广泛、真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实行公正审判。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前提下,借鉴资本主义公开审判制度科学、有益的部分,加快我国公开审判制度改革发展。

社会主义使人民群众在物质上共同致富,也在精神上共同提高素质,信仰、理想、价值趋向一致,必然使业已成熟的公正审判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纠纷案件在数量上逐步下降,在性质上也必然有大的变化,故意违法形成的纠纷案件逐步下降,“过失违法”形成的纠纷案件比重逐步上升。在审判中法律强制作用逐步弱化,文化教育作用逐步强化,提高当事人素质逐步成为审判价值内容。公正解纷与提高素质互为目的和手段。“制度公正”逐步向“教育公正”升华。高级的社会主义审判方式是最高形式,其发展趋势是走向消亡。

四 公正本质归根结底是经济决定的

经济决定审判是整个审判哲学理论体系坚实的基石。经济不仅决定审判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还决定着实现公正的审判方式。因此,研究审判的本质,必须进一步深刻揭示审判与经济的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

(一)经济是开启独立行使审判权大门的锁钥

审判制度作为法的子系统,首先直接决定于法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不是决定审判的根本原因。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法产生于经济,发展于经济,并反作用于经济。

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在审判中的正确实施,首先要制定具有组织性、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审判机构、职能的设置,人员、物质的配备,以及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审判。这些组织性、程序性的法律可以统称为审判制度。审判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审判规律。然而,仅从审判制度立法或者精神领域理解审判规律会陷入历史唯心主义,必然使审判制度立法迷失方向。因此,探索审判规律必须到经济中寻找答案。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律是极其丰富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要求,从经济与审判的关系研究,并不是说经济学中已有现成答案,而只是开启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大门。沿着这条正确途径,运用科学方法探寻经济和审判的必然联系,才能弄清经济是怎样决定审判的,如何制定审判制度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经济决定公正本质

在前几节中,我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审判的公正本质。然而,审判作为深远而又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决定其本质最深刻、最重要的根源是经济。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生产资料被占人口极少数的奴隶主和地主占有,生产力低下,产品交换量少、形式简单,也没有更多的财力供养更多的官员,诉讼的案件数量少,案情简单。奴隶制和封建制统治者更多的是考虑如何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如何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这种经济状况实行政审合一的审判制度是适合的。审判完全依附于行政,其自身独特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也就无从显现。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小手工业、小商业。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手工业和商业,产生了大量小私有者,打破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封建主们仰仗立法、行政、审判于一体的皇权统治,对小手工业者、小商业者进行肆无忌惮的盘剥、掠夺、压制,严重束缚着处于萌芽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产阶级思想家喊出了民主、平等、自由、司法独立的政治口号,又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这才使司法(审判)得以独立。可见,审判之所以从行政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存在的事物,其根源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商品交换促进了生产力迅猛发展,是资本主义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国家制定了保护这个基础的法律,并将审判独立于行政。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仅造就了大量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主体,同时也造就了大量诉讼纠纷。每天数以亿万次的商品交换不仅有力地推动着生产力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大量纠纷。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多变,众多的法律不断出台,新类型的纠纷案件不断发生。诉讼当事人的需要越来越多地指向公正,只有公正的审判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由此可见,审判的公正本质不是法律任意规定的,其最终是由经济决定的。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单一的公有制,没有设立法人制度,经济主体数量少、性质简单,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按全国统一计划进行。商品交换基本限于生活资料范围,在经济领域很少发生利益冲突,偶尔发生纠纷用行政方法即可解决。因此,无须制定关于市场主体、生产、流通、劳动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刑事犯罪和民事婚姻家庭纠纷。相应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也没有颁行。刑事审判着力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民事审判主要解决婚姻家庭亲情血缘、邻里之间形成的纠纷。由于诉讼当事人需要和国家法律要求的局限性,审判的公正本质还难以显现。然而,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商品交换急剧增加,分配形式多样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大量出台,刑事审判中的财产犯罪、金融犯罪等经济领域中的各类犯罪大量增加,特别是民商案件的迅猛增加,社会公众对公正的呼唤,当事人对公正的需要,国家法律对公正的要求都日趋强烈。显然,审判的公正本质凸现了出来。

上述可知,资本主义创立了独立的审判及其公正本质,但公正本质的审判并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经济成分和多样的生产方式长期并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此项决定促使市场主体、商品交换、诉讼主体、诉讼案件更快增加,自给半自给经济日愈减少,全社会对公正的需要必然空前广泛和强烈,建立完整公正审判制度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三)实现公正的审判方式归根结底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

探索审判本质的目的在于,按照公正要求进而探索实现公正的正确途径。公开审判是实现公正的唯一方式,为什么要摒弃传统的行政化审判方式,怎样构建公开审判方式,还要从最深刻的经济根源中寻找答案。实行公开审判方式的规模是由社会化大生产流水线决定的。

封建社会的个体小生产是主要的商品生产方式。个体小生产者自我占有生产资料,自我经营管理,自我加工制作,投资少、用工少、规模小、工艺简单,手工操作,分工简单粗化,生产效率低下,与之相适合的是封建社会行政化审判方式实行政审合一。审判权由各级行政长官和皇帝执掌,职能混淆、案件少、案情简单易于处理,人员少、规模小、分工协作简单粗化,不可能实行真正的公开审判,无公正可言。

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竞争使个体小生产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手工工场。手工工场使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逐步分离。新工具的采用、工人增加、规模扩大,把整个生产过程分成若干环节,每个工人不再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而只是进行某个工序的操作,形成了全新的分工与协作。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基础。商品竞争的进一步加剧,生产资料与包括经营管理者在内的劳动者完全分离。劳动力成为商品,大机器的采用,员工之间、车间之间联结成为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系统,生产过程形成流水线。流水线生产产品的高质量、高速度和低成本是手工操作无法比拟的。从而使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分工进一步细化,协作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形成专业化,生产水平能力日益提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与之相适合的是资本主义审判方式,实行政审分开,职能明晰。案件多、案情复杂、人员多、规模大,分工协作精细化,按照专业分工的职能需要配备人员。法官独立公开开庭审判,其他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公开审判的保障监督。然而,资本主义审判方式与生产方式一样,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手工工场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量的积累过程。同理,资本主义审判方式也经历了漫长的时期,是通过不断实践、不断总结、不断深化才形成的。

上述可知,不同的审判方式是由其所在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封建社会小规模的小生产“生产”了小规模的“小审判”;资本主义社会大规模的大生产“生产”了大规模的“大审判”。“大审判”才有可能实行真正的公开审判,也才可能实现公正审判。

至此,给审判下一个初步定义:审判是国家进行公开审理、裁判诉讼案件的活动,其公正本质以及实现公正的方式都是由经济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