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森林分权
森林分权可以指一种森林管理权属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区或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分享安排。在我国,林业经济政策和研究主要采用集体林权改革和国有林权改革来分别指从村集体向农户的森林分权行为和国有林场或森工企业内部的分权行为及其一系列配套措施。即使在英文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也习惯用集体林权改革(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的话语,很少使用森林分权的概念。在国内习惯用法中,集体林权改革和国有林权改革大多指改革的具体名称,不是严谨而通用的学术概念,也很少涉及政府间或主体间的森林分权行为。某种程度上,在国际学术交流中,这种概念使用的不同限制了我国林业经济研究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交流和学术贡献。
在国际上,森林分权定义繁多,已经发展为时髦的、被滥用的话语,被研究者、援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各有目的地使用。森林分权的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社区、农户、民间组织等地方行动者,森林分权改革使他们成为部分或全部森林权属的拥有者。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森林分权(Agrawal and Ribot,1999):(1)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森林权属(通常为管理权和收益权)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此类分权的英文表达最常为forest decentralization。(2)政府向社区和农民等非政府主体分权。这通常源于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分权改革将社区临近森林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属转移给农民。对于此类森林分权,英文中既可表述为forest decentralization,也可表述为forest devolution,并运用在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管理、私有化等研究中(Tacconi,2007)。由于认识到向地方政府和向社区及其居民分权的内容、激励和约束不同,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使用forest devolution来表述此类分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往往涉及这类分权,比如放松采伐权。(3)社区向农民分权。这一类型的分权改革通常发生在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将社区所有或者集体管理的森林分配给社区居民。一般而言,这一类的森林分权可以归入政府向社区和农民分权,可以采用forest devolution的表述。本书所讨论的森林分权主要包括后两种,尤其是第三种,很少涉及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森林分权类型。
森林分权很少改变森林的所有制形式,向地方政府分权的内容可以是管理权、收益权、司法权,向社区和农民分权的内容包括进入权、收益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转让权的各种组合。需要注意的是,要将分权改革与私有化改革区分开来。分权改革赋予了地方社区更多的管理和收益权利,包括但并不一定进行私有化改革,但同样强调了社区和农民在行使森林产权中的主体作用。对地方政府、社区、农民的森林分权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论是仅向地方政府分权,还是向社区和农民分权,都增加了地方政府森林管理的职能和权力,都需要地方政府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