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田野论
第一项 从来学者之说
关于国有田野之可否,即国有田野存续的问题,从来有几多学者之说,兹举劳(Rau)氏所举的存续赞否理由如次。
(一)可卖却的理由
(1)普通的经济经营,国家比之私人,经济上、技术上不免要劣些。
(2)若把田野卖却,所得之代金用来偿还国债,则一举而两得。
(3)经营田野因关系者的私益心,而有使国家行政启紊乱之基。
(4)实验上国家即没有所有田野,财政上亦无妨碍。
(二)可存续的理由
(1)尤其是在世袭的王国,国家所有田野,在政治上颇为方便,即政府因议会及其他掣肘之处很少。又即有内乱等的场合,收入亦无动摇之利。(但劳氏注明此二点可疑。)
(2)国家所有田野,则直接可得到收入,因而可减轻人民的税收,于政治上、财政上颇为便利。
(3)就其经营的巧拙与纯收入的多寡来说,国有田野比之私有田野未必常劣些;纵令劣些,亦不是没有革除此弊的方策。又田野把它佃出耕种时,土地所有权在国家之手与在私人之手,经营上不生何等的区别。
(4)将来地租并农产品的代价渐次腾贵,则田野收入有渐次增加的希望。(但实践上佃耕契约满期,继续之际,减低地租之例亦不少。)
(5)以田野收入充当国债偿却资金之时,可提高国家的信用与公债募集的便利。
(6)国有田野又得供农事试验场、农业学校之用,又依场合得供师范学校、疯癫院、劳动场(使囚人劳役的场所与给贫民劳动的场所之总称)之用。
劳氏举示此等赞否的理由后,尚继续说:依之而欲发现在什么场合亦得适用的绝对原则,是属于不可能的事,不过在大体上如森林、牧场、谷物耕种地,稍稍可用粗放的,由国家来经营亦可;但如所谓园地(Gartenland),可集约经营的,务必移于私人之手来经营。
但瓦格纳氏对之则批评道——
劳氏的意见,议论尚称中正,在当时的人而有如是之说,颇是可贵的;但是在今日看来,尚不免有偏颇之议。盖此说,第一,独置重生产,而没却分配的公平,及与此关联的社会政策上的着眼点;第二,没有举出证据,从其初即下国有劣于私有的豫断,因之有只图论事之弊。
瓦格纳氏以为关于一切生产资料,就中土地所有权问题,皆要从两个着眼点来研究的:其一,就是从国民经济的生产方面看来的利害如何?其二,就是从国民经济的分配方面并从社会政策方面看来的利害如何?而此二者之中,特别要置重后者。又纵令在主义上国有地可卖却;但是依其分割卖却的方法如何,亦不能不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