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技术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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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经被写入多项法律法规中,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体上,我国已经形成了覆盖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力保障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地实施,对加强我国的网络安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专门性、综合性立法,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奠定了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本条内容对网络运营者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重要的安全保护内容进行了阐述,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第三十一条指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本条内容从法律上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责任,要求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点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2.《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明确要求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应基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相关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上述内容表明,等级保护制度已经成为数据安全保护的重要基础。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作为《网络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义务。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方面,该法规要求运营者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并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从安全保护制度、安全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该条例中明确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使我国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始驶入“快车道”。在此基础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标准开始陆续制定和发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5.《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它作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配套管理办法,旨在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从等级划分与保护、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执行和推广提供了依据。参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配套措施,推动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