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保险的学说
因为研究角度不同,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保险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一)损失说
损失说以“损失”为核心,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损失说的主要理论分支包括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和人格保险说。
1.损失赔偿说
损失赔偿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ius)。马歇尔认为,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对方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马修斯则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风险,当该项风险发生时,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也认同保险的特征就是损失赔偿。
2.损失分担说
损失分担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瓦格纳(A.Wagner)。瓦格纳不拘泥于从法律角度对保险性质所作的传统解释,而是更多地从经济意义上阐述保险的性质。他认为,保险不仅是一种法律关系,还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的实质就是多数人基于互助合作分担个别人在财产上遭受的不利结果的经济行为。可以看到,瓦格纳赋予了损失以较广泛的含义,试图解决损失补偿说在人寿保险问题上的矛盾。瓦格纳强调该学说“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
3.风险转移说
风险转移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维兰特(A.H.Willet)。他认为,保险是为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通过把多数人的个人风险转移给他人或团体来实现。
风险转移说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强调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可以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将生活中的各种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保险组织则汇集了大量的同质风险,从而实现风险的均摊。风险转移说能够解释现实中许多投保人的投保动机。很多风险事故可能带来十分巨大的损失,必须通过保险将这类风险转移出去。但是该学说和损失赔偿说一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没有反映人身保险的特征。[2]
4.人格保险说
人格保险说的代表人物是美国保险学者休勃纳(S.S.Huebner)。他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一样,具有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因而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损失补偿。
(二)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认为损失说并不能全面反映保险的属性,应该从其他角度寻找能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非损失说包括保险技术说、欲望满足说、相互金融机构说和共同财产准备说等不同学说。
1.保险技术说
保险技术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费方德(C.Vivante)。他认为,保险必须设立保险基金,并且要确保实际支出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投保人缴纳的净保险费总额相等。这需要通过特殊技术来达成。保险的特性就在于运用这种特殊技术,科学地建立保险基金。这样,就没有必要再纠结保险合同是否以损失赔偿为目的。德国的克劳斯泰和日本的近藤文二等学者,也是该学说的支持者。
2.欲望满足说
欲望满足说由意大利学者戈比(U.Gobbi)于1894年提出,德国学者马纳斯(A.Manes)作了进一步阐述并成为这一学说的代表。支持此种学说的学者认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必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资金上的短缺,引起人们弥补这些损失或短缺的欲望,而保险恰好能满足这种欲望。保险就是专门满足保险事故引起的对财产或金钱的欲望的经济手段。这些学者的共同意图在于扩大损失补偿说在人身保险方面的影响。[3]
3.相互金融机构说
相互金融机构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学者米谷隆三。他认为,所有经济活动都是通过货币收支来表现的。在保险中,保费的收取和赔款的支付也都使用货币进行,保险作为应付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也主要是通过调整货币收支来进行的。所以,保险是建立在互相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和银行一样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
4.共同财产准备说
共同财产准备说的代表人物是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他认为,保险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的安宁,将多数经济单位集合起来,根据大数法则建立共同财产准备,以补偿意外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
(三)二元说
二元说亦称“择一说”或“不能统一说”,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爱伦贝格(V.Ehrenberg)。他认为,因为性质不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能作统一的解释,而应分别给予不同的定义。他给出的保险定义为:当事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生或发生时期的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此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有计划地大量缔结具有这样内容的合同。他还指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必择其一。这个学说流行于各国保险法学界,并为各国保险立法普遍采纳。